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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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山东的邮政与电政(信)分设。财务收支与核算由其主管部门分别管理。
民国时期,山东的邮政与电政(信)分别由交通部邮政总局和电政司管辖,其财务
管理归属中央财政。
解放后, 山东邮电财务管理归属地方财政。1949年2月15日,山东省邮电管理局
成立,根据“邮电合一”的方针,合并了邮电两个系统的财务会计,重建会计业务机
构, 建立了邮电合一的会计制度。同年8月,邮电分设,又分别沿用了旧有的邮政、
电信财务会计制度。
1950年,山东邮政财务实行“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山东电信财务实行“电信
金库”制度,全省邮政、电信财务收支分别实行统一管理。
1951年,邮电合一,山东邮电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邮电企业统一会计制度”,
“属局财务处理办法”,“财务收支”、“现金管理办法”,“票券处理办法”等制
度,全省建立了统一的邮电金库。山东邮电财务会计组织和制度实行了统一。
1953年初,邮电部制定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原则,确定部、省分
工,金库下放至省,部对省通过邮电业务财务计划和生产费用计划掌握其利润和基本
折旧基金上交。 同年9月,山东邮电开始实行以营业收入解决营业支出及按月解交利
润与折旧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
1956年,山东邮电企业实行“预算拨款制”,取消“邮电金库制”。改进部省间
财务管理制度,使部省间及省县间财务管理办法一致,从部到省到县全面实行企业预
算拨款制度。邮电部按月通过人民银行对省局下达支出拨款限额,省局按月对所属县
局拨款,县银行分二次拨款给县局备用。县局逐日将营业收款送存银行冲抵拨款,于
每月1日将上月收入余额通过银行上划省局。省局每月5日将上月收入余额通过银行上
划邮电部。交拨款的结算,部对省局每季度办理一次,省局对县局每月办理一次。
山东省邮电系统实行“预算拨款制”以后,所属各局直接与省局办理缴拨款事宜。
各级邮电企业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下列账户:1邮电营业收入户;2邮电营业支出户;
3邮电结算户;4邮电汇兑资金户;5大修理资金专户。
预算拨款制在资金管理上实行分户核算,各项资金渠道清楚,加强了资金运用的
计划性。对业务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法。实行预算拨款制后,省管局可以及
时掌握营业收入,有利于考核收入计划的执行;及时拨款,保证业务支出的需要;每
月下达限额,省管局可以对各局支出进行监督;拨款限额以计划为根据,可促进计划
的准确性。
1958年,邮电财务管理体制下放地方管理。山东省邮电财务属地方财政。邮电基
建财务于1958年1月1日转入地方预算,邮电基本业务财务于1959年1月1日划归地方财
政管理。1959年7月1日,财务制度由预算拨款制改为收支差额管理。收入大于支出的
局办理对上缴款;支出大于收入的局办理对下拨款。实行收支差额管理办法后,省局
在资金运用上有更大的灵活性和企业管理的积极性。财务缴拨款按季分月进行,保证
了资金的调盈济亏。
1962年1月, 邮电管理体制改为以邮电部为主的部省双重领导。财务管理权限上
收,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山东省邮电财务由地方财政划归邮电部直接管理,开
始执行统一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继续实行收支差额管理。
1969年,邮电分设,财务管理体制再次下放地方管理。山东省邮电财务管理划归
地方财政。1970年1月1日,全省邮政、电信在财务上正式分开,分别编制独立的财务
计划,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收入预算列入地方财政计划。
1974年1月,全省试行《邮电企业通信业务会计制度》。
1978年,山东省邮电通信企业试行预算拨款办法。
1980年,邮电部对山东省实行收支挂钩,差额包干,超额分成的管理办法。省管
局按百分之三十留成,百分之七十上缴。留用的超额利润分成并入企业基金使用。同
年,开始实行《邮电企业通信业务会计制度》。省管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由省管局
统一计算盈亏,实行收支差额管理。
1984年1月1日,邮电部对省邮电管理局试行经济核算制,省局对地、市、县局及
直属单位继续实行收支差额管理制度。1985年1月1日起,山东省邮电通信企业全面实
行经济核算制,建立以通信总量为中心的经济核算指标体系,各单位计算“通信总量”、
“自有收入”、“企业利润”指标,独立计算盈亏,实行利润分配,全面落实企业的
经济责任制。 山东邮电通信企业经济核算制与邮电管理体制相适应, 实行省局、地
〔市〕局、县局三级核算。
1990年,邮电部为适应国家财政制度、税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改革,修订《邮电
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并于1991年1月起开始施行。1993年7月,山东省邮电通信企业
开始实行财政部制定颁发的《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制度》和《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