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农村电话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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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农村电话为军政部门而设,免收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村电话不对外营业,也不收费。
195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将地方电信交邮电部门代管,除军政机关因公通话不交
纳费用外,其它企业机构如合作社、土产收购站、普通商号及私人通话,均收取通话
费。每3分钟为一次,不论距离远近和通话种类,每次收通话费4000元(旧币制) ,不
收销号费。
1955年3月1日,山东省邮电管理局颁布《代管地方电信营业试行办法》,该办法
规定:党政军机关、学校、卫生院等无营业性质的单位因公使用电话,免收话费。但
需经国营线路接通时,国营线路一段的话费仍照章收取。厂矿、银行、商店等有营业
性质的单位以及个人使用电话,一律收取话费。根据通话距离远近分甲、乙、丙、丁
四级按次计费,每通话3分钟为一次。甲级:10公里及以下每次2角;乙级:10公里以
上至20公里每次4角; 丙级:20公里以上至30公里每次6角;丁级:30公里以上每次8
角。传呼费1角。通话距离以步行实际距离为准。
1956年10月, 省局颁布《县内电话资费标准》,20公里以内每次0.1元;20公里
以外每次0.2元; 传呼费每次0.1元;销号费每次0.05元;话机月租费每部3元;装机
费每部15元。 室外移机15元,室内移机2元。会议电话按接通区乡数和实际通话时间
减半收费。
1957年2月1日,执行省局《县内电话营业试行办法》。电话资费分三级,甲级:
20公里以内每次0.2元。 乙级: 20公里-30公里每次0.30元。丙级:30公里以外每次
0.4元。每3分钟为一次,不满3分钟也按一次计算。电话月租费每部3元。
1958年6月1日起,电话资费调为甲乙两级,取消丙级。甲级 (25公里以内) 每次
0.15元。乙级(25公里以外) 0.30元。传呼费0.05元。每日20时至次日晨7时按半价收
取通话费。
1960年2月, 省局对农话资费又重新作了修订,月租费改为正机5.5元,副机1.8
5元。 同线电话2户者每户4.4元,3户者每户3.8元。小交换机中继线月租费每对16.5
元。装机按实需工料收取。会议电话不分白天夜间,均按每一参加会议的受话地价目
半价收费。 同年6月,小交换机中继线月租费改为每对15元。公社以下会议电话免收
话费。
农村电话资费标准虽作过几次调整、修改、补充,但不少县市局只重农话的发展
建设,忽视了业务管理,对历次资费调整未及时同步变更,致使全省各县市在长时期
内农话收费标准不一致。不但县与县不同,同一县内公社与公社也有不同,错收、漏
收、不收费的情况比较严重,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很大损失。
为整顿农村电话经营管理, 纠正对资费标准执行上的混乱现象,1964年6月,经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局颁布全省统一的农村电话收费标准,明确了农话通话范围
和计次收费方式。电话价目分为甲乙两级,通话距离在25公里以内为甲级,25公里以
外为乙级。通话每3分钟为一次,不满3分钟按一次计算,超过3分钟不满6分钟按两次
计算,余类推。计次通话不分加急、普通和节假日,一律按通话次数全价收费。会议
电话收费根据接通公社数, 按通话次数半价收费。其基本计费时间为30分钟,不满3
0分钟,也按30分钟计收。普通电话月租费由原来的5.5元改为5元。

1964年山东省农村电话资费标准表
表3-126
单位:元
┌──┬───────────────┬────┬──────┐
│编号│业务项目 │收费标准│备注 │
├──┼───────────────┼────┼──────┤
│1 │计次通话价目(每次3分钟) │ │ │
│ │甲级:25公里以内 │0.15 │ │
│ │乙级:25公里以外 │0.30 │ │
├──┼───────────────┼────┼──────┤
│2 │销号费:不分甲乙级 │0.05 │ │
├──┼───────────────┼────┼──────┤
│3 │会议电话费:根据接通的公社数,│ │ │
│ │按通话次数,半价收费 │ │ │
├──┼───────────────┼────┼──────┤
│4 │会议电话固定销号费 │0.50 │ │
├──┼─┬─────────────┼────┼──────┤
│5 │固│普通电话(每户) │5.00 │ │
│ │定│同线电话(二户的每户) │4.00 │ │
│ │交│同线电话(三户的每户) │3.00 │ │
│ │换│中继线(每四线) │15.00 │ │
│ │费│ │ │ │
├──┼─┴─────────────┼────┼──────┤
│6 │界外线路维护费(每对公里) │1.00 │代维费同此标│
│ │ │ │准 │
├──┼───────────────┼────┼──────┤
│7 │固定装机费 │5.00 │ │
├──┼───────────────┼────┼──────┤
│8 │固定移机费 │ │ │
│ │变动引入线 │2.00 │ │
│ │院内 │1.00 │ │
├──┼───────────────┼────┼──────┤
│9 │租杆挂线费(每杆每四线) │0.10 │生产大队免收│
├──┼───────────────┼────┼──────┤
│10 │杆线出租费(每对公里) │1.50 │每增线路一对│
│ │ │ │ │
│ │ │ │加收0.50元 │
├──┼───────────────┼────┼──────┤
│11 │交换机出租费(每10门) │3.00 │ │
├──┼───────────────┼────┼──────┤
│12 │交换机代维费(每10门) │1.50 │生产大队免收│
├──┼───────────────┼────┼──────┤
│13 │工程费(每工每天) │按邮电部│ │
│ │ │ │ │
│ │ │门规定 │ │
└──┴───────────────┴────┴──────┘

1966年9月,省局对农话资费又作了部分调整,改过去的计次收费为计分钟收费。
甲类每分钟5分,乙类每分钟1角,每张话单不足1角者,按1角收费。夜间及法定节假
日通话费按半价收取。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话月租费和通话费都作了下调,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免费
打电话的现象,使农话企业受到很大损失,出现严重亏损。为扭转农话的亏损局面,
使农村电话通信建设步入健康稳定的发展轨道, 更好地适应工农业生产发展需要,1
975年12月18日,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关于
农村电话资费问题的报告》,农村电话资费标准仍按1964年标准执行,并明确提出了
农村电话实行“以电养电”的经营方针。
1980年1月,省局重新调整农话资费标准:1. 农村会议电话一律按接通的公社数
计次全价收费;2. 加急电话一律按基本价目标准加倍收费(特种、紧急调度和预约电
话按加急电话价目收);3.传呼、叫人电话在原通话费基础上加收0.1元。
为适应农村电话通信建设需要,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调整市内电话月租费标
准的通知》 精神,1980年8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局、省邮电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对
农村电话资费又一次进行了调整。重申地方国营农村电话企业,实行“按企业经营、
全面收费、独立核算”的经营原则。集体农村电话实行集体自建、自维、自负盈亏,
其收费标准可参照国营收费标准分别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980年8月1日起实行的山东省农村电话月租费标准表
表3-127
┌───────┬──┬────┬───────────────┐
│资费类别 │计费│资费 │备注 │
│ │单位│标准(元)│ │
├──┬────┼──┼────┼───────────────┤
│普通│甲种用户│部 │7.00 │1.生产大队,生产队及其所发属单│
│用户├────┼──┼────┤位为甲种用户;其他电话用户为乙│
│ │乙种用户│部 │8.00 │种用户;2.话机电池及维修用料由│
│ │ │ │ │用户负担 │
├──┼────┼──┼────┼───────────────┤
│电话│甲种用户│部 │2.00 │ │
│副机├────┼──┼────┤ │
│ │乙种用户│部 │3.00 │ │
├──┼────┼──┼────┼───────────────┤
│同线│二户 │部 │6.50 │话机电池及维修用料均由用户负担│
│电话├────┼──┼────┤ │
│ │三户 │部 │5.00 │ │
├──┴────┼──┼────┼───────────────┤
│合用电话 │户 │5.50 │ │
├──┬────┼──┼────┼───────────────┤
│专 │普通专线│对 │12.00 │以每对计算,专线线路在界外部分│
│线 ├────┼──┼────┤另加收界外维护费。凡占用局间中│
│电 │话机 │部 │1.00 │继线的每占用一对,另收两个普通│
│话 │ │ │ │电话月租费。话机代维时,另加收│
│ │ │ │ │代维费。 │
├──┼────┼──┼────┼───────────────┤
│电话│听筒 │具 │2.00 │不包括维修用料 │
│附件├────┼──┼────┤ │
│ │分插搬 │具 │1.00 │ │
│ │铃扑闸 │ │ │ │
├──┴────┼──┼────┼───────────────┤
│中继线 │每回│24.00 │界外部分加收界外维护费或界外代│
│ │线 │ │维费。产权属用户,又由用户自行│
│ │ │ │维护的只收取中继线费。 │
├───────┼──┼────┼───────────────┤
│界外维护费 │每对│3.50 │ │
│ │公里│ │ │
└───────┴──┴────┴───────────────┘

说明:以上各项月租费按月收取。用户装拆机满整月者按整月计收。装拆机不满整月
者,在上半月装机和下半月拆机按全月收取;在下半月装机和上半月拆机,收取半个
月的月租费。

1980年8月1日起实行的山东省农村电话计次通话、会议电话标准表
表3-128
┌───────┬──┬────┬──────────────┐
│资费类别 │计费│资费 │备注 │
│ │单位│标准(元)│ │
├───────┼──┼────┼──────────────┤
│甲级: │次 │0.15 │每3分钟为一次,不足3分钟也按│
│25公里以内 │ │ │一次计算,超过3分钟不足6分钟│
├───────┼──┼────┤按两次计算,余此类推,通话距│
│乙级: │次 │0.30 │离以两交换点习惯距离计算。 │
│25公里以外 │ │ │ │
├───────┼──┼────┼──────────────┤
│传呼费 │次 │0.10 │有条件的支局(所)可开办此类业│
│ │ │ │务,传呼一次按一次收费。通话│
│ │ │ │仍按级按次计收。 │
├───────┼──┼────┼──────────────┤
│销号费 │次 │0.05 │不分甲乙级均按次收取 │
├───────┼──┼────┼──────────────┤
│叫人电话附带费│张 │0.10 │按每张话单加收 │
├───────┼──┼────┼──────────────┤
│加急、特种 │ │ │按普通电话基本价目加倍收取 │
│紧急调度电话 │ │ │ │
├───────┼──┼────┼──────────────┤
│会议电话 │ │ │根据接通的公社数,按通话次数│
│通话费 │ │ │全价收费,基本收费时间为30分│
│ │ │ │钟,不满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
│ │ │ │超过30分钟按实际通话时间计次│
│ │ │ │收费。 │
├───────┼──┼────┼──────────────┤
│会议电话预告费│ │ │分钟受话地点计收。以30字为限│
│ │ │ │按一次收费。 │
├───────┼──┼────┼──────────────┤
│会议电话 │张 │0.50 │不论受话地点多少,收取固定销│
│固定销号费 │ │ │号费 │
└───────┴──┴────┴──────────────┘

1980年8月1日起实行的山东省农村电话附带业务资费标准表
表3-129
┌────────┬──┬────┬───────────────┐
│资费类别 │计费│资费 │备注 │
│ │单位│标准(元)│ │
├─┬──────┼──┼────┼───────────────┤
│装│装 │项 │8.00 │普通电话、电话副机、同线电话 │
│移│机 │ │ │、专线电话均按此标准收取。工 │
│机│及 │ │ │料费按实需另外计收。 │
│手│室 │ │ │基本营业区内每工日工费4.30元 │
│续│外 │ │ │,基本营业区外每工日工费5.00 │
│费│移 │ │ │元。以8小时为一工日,不足4小 │
│ │机 │ │ │时减半收费。 │
│ ├──────┼──┼────┼───────────────┤
│ │电话附件 │项 │3.00 │电话附件与话机同时装移免收附 │
│ │ │ │ │件手续费 │
│ ├──────┼──┼────┼───────────────┤
│ │室内移机和专│项 │3.00 │专线的装移手续费按每对收取 │
│ │线 │ │ │ │
├─┴──────┼──┼────┼───────────────┤
│注销手续费 │每件│1.00 │营业单位开发工单后,用户提出 │
│ │ │ │中止办理,均收注销手续费。 │
├────────┼──┼────┼───────────────┤
│换机费 │每具│1.00 │换机同时移机,不收换机费。 │
├────────┼──┼────┼───────────────┤
│改名过户手续费 │每号│1.00 │ │
├────────┼──┼────┼───────────────┤
│租杆挂线费 │每杆│0.20 │ │
├────────┼──┼────┼───────────────┤
│公用电话 │次 │0.04 │凡总机叫通后分机未通者照收资 │
│ │ │ │费 │
├────────┼──┼────┼───────────────┤
│临 │ │ │临时电话及临时专线以一个月为 │
│时 │ │ │限。装用临时电话及临时专线收 │
│电 │ │ │取实需工费及材料损耗费、装机 │
│话及 │ │ │手续费,按一个月的普通电话或 │
│临 │ │ │普通专线月租费标准收费。材料 │
│时 │ │ │损耗费的收取标准是皮线、被复 │
│专 │ │ │线按15%收取,胶皮电缆按5%收取 │
│线 │ │ │,电话机和交换机按1%收取,其 │
│ │ │ │它材料按实需收费。 │
└────────┴──┴────┴───────────────┘

续表
┌───────┬──┬────┬───────────────┐
│资费类别 │计费│资费 │备注 │
│ │单位│标准(元)│ │
├─┬─────┼──┼────┼───────────────┤
│线│铁线 │每对│1.60 │包括工费及零星维修用料费。以 │
│路│ │公里│ │明线每对公里计收。不足一公里 │
│代├─────┼──┼────┤按一公里计收。电缆、被复线或 │
│维│铜线 │每对│1.90 │胶质皮线均按铜线计算,不分架 │
│费│铝线 │公里│ │空或埋设。以每5对芯线作一对明 │
│载│ │ │ │线计算,单线线路折半收取。 │
│波├─────┼──┼────┼───────────────┤
│机│单线 │端 │120 │不满一月按一月收取。代维费包 │
│代├─────┼──┼────┤括工费,材料费及局方电力费。 │
│维│三路 │端 │500 │如无市电供应,代维费加倍收取 │
│费├─────┼──┼────┤,设备大修所需工料费由用户负 │
│ │十二路 │端 │800 │担。 │
├─┼─┬───┼──┼────┼───────────────┤
│自│磁│10门 │部 │3.50 │不足10门按10门收取。未列出门 │
│备│石├───┼──┼────┤数的总机的维护费以20门的价目 │
│交│式│20门 │部 │7.00 │为基数,每增加10门加收4元计算 │
│换│ ├───┼──┼────┤。100门以上按市话标准收费。 │
│机│ │50门 │部 │17.50 │ │
│代│ ├───┼──┼────┤ │
│维│ │100门 │部 │35.00 │ │
│费│ ├───┼──┼────┤ │
│ │ │分机 │部 │0.45 │ │
│ ├─┼───┼──┼────┼───────────────┤
│ │共│20门 │部 │8.00 │表中未列部分按市话标准收取。 │
│ │电├───┼──┼────┤ │
│ │式│50门 │部 │20.00 │复式交换机代维费另加收20% │
│ │ ├───┼──┼────┤ │
│ │ │100门 │部 │40.00 │ │
│ │ ├───┼──┼────┤ │
│ │ │分机 │部 │0.35 │ │
│ ├─┼───┼──┼────┤ │
│ │自│20门 │部 │10.00 │ │
│ │动├───┼──┼────┤ │
│ │式│50门 │部 │20.00 │ │
│ │ ├───┼──┼────┤ │
│ │ │100门 │部 │50.00 │ │
│ │ ├───┼──┼────┤ │
│ │ │分机 │部 │0.40 │ │
└─┴─┴───┴──┴────┴───────────────┘

续表
┌───────┬──┬────┬───────────────┐
│资费类别 │计费│资费 │备注 │
│ │单位│标准(元)│ │
├───┬───┼──┼────┴───────────────┤
│电 │ │ │租用农村电话电路的租费 │
│路 │ │ │(一)长期租用:1.按天租用:每天按照农 │
│租 │ │ │村电话基本价目300分钟计算收费。不足一 │
│费 │ │ │天的作一天计算。2.按月租用:每一个月 │
│ │ │ │按照农村电话基本价目9000分钟计算收费 │
│ │ │ │,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3.按月 │
│ │ │ │租用,但每天租用几小时的,按照(二)项 │
│ │ │ │规定计收费。 │
│ │ │ │(二)临时租用:根据租用时间,按农村电 │
│ │ │ │话基本价目计收,但基本收费时间为30分 │
│ │ │ │钟,不满30分钟按30分钟计,超过30分钟 │
│ │ │ │按实际租用时间计算。销号费按农话计次 │
│ │ │ │销号处理。 │
├───┼───┼──┼────────────────────┤
│杆线出│对公里│1.50│每增线路一对,加收0.50元。 │
│ │ │ │ │
│租费 │ │ │ │
├───┼───┼──┼────────────────────┤
│交换机│每10门│3.00│ │
│ │ │ │ │
│出租费│ │ │ │
├─┬─┼───┼──┼────┬───────────────┤
│代│基│技 │每 │8.50 │8小时为一个工日,四小时以上为 │
│办│本│术 │工 │ │整工日,四小时以内为半个工日 │
│工│营│工 │日 │ │ │
│程│业├───┼──┼────┤ │
│工│区│普 │每 │4.10 │ │
│费│以│通 │工 │ │ │
│ │内│工 │日 │ │ │
│ ├─┼───┼──┼────┤ │
│ │基│技 │每 │8.90 │ │
│ │本│术 │工 │ │ │
│ │营│工 │日 │ │ │
│ │业├───┼──┼────┤ │
│ │区│普 │每 │4.30 │ │
│ │以│通 │工 │ │ │
│ │外│工 │日 │ │ │
└─┴─┴───┴──┴────┴───────────────┘

说明:1.交换机代维费只包括日常维修的工料费,不包括电源及线路部分。
2.电源代维按市话标准执行。
3.分机代维费不包括材料费。
1982年7月, 经省政府批准,省局对《山东省农村电话营业办法》再次进行了修
订,取消节假日和夜间半价收费的规定,一律全价收费。
1983年2月, 为筹集农村电话建设资金,根据邮电部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凡经
农话电路接转的长途电话,除按章收取长话通话费外,在发话局(所)一端加收过线通
话费。具体标准为:凡从农村支局挂发至县外、省外的长途电话,每张话单加收过线
费, 25公里内每次0.3元,25公里以外每次0.45元,县及以上城市挂发外县市、外省
农村长途电话,不论距离远近、通话时间长短,每张话单收一次性过线费0.45元。
1985年6月1日, 农村电话销号手续费不分甲乙级, 也不分加急、普通,一律由
0.05元调为0.10元。
1986年9月1日,为加速农村电话通信建设,根据“以电养电,独立核算”的方针,
本着基本稳定,个别调整的原则,对农村电话通话费标准又进行了如下调整:
甲级(25公里以内) 通话费标准由原来的每次0.15元调整为0.30元。乙级(25公里
以外)通话标准由原来的0.3元调整为0.45元。每一去话话单加收手续费0.10元。加急
电话加倍收费。
1987年,经省政府批准,省邮电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扩大电
话初装费和改制费的收取范围,将收费范围由地市级扩大到县市级。规定工矿企业和
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个体户、专业户,每部电话收取初装费1500元。由财政全额
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每部电话收取初装费500元,中小学、幼儿园每部收取300元。
副机按普通电话的25%收取,同线电话按50%收取,合用电话按户分摊。占用中继线和
专线的, 每占用一对收取普通电话的50%。由人工电话改为自动电话的,需一次性交
纳改制费,改制费收取标准为:工矿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每部电话
收1000元,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每部电话收400元,中小学、幼儿园每
部收250元。 由机电制改为程控的,以及由小交换机改为能进入全国长途自动拨号网
的大型交换机的,改制费收费标准为:工矿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个体户、
专业户,每部电话收改制费1400元,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每部收700元,
中小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每部收400元。占用中继线和专线的,每占用一对,加收
普通电话的50%。 在电话改造过程中,凡需要增设管道、电缆线路的,应合理收取管
线建设费。住宅电话的初装费和改制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各县(市)的情况而定,但每
部电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也可减收或免收。
1988年6月, 为适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东部大开放、西部大开发的发展战略对邮
电通信的需要,省邮电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征
收通信建设附加费,筹集资金,加快农村电话的发展。农村电话征收附加费的方法为:
除党政军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免征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每张去话话单征收0.15
元,并对各种业务的月租费进行了大幅调整,同时对乙种用户在月租费调整的基础上,
再向上浮动20%。自7月1日起实行,详见表3-130。

1988年7月1日起实行的山东省农村电话月租费价目表
表3-130
┌────────┬────┬───┬────┬─────┐
│业务资费 │计费 │原资费│调整后资│上浮20% │
│类别 │单位 │标准 │费标准 │的资费标准│
├──┬─────┼────┼───┼────┼─────┤
│普通│甲种 │部 │7.00 │12.00 │ │
│用户├─────┤ ├───┼────┼─────┤
│ │乙种 │ │8.00 │15.00 │3.00 │
├──┼─────┼────┼───┼────┼─────┤
│电话│甲种 │部 │2.00 │3.50 │ │
│副机├─────┤ ├───┼────┼─────┤
│ │乙种 │ │3.00 │5.00 │1.00 │
├──┼─────┼────┼───┼────┼─────┤
│同线│二户 │部 │6.50 │11.00 │2.20 │
├──┼─────┼────┼───┼────┼─────┤
│合用│二户 │部 │5.50 │11.00 │2.20 │
│电话├─────┤ │ ├────┼─────┤
│ │三户 │ │ │9.00 │1.80 │
├──┼─────┼────┼───┼────┼─────┤
│专线│普通专线 │对 │12.00 │22.00 │4.40 │
│电话├─────┼────┼───┼────┼─────┤
│ │话机 │部 │1.00 │2.00 │0.40 │
├──┼─────┼────┼───┼────┼─────┤
│电话│听筒 │具 │2.00 │2.00 │0.40 │
│附件├─────┼────┼───┼────┼─────┤
│ │铃、扑、闸│具 │1.00 │1.00 │0.20 │
├──┼─────┼────┼───┼────┼─────┤
│中继│甲种 │每回线 │24.00 │36.00 │ │
│线 ├─────┼────┤ ├────┼─────┤
│ │乙种 │每回线 │ │45.00 │9.00 │
├──┴─────┼────┼───┼────┼─────┤
│界外维护费 │每对公里│3.50 │5.00 │1.00 │
├────────┼────┼───┼────┼─────┤
│跨区维护费 │每对公里│7.00 │10.00 │2.00 │
├────────┼────┼───┼────┼─────┤
│话机代维费 │部 │2.00 │3.50 │0.70 │
└────────┴────┴───┴────┴─────┘

1990年1月1日,省局颁布新的农村电话营业办法,明确规定农村电话支局自动交
换机和县市局自动交换机应配备微机自动计费设备。采用微机计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是: 自被叫用户摘机6秒钟开始记时;人工转接的电话,自话务员应答20秒钟后开始
计时。甲级(25公里以内)每次收通话费0.6元,乙级(25公里以外)每次收通话费0.9元。
并按每张电话单(从用户起机至挂机为一张) 加收0.1元的劳务费和0.15元的地方附加
费。对暂时还不具备微机计费条件的自动电话局,其区间电话通话费暂按包月制计收。
其包月制收费标准以人工电话时平均每月去话张数和通话费为基数,上浮30%后确定。
劳务费和地方附加费也按上浮后的通话张数计收。

1990年1月起实行的山东省农村电话(月租费)价目表
表3-131
┌─────┬──┬────┬──────────────┐
│类别 │计费│资费 │备注 │
│ │单位│标准(元)│ │
├──┬──┼──┼────┼──────────────┤
│普通│甲种│部 │12.00 │农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 │
│用户├──┼──┼────┤集镇、居民委员会(不包括所属 │
│ │乙种│部 │15.00 │工厂、商店等经营业务的单位 │
│ │ │ │ │)村办小学和无营业性质的私人 │
│ │ │ │ │住宅电话为甲种用户;其它用 │
│ │ │ │ │户为乙种用户。 │
├──┼──┼──┼────┼──────────────┤
│电话│甲种│部 │3.50 │ │
│付机├──┼──┼────┤ │
│ │乙种│部 │5.00 │ │
└──┴──┴──┴────┴──────────────┘

续表
┌───────┬───┬────┬────────────┐
│类别 │计费 │资费 │备注 │
│ │单位 │标准(元)│ │
├──┬────┼───┼────┼────────────┤
│同线│二户 │部 │11.00 │ │
│电话├────┼───┤ │ │
│ │三户 │部 │ │ │
├──┼────┼───┼────┼────────────┤
│合用│二户 │部 │11.00 │话机电池及维修用料均有用│
│电话├────┼───┼────┤户负担 │
│ │三户 │部 │9.00 │ │
├──┼────┼───┼────┼────────────┤
│专线│普通专线│对 │22.00 │以每对计算,专线线路在界│
│电话├────┼───┼────┤外部分另加收界外维护费。│
│ │话机 │部 │2.00 │凡占用局间中继线的每占用│
│ │ │ │ │一对,另加收两个普通电话│
│ │ │ │ │月租费,话机代维时另加收│
│ │ │ │ │代维费。 │
├──┼────┼───┼────┼────────────┤
│电话│听筒 │具 │2.00 │不包括维修用料 │
│附件├────┼───┼────┤ │
│ │铃扑闸 │具 │1.00 │ │
├──┼────┼───┼────┼────────────┤
│中继│甲种 │每回 │36.00 │界外部分加收界外维护费或│
│线 ├────┤对 ├────┤代维费,产权属用户,由用│
│ │乙种 │ │45.00 │户自行维护的只收取中继线│
│ │ │ │ │费。 │
├──┴────┼───┼────┼────────────┤
│话机 │部 │3.50 │1.话机电池及维修所需料款│
│代维费 │ │ │由用户负担; │
│ │ │ │2.对电话附件如听筒、分铃│
│ │ │ │、插扑、搬闸等进行维护时│
│ │ │ │,不再另收代维费。 │
├───────┼───┼────┼────────────┤
│界外维护费 │对公里│5.00 │按线路长度以对公里计收,│
├───────┼───┼────┤不足一公里以一公里计收。│
│跨区维护费 │对公里│10.00 │ │
└───────┴───┴────┴────────────┘

说明:以上各项月租费按月收取,用户装拆机满整月者按整月计收,装拆机不满整月
者,在上半月装机和下半月拆机的按整月收取;在下半月装机和上半月拆机的,收取
半月的月租费根据省物价局、省局(88)电农字31号文件农村电话乙种用户月租费在此
基本上可再向上浮动20%。

1990年1月起实行的山东省农村会议电话资费表
表3-132
┌───────┬──┬────┬───────────────┐
│类别 │计费│资费 │备注 │
│ │单位│标准(元)│ │
├───────┼──┼────┼───────────────┤
│甲级 │次 │0.30 │25公里以内 │
├───────┼──┼────┼───────────────┤
│乙级 │次 │0.45 │25公里以内 │
├───────┼──┼────┼───────────────┤
│挂号费 │张 │0.10 │不分甲乙级,普通电话均按每张 │
│ │ │ │去话单收取。 │
├───────┼──┼────┼───────────────┤
│传呼费 │次 │0.10 │传呼1次作1次计费 │
├───────┼──┼────┼───────────────┤
│附加费 │张 │0.15 │按去话通话单每张收费,销退号 │
│ │ │ │不收。 │
├───────┼──┼────┼───────────────┤
│销号费 │张 │0.10 │不分甲乙级,按每张收取。 │
├───────┼──┼────┼───────────────┤
│叫人传呼 │张 │0.10 │不分甲乙级,按每张收取。 │
│附带费 │ │ │ │
├───────┼──┼────┼───────────────┤
│加急、特种 │ │ │按普通电话基本价目加倍收取 │
│紧急调度 │ │ │ │
├───────┼──┼────┼───────────────┤
│会议电话 │ │ │按每个受话地点的农话资费收取 │
│通话费 │ │ │。每次基本收费时间30分钟,超 │
│ │ │ │过30分钟按实际通话分钟计算。 │
├───────┼──┼────┼───────────────┤
│预告费 │ │ │分别受话地点以30字为限按1次收 │
│ │ │ │费 │
├───────┼──┼────┼───────────────┤
│挂号费、销号费│ │0.10 │按每个受话地点收取 │
│ │ │0.15 │ │
│附加费 │ │ │ │
├───────┼──┼────┼───────────────┤
│长话经农话 │ │ │凡从农村支局挂发县外、省外的 │
│电路接转的 │ │ │长途电话,发话局除收长话费外 │
│过线费 │ │ │,另按农话资费标准加收农话电 │
│ │ │ │路过线费,25公里内每次0.30元 │
│ │ │ │,25公里外每次0.45元。从县以 │
│ │ │ │上城市挂发外县外省农村的电话 │
│ │ │ │,每张话单收费0.45元。 │
├───────┼──┼────┼───────────────┤
│电报附加费 │份 │0.50 │发往各地的电报,每份征收0.50 │
│ │ │ │元附加费。 │
└───────┴──┴────┴───────────────┘

1990年1月起实行的山东省农村电话附带业务资费表
表3-133
┌───────┬──┬────┬───────────────┐
│类别 │计费│资费 │备注 │
│ │单位│标准(元)│ │
├─┬─────┼──┼────┼───────────────┤
│装│装机及 │项 │8.00 │同线、副机、专线、普通电话均 │
│移│室外移机 │ │ │按此标准。工料费按实需收,营 │
│机│ │ │ │业区内每工每日12元,营业区外 │
│手│ │ │ │14.73元,以8小时为1工日,不足 │
│续│ │ │ │8小时,减半收费。 │
│费├─────┼──┼────┼───────────────┤
│ │电话附件 │项 │3.00 │附件与话机同时装移者,免收。 │
│ ├─────┼──┼────┼───────────────┤
│ │专线 │项 │3.00 │专线装移手续费均按每对收取 │
│ │室内移机 │ │ │ │
│ ├─────┼──┼────┼───────────────┤
│ │ │ │ │ │
├─┴─────┼──┼────┼───────────────┤
│注销手续费 │件 │1.00 │开发工单后,用户提出中止办理。│
├───────┼──┼────┼───────────────┤
│换机费 │具 │1.00 │换机、移机同时进行,不收换机 │
│ │ │ │费。 │
├───────┼──┼────┼───────────────┤
│改名过户手续费│具 │1.00 │ │
├───────┼──┼────┼───────────────┤
│办理帐号手续费│次 │7.00 │ │
├───────┼──┼────┼───────────────┤
│公用电话 │次 │0.05 │ │
├───────┼──┼────┼───────────────┤
│租杆挂线 │杆 │0.20 │ │
├───────┼──┼────┼───────────────┤
│用户加装 │部 │ │党政部门每部每月租费65元,企 │
│传真机 │ │ │事业单位130元,安装费照普通电 │
│ │ │ │话规定办理。 │
├───────┼──┼────┼───────────────┤
│临时电话及 │ │ │以一个月为限。收取实需工费及 │
│临时专线 │ │ │材料损耗费。月租费照收。装机 │
│ │ │ │费照收,被复线按15%,话机1%收 │
│ │ │ │费,其他材料按实需收取。 │
└───────┴──┴────┴───────────────┘

续表
┌──────┬──┬────┬───────────────┐
│类别 │计费│资费 │备注 │
│ │单位│标准(元)│ │
├──┬───┼──┼────┼───────────────┤
│线代│铁线 │每 │1.60 │包括工费及零星材料费。不足一 │
│维 ├───┤对 ├────┤公里按一公里计收。电缆以每5对 │
│路费│铝线 │公 │1.90 │芯线作一明线计算,单线折半计 │
│ │铜线 │里 │ │算。 │
├──┼───┼──┼────┼───────────────┤
│载代│单路 │端 │120.00 │不满一月按一月收取,包括工费 │
│波维├───┼──┼────┤、材料费及局方电力费,如无市 │
│机费│三路 │端 │500.00 │电供应,代维费加倍收取,设备 │
│ ├───┼──┼────┤大修所需工料费由用户负担。 │
│ │十二路│端 │800.00 │ │
└──┴───┴──┴────┴───────────────┘

1992年7月, 省局颁发农村电话自动计费办法。规定:区内通话和月租费标准按
市话复式计次制月租费标准收取。 即收取基本月租费和计次通话费,按每3分钟为一
次,每次0.10元(尾数不足3分钟,也按一次计算。余类推) 。区间通话计费方式和标
准随交换机性能而定。县城以上市话用户直拨长途电话 (不分距离远近、不分昼夜、
不分拨至城市或农村),每分钟加收0.05元的农话过线费。
随着本地网的不断建成,省内许多市地实现了市话、农话联网。为逐步衔接农话
与市话的收费标准, 简化农村电话资费的计费方式,1993年4月,经省物价局批准,
省局对部分农话资费标准和计费方式进行了调整。规定:已实现市、农话联网的县、
市(区)局,实行市话复式计次制的,其联网的农话区内通话标准,比照市话资费标准
的相关部分执行。农村自动电话的区间通话费,实行自动计费,统一为一个收费标准
和一个计费方式,取消甲级价目。即在一个县境内不分距离远近,均按乙级价目区间
通话费每分钟0.60元(含劳务费和地方附加费),通话时间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算。未
实现市、 农话联网的,能够单独计费的农村电话支局,其区内电话通话费每3分钟为
一次,每次不超过0.15元,不再加收附加费。人工电话仍按原标准执行。从农村自动
电话局挂发(包括直拨)的长途电话,其农话过线费按农话自动电话区间通话费价目计
收。

1992年7月1日起实行的山东省农村电话自动计费资费表
表3-134
┌──────────┬──────┬──────────────┐
│资费类别 │通话费(费率)│说明 │
├──────────┼──────┼──────────────┤
│区内电话: │0.10元/次 │按市话复式计次收费即收取基 │
│3分钟一次 │ │本月租费加计次通话费。3分钟 │
│ │ │一次(不足3分钟按一次计算)余 │
│ │ │类推。 │
├──────────┼──────┼──────────────┤
│区间电话: │0.40元/次 │包括劳务费和附加费(1分钟一 │
│(1)1分钟一次 │0.60元/次 │次不足1分钟按一次计算)。余 │
│25公里以内 │ │类推。 │
│25公里外(含25公里) │ │ │
├──────────┼──────┼──────────────┤
│(2)12秒或8秒一次 │0.40元/分钟 │按淄博本地电话的收费办法而 │
│25公里以内 │0.60元/分钟 │定。 │
│12秒一次0.80元/次2 │ │每分钟价目中所含劳务费和附 │
│5公里以外(含25公里 │ │加费收入应从总通话费中按每 │
│) │ │张话单提取。分别列帐。 │
│8秒一次0.08元/次 │ │ │
├──────────┼──────┼──────────────┤
│(3)3分钟一次 │0.60元/次 │按《农村电话营业办法》第六 │
│25公里以内 │0.90元/次 │十六条立接制的话费和规定(3 │
│25公里以外(含25公里 │ │分钟一次不足3分钟按一次计算 │
│) │ │)。劳务费和附加费按张加收( │
│ │ │从受话摘机至讲话终了挂机, │
│ │ │作为一张统计)。 │
├──────────┼──────┼──────────────┤
│长途直拨电话的农村 │0.05元/分钟 │按长途直拨电话的计次方式(每 │
│过线费 │ │1分钟为一次不足1分钟按一次 │
│ │ │计算)。 │
└──────────┴──────┴──────────────┘

1995年底,全省各市地全部建成C3本地电话网,为规范网内农村电话各项业务处
理手续和收费标准,省局于12月18日下发了《关于C3本地电话网内农村电话业务处理
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农村电话的资费标准作了统一规定:
1.区内电话通话费0.15元/次(3分钟为一次,尾数不足3分钟按3分钟计算),同时
加收不超过0.20元/次的电信附加费。
2.区间电话计费实行“一分/一分”制(基本收费时间为1分钟,通话不满1分钟按
1分钟计算) 。通话费每分钟0.6元(包括每分钟0.45元的基本通话费、0.10元/分钟的
附加费、0.05元/分钟的挂号费)。
3.由农话交换点挂发到C3网内跨县(市)的电话,将原规定收取0.6元/分钟的农话
过线费改为农话通话费,收取标准仍为0.6元/分钟。
4.C3本地网内的农话用户拨打网外的长途电话,除按规定收取长途通话费、附加
费外,其农话过线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0.6元/分钟。
5.C3本地网内的市话用户拨打至网外的长途电话,除按规定收取长途通话费、附
加费外,仍按原规定收取0.05元/分钟的农话过线费。
6. 县以上 (含县城) 城市市话用户拨打网内跨县电话,通话费0.6元/分钟(包括
0.05元/分钟农话过线费)。
7.农话交换点的固定用户拨打网内移动用户的通话费按农村区间电话通话标准收
取,即0.6元/分钟 (包括0.45元/分钟的通话费、0.1元/分钟的附加费、0.05元/分钟
的挂号费)。
8.农村公用电话收费标准为:区内0.50元/次;区间0.8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