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奖金和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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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邮政时期,邮政实行年终奖金制。中华邮政时期除年终奖金外,亦实行各类
津贴制度。津贴种类有会计津贴、署理津贴、管局津贴、巡查津贴、调遣津贴、房租
津贴、出纳人员津贴、保证津贴等。后又增加了加班费、夜班费等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邮电工资制度的初步改革,开始建立健全奖金制
度和津贴制度。
1952年,山东省邮电企业建立了一些生产奖励制度,并实行津贴制度:一、特别
津贴,管理人员、各类专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中,凡具有与本职务有关
的高深学识和经验,或以较高级干部充任较低级领导职位时,经区管局审核报邮电部
批准增发特别津贴,其数额最多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二、职务津贴,生产
部门班长、组长及不脱离生产的邮务稽查,除按生产人员评定外,加发其本人工资百
分之六以下的职务津贴。
1956年,邮电部门实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同时按照邮电部生产奖励缩小“民
主评奖范围,建立与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职员的奖励”的要求,省管
局制定了《山东邮电企业生产奖励试行办法》,并于10月份在全省试行,并对各项津
贴制度分别加以整顿,废止了季度评奖办法。各类人员的奖励种类包括完成与超额完
成产量指标奖励;完成综合指标奖励;机线维护质量奖励;工作成绩优良奖励;企业
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与超额完成计划奖励5种。
1959年6月, 山东邮电企业试行综合性奖励制度。奖励范围只限生产人员,评奖
周期采用按季评奖。综合奖金的奖励面达到生产人员的70%~80%,奖金率为:季奖的
奖金总数不超过生产人员月标准工资总数的15%; 月奖的奖金总额不超过生产人员月
标准工资总额的5%。奖金等级分为3~4级,每级金额由各局制定后经地方劳动部门批
准执行,一般在5至16元之间,如济南局为5、10、16元,青岛局为6、8、10元。综合
奖只限于个人奖励。实行综合奖励办法后,原有生产奖励办法停止实行。
1963年9月, 省管局整顿津贴制度。乡邮员、驻段线务员的外勤津贴调整为:平
原地区乡邮员外勤津贴每天0.25元,山区乡邮员外勤津贴每天0.30元;驻段线务员外
勤津贴每月4.8元(每天0.20元) 。生产人员夜班津贴标准按邮电部统一规定执行,夜
班每小时3分,每夜8分。享受技术津贴的技术人员,其技术津贴继续执行,并在升级
时将其转为标准工资。没有技术津贴的技术人员,不再核给技术津贴。
1978年,全省各地市邮电局开始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提取奖金总额的比例,
不超过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 发给职工个人的奖金有超产奖、质
量奖、设备维护奖、安全奖、综合奖、半年奖、全优工号奖、劳动竞赛奖、先进生产
者奖等。多数企业的主要生产人员实行“记分计奖”办法。
1983年,为使奖金分配适合邮电通信生产的特点、扩大企业对生产奖金的机动权,
更好的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企业的奖金分配改行“一次预核、年终决算、与定员挂
钩、按指标核奖”的办法。
1987年,山东邮电企业职工实行浮动奖励工资制。在职工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增
加一个级差的浮动奖励工资。
1989年,为了弥补工资分配中的不足,从服务年限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开始试
行“邮电服务效益奖” 。经考核合格的职工,连续工龄不满4年的每月发6元;5至10
年的发8元;11至20年的发12元;21至30年的发16元;30年及以上的发20元。
1992年4月, 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对《山东邮电企业内部岗位补贴试行办法》进行
调整。9月,对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1993年7月起, 山东邮电企业设置的辅助工资项目有生产奖、生活补贴、特殊贡
献奖、 服务年限奖、特别技术奖、特别岗位津贴6种。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以后,过
去在档案工资、邮电行业效益工资之外实行的浮动升级、岗位(职务)补贴、邮电外勤
津贴、服务效益奖等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