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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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资金管理
民国时期,流动资金由省邮政管理局和电政管理局集中核算。省管局所属各邮局、
电信局生产用流动资金由省管局核拨,用于购置日常业务用具及各类补贴等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山东邮电企业资金管理主要实行计划管理,流动资金仍
由省管局核算。
1951年7月, 全国邮电部门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对所有固定
资产及定额资产进行了清理估价,初步划分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计清理出固定资
产价值2555万元,定额资产价值84万元。
1952年,山东邮电管理局按照邮电部制订的《邮电企业定额资产实物部分目录》
建立“定额资产帐”。是年全省定额资产为190万元,其中材料占用22万元。
1953年,山东省管局实行邮电部制订的《邮电企业资金核定施行细则》。1954年,
实行邮电部颁发的《邮电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59年12月,山东省邮电管理局结合本省邮电企业实际,制订了《邮电财务会计
工作的若干规定》。对流动资金管理作出具体规定:1.流动资金划分为定额流动资金
和非定额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包括材料、低值及易耗品、零售报刊及其它商品、
产成品、附属企业流动资金和周转金等项目。定额流动资金应制定定额。2.各单位所
需的定额流动资金,除以自筹资金抵冲外,一律由人民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供应。可
以抵作流动资金的自筹资金,包括企业基金和预收报刊款等。3.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
产周转和商品流转的需要,不得用以购置固定资产或进行基本建设。
1962年5月, 邮电部颁发《邮电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山东邮电部门根据既
保证邮电通信生产和商品流转的最低需要,又要尽可能节约资金的原则,1962年共核
定流动资金468.5万元,周转率为43天。
1964年,山东邮电部门加强流动资金管理。通过对积压物资进行质量鉴定和按质
论价划分, 结合编审供应计划,全年共处理积压物资134.1万元。对全省定额流动资
金进行余缺调剂, 加强报话欠费回收,全年定额流动资金为424.1万元,年度内定额
流动资金实际周转天数为46天。每百元业务收入的流动资金占用率为15.56元。
自1972年清产核资后增拨部分流动资金外,山东邮电企业流动资金连续几年未再
核增。随着邮电事业的发展,固定资产设备逐年增加,流动资金的占用连年上升,出
现严重不足。 1975年,全省邮电企业自有流动资金1258万元,银行借款229万元,共
计1487万元。实际占用2446万元,超定额占用959万元。
1977年,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制订《邮电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对流动资金管
理做出具体规定:1.合理节约制定流动资金定额,不断提高定额管理水平。2.实行分
口管理,发挥各部门的经济核算作用。同时,为检查定额执行情况制定了考核办法。
1980年, 开展清产核资,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全省共清查出物资盘盈30.57万
元, 盘亏23.28万元,报废173.4万元,盘盈与盘亏报废相抵后,流动资产净损失为1
66.13万元。 按照邮电部制定的测算办法,对全省邮电通信企业,工业和供销企业等
核定了流动资金占用总额及流动资金定额。核定后的资金定额与未核定前比较,通信
企业比1978年加速周转19%,工业企业加速29.5%,供销企业加速48%。
1982年,全省邮电企业开始执行邮电部颁发的《加强邮电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几
项措施》。
1983年,全省邮电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81.3天,比上年减少31.05天。
1988年,为了解决流动资金占用专用基金问题,弥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省管局
决定各局每年可从生产发展基金或城市建设基金中划出10%~30%转作企业流动资金,
参与周转使用。
1993年7月, 取消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制度。邮电企业不再划分固定资金、流
动资金和专用资金。

二、专用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包括大修理基金、企业奖励基金、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固定
资产购置费、技术组织措施费等。专项资金来源于国家专项拨款、用户收取和企业内
部提取。
1951年,山东邮电部门按照邮电部的部署,进行固定资产清理估价。划分了固定
资产和流动资金,开始按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折旧率计算的规定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提取,按邮电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处理程序办理。企业资金、基
本建设资金及大修理基金实行严格划分,不得互相挪用。
1952年,大修理基金由省管局计提上缴邮电部,企业奖励基金由邮电部下拨,医
药卫生补助金和福利补助金由企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1953年始,邮电部和省管局对
大修理基金实行二、 八分成,上缴邮电部20%,省管局留80%。同年9月起,邮电部不
再下拨经费, 实行以营收解决营支,当月底3天前必须上缴计划利润和折旧基金。邮
电部与省之间,基本以利润指标进行财务管理,即按月向邮电部解缴利润和折旧基金。
1956年,邮电企业实行预算拨款制。各局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折旧基金,由邮
电部在下达拨款限额时扣除,该款即包括在每月收入款余额内逐级上解,集中到邮电
部。各局大修理支出款,由邮电部根据大修理支出计划按季度下拨。
1961年,大修理基金由省管局统一掌握,集中使用。使用大修理基金必须坚持先
收后支, 只能节余, 不许超支,不许挤入生产费用和成本。利润留成基金只能用于
“四项费用” (包括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和零星固定资
产购置费) ,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综合利用,奖励及职工福利费等开支。1966年,
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折旧基金改为上缴邮电部10%,留用90%。
1970年1月, 邮电机构分设后,邮政、电信在财务上正式分开,将各项专用基金
按一定比例进行了划分。同年,将电信线路设备的基本折旧改为提取线路改造资金,
折旧基金由2项改为3项(即三项资金)。
1974年始,一级干线三项资金由邮电部集中计算提取列帐管理。一级干线通信设
备的改造和大修工程费用,由邮电部下达给省管局。
1978年,根据邮电企业特点和管理体制,对邮电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实施办法。完
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邮电业务总量、通信质量、收支差额、生产费用、劳动定员、流
动资金占用6项年度计划指标的, 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只完成邮
电业务总量、 通信质量、收支差额3项指标的,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没完
成3项指标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1979年, 邮电通信企业计提企业基金,改为按邮电业务总量、通信质量、利润3
项指标考核。 全面完成3项指标的可按职工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没全面完成指
标的, 在完成利润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指标,可按职工工资总额1.66%提取企业
基金。没有完成利润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企业基金。
1980年,山东开始执行新会计制度,根据专业核算的需要,将固定资产折旧的提
取办法进行了修改。固定资产折旧(不包括一级干线)按季度提取,各地市邮电局汇编
折旧计算表,于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省局。各项固定资产的年综合折旧率不变,
大修折旧率除运输设备为7%,农话设备为6%外,其它均为3%;线路改造折旧率为4%。
长途报话线路、市内电话线路、农村电话线路,均提取线路改造资金和大修理折旧,
不提取基本折旧。
1981年1月起, 山东省邮电企业试行《山东邮电三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各项邮电固定资产折旧费由省局集中计提,改为由各地、市、县邮电局和省直各二、
三级独立核算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自行计提。县局提取的三项资金,全部上交地
市局。地市局和省直二、三级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比例上交省局。按规定比例下放的
三项资金,由各地市局和省直二、三级独立核算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下放比例为:1.
运输设备:大修理基金下放80%;2.长途线路:大修理基金下放90%;3.长途机械设备:
大修理基金下放40%,更新改造资金下放10%;4.市话机械设备:大修理基金下放40%,
更新改造资金下放10%;5. 市话线路:大修理基金下放40%,线改资金下放10%;6.农
话机线设备:大修理基金下放60%;7.房屋及建筑物:大修理基金下放45%,更新改造
资金下放35%;8.附属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下放80%,更新改造资金下放20
%。 省局集中的三项资金,除按比例上交邮电部外,剩余部分,由省局统一安排,按
专业分配使用。同年,开始实行《山东省邮电企业三项资金计提、留成、上缴财务处
理实施细则》。改变过去由省管局集中提取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线路改造资
金的方法,由地、市、县邮电局分别计提、列帐、按规定留成及上缴。
1982年1月, 省管局对三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三项资金仍由各地、市、
县邮电局自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率,按更新、大修、线改分别制定了综合折旧率,
即:基本折旧率为中央通信4.4%,农村电话4.1%;大修理折旧为中央通信3.3%,农村
电话6.1%; 线路改造折旧率为中央通信4%,农村电话4%。更新改造资金上缴省管局8
0%,留用20%;大修理基金上缴省管局50%,留用50%;线路改造资金全部上缴省管局。
省管局集中的三项资金,除按规定的比例上缴邮电部外,其余部分由省管局统一安排,
按专业分配使用。
1984年起,三项资金下放比例改为只下放大修理基金20%,其余全部上缴省管局。
安排单项工程资金超过5万元以上的,要先作出计划,报省管局批准后执行。
1986年,邮电企业五专业(邮政、机要、发行、电报、长话)利润,在交纳所得税
后, 实行部、省分成,省局所得部分交纳15%的能源基金后,按“六、二、二”的比
例划分为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由省局集中安排使用,
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由基层企业掌握使用。 五专业增长分成,在交纳15%能源基金后
全部返回各局,按“五、三、二”的比例划分为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
由基层企业掌握使用。
三项资金的使用分配为: 一级干线,部留给省局的30%由省局集中,由邮政、电
信两个专业使用。二级干线由于情况不同,集中、下放的比例也不同。大修理基金:
长途电话、电报、无线通信机械、电源设备大修理资金,由省局集中安排使用;其他
固定资产大修理资金,上交省局10%,下放90%,由地市局(站)掌握使用。线路改造资
金: 长途线路改造资金在交纳15%能源基金后,由省局集中安排使用;市话线路改造
资金在交纳15%能源基金后,余下的85%,上交省局10%,下放75%。更新改造资金:邮
政、机要、发行、长途报话、无线通信机械、电源及其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资金,在交
纳15%的能源基金后, 由省局集中安排使用;房屋、建筑物及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的
更新改造资金, 交纳能源基金15%,上交省局40%,下放45%;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更
新改造资金, 交纳能源基金15%,上交省局10%,下放75%,由地市局、站掌握使用;
市话机械及其运输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交纳能源基金15%,上交省局10%,下放75%,
由地市局掌握使用。
农村电话三项资金, 交纳能源基金15%后,省农话局集中25%,下放75%,由地市
局掌握使用。
新技术开发基金:中央国营部分除交邮电部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局集中分专业
安排使用。农村电话提取的新技术开发基金,由省局集中用于农话新技术开发。
1990年,邮电部颁发《邮电通信企业专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专用基金管理
按照部、管理局、企业和各专业部门的职责,实行分级归口管理责任制度。规定邮电
通信企业专用基金包括8项: 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线路改造基金、生产发展
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市话初装基金和新技术开发基金。企业可以将
生产发展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线路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等生产性资金结合起来使
用,以进一步提高专用基金的使用效益。
1992年,为了进一步利用好新技术开发基金,促进邮电通信企业的技术进步,山
东省邮电管理局进一步规定了新技术开发基金的使用范围:1.原有通信设备采用新技
术进行改造所发生的费用;2.邮电通信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试制、推广和运用的经
费支出;3.购买专利技术和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等工作的经费支出;4.为
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在试投产过程中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发生的费用;5.推广新技
术小型样品、样机购置费;6.应用微电子技术实现生产作业和业务管理的自动化所发
生的费用;7.进行通信网技术体制、标准以及决策软科学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1993年7月起, 邮电企业不再划分专用资金。1994年始,通信业务成本费用中不
再计提大修理费和新技术开发费,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和研究开发费,按照实
际支出,直接计入通信企业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