第三辑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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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邮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执行中央财政部颁发的《交通银行办理基本建设
投资拨款并监督使用的临时试行办法》。1952年10月始,山东邮电企业按中央政府财
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办理基建拨款事项。主管部门根据基
本建设财务支出计划表及实际需要,编制基本建设季度分月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机
关审核同意后送交通银行。交通银行根据拨款计划填发拨款许可通知,分别下达所属
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转知建设单位。
1953年,山东省邮电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建立了基建会计制度,按照修订的会计科
目处理帐务。
1956年,邮电部制定和修订邮电基建会计制度,对财政部制定的标准制度作了部
分修改, 结合本企业情况制定《邮电企业建设单位所属经办单位会计处理办法》 和
《邮电企业建设单位统一会计凭证、 帐簿格式及使用规定》。同年6月起,邮电建设
单位的设计费支出,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督拨款。各建设单位自6月1日起,在当地
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并注消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帐户。设计费拨款帐户与基建
拨款帐户不得互相挪用。
1979年1月始, 山东邮电企业执行财政部修订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基本
建设简易会计制度》。
1980年1月1日起,执行邮电部颁发的《关于加强邮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规
定》、《关于编好邮电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的几项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邮电基本
建设会计工作的几项意见》。邮电基本建设财务实行部、省分级管理。各级邮电基本
建设财务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建设进度办理拨
款。
邮电基本建设项目分为部定项目和省定项目两类。省邮电管理局按年度编制基本
建设财务计划(包括部定项目和省定项目),在部核定的拨款计划范围内,对所属单位
按工程项目进行拨款管理。
邮电基本建设财务部门参加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和预算、概算的审批,参加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审,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办理拨款。施工企业所需备料周
转资金,由建设单位拨给备料款,其数额按照《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和当地建设
银行的规定办理。全部材料的周转金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建设单位的管理费,土地征用费、职工培训费以及交工验收以前的其它基建费用等,
在批准的概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内编制费用明细计划。
1985年,邮电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邮电建设单位的基建财务计划由各邮
电建设单位编制,经开户行签注意见后报送邮电部,由邮电部汇总,经建设银行总行
核批后,在建设银行总行核定数范围内分别核复各邮电建设单位,并抄送建设单位所
在开户行。省邮电管理局将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和基本建设财务计划下达给所属建设单
位。
1989年,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执行邮电部《加强邮电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1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为省局负责国家预算内项目,省局自筹基建项目,省
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计划,拨款、月报、季报及年终决算省局直对地市局,不对下边
的建设单位。 地、市局负责本地区上述3种项目的各类财务汇总并上报省局。同时负
责本地区其它投资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省局的其它工程项目的投资,由省局经财处
负责,按技措资金管理,并按工程进度拨款。
1992年,山东省邮电管理局为适应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结合邮电部有关规定
和山东实际,制定《山东省邮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山东邮电基本建设管
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省局、市地局两级管理。省局基建财务
部门负责全省邮电基建财务管理,各市地邮电局设基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市地局本
身及所属县(市)、区局的基建财务管理。各级邮电基本建设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基本建
设程序、基本建设计划、基建财务计划和建设进度办理拨款和贷款。各种基本建设资
金,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由建设银行管理,以便对年终决算进行审查签证。
1994年1月起, 由邮电部下达给省邮电管理局的基建部自筹投资计划,仍按原来
的作法,由部财务司将部自筹资金拨给省邮电管理局的基建财务帐户中。省局基建财
务收到部自筹资金拨款后,按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1995年起,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由邮电部统借统还。基建经营性基金
由财务司经办向建设银行借用后,拨到省局企业财务帐户中,并在企业财务中核算。
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在建设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省局按照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按
时将基建经营性基金拨给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使用。建设单位收到部基建经营性
基金后,按照《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纳入基本建设范围进行管理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