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长途电话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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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办长途电话资费
1925年,国民政府交通部与济南、青岛两地的电话局协商后确定,济青长途电话
话费价目根据通话地之间的距离订立, 普通电话一次计费时限为5分钟,连续通话不
得超过三次,加急电话按普通电话的三倍收费。

1934年3月1日,国民政府交通部制定的国内统一的长途电话话费价目标准颁布实
行。普通电话仍按规定价目收费;加急电话按规定价目的三倍收费;传呼电话除按规
定价目收费外, 还须向发话人收取专力费国币1角;预告电话加收三分之一话费。同
年12月,交通部又制定了长途电话计价标准,分以通话5分钟为一次计价和以通话3分
钟为一次计价两种, 山东省采用以通话3分钟为一次计价的标准,并据此标准制定了
山东省长途电话空间距离价目表和省际通话价目表。

国民政府交通部在1936年12月1日颁布的国内长途电话营业通则中, 对通话计费
办法做了修订: 通话3分钟为一次,话务繁忙时,连续通话不得超过三次,电路清闲
时不限;通话时间不足一次者按一次计算;各类通话在一次之内者照各类通话的规定
价目收费,两次以上,不论叫号、叫人或传呼,寻常通话均按寻常叫号价目收费,加
急通话均按加急叫号价目收费。
抗日战争初期,国民政府交通部再次修订了长话资费标准,详见表3-81。

1939年5月制定的国内长途电话价目计算标准表
表3-81
单位:元
┌───────┬──┬───────┬───┐
│空间距离(公里)│标准│空间距离(公里)│标准 │
├──┬────┤价目├──┬────┤价目 │
│超过│不超过 │ │超过│不超过 │ │
├──┼────┼──┼──┼────┼───┤
│0 │10 │0.10│400 │420 │2.20 │
├──┼────┼──┼──┼────┼───┤
│10 │20 │0.20│800 │850 │4.00 │
├──┼────┼──┼──┼────┼───┤
│20 │40 │0.30│1000│1100 │5.00 │
├──┼────┼──┼──┼────┼───┤
│40 │60 │0.40│2000│2100 │9.00 │
├──┼────┼──┼──┼────┼───┤
│80 │100 │0.60│3000│3300 │13.60 │
├──┼────┼──┼──┼────┼───┤
│100 │120 │0.70│5700│6000 │22.60 │
├──┼────┼──┼──┼────┼───┤
│200 │220 │1.20│ │ │ │
└──┴────┴──┴──┴────┴───┘

表3-81中所列空间距离是指两通话地之间的直线距离,如两地通话须经多处接转,
其空间距离仍以两地间的直线距离为准。
1940年之后,由于国民党政府过量发行纸币,引起通货膨胀,致使长话资费也一
涨再涨,在《国内长途电话价目计算标准表》颁行后第二年(1940年),资费标准就提
高了50%。1941年,两次提高资费标准,1月1日规定照1939年的标准加倍收费,11月1日即
规定照1939年的标准4倍收费;1943年的资费标准,达到了1939年标准的15倍,1946
年达到了2625倍,1948年达到了52.5万倍。以青岛至北平的长话价目为例,1936年每
次2.40元,1946年每次740元,1947年每次11.1万元,1948年每次45万元,为1936年
的18.75万倍。
(二)省办长途电话资费
省办长途电话经营了近30年,但计费办法变动不大。1930年10月20日,山东省建
设厅长途电话管理处公布营业暂行办法,规定以通话5分钟为一次,连续通话不得超
三次,一次内不得叫出两户答话,话费按通话两地之间线路远近计算,并向发话人收
取叫人专用费。
1938年8月17日, 山东省长途电话管理处公布通话价目及长途电话与市内电话联
线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按线路里数计算话费,距离在百里以内者,每里话费3厘5毫,
超过100里者, 其超过之数,每里话费按9折计算;超过200里者,其超过之数,每里
话费按8折计算; 超过300里者,其超过之数,每里话费按7折计算。如果两通话地之
间线路曲折过多,需参照空间距离计算话费,计算方法是,把线路里数与空间里数相
加后折半,再计算话费。叫人专力费,按照距离远近和城市大小计算,一等局所在地
为2角,二、三等局所在地为1角。办法还规定,由市内电话转叫长途电话或由长途电
话转叫市内电话,须收转线费,在特等局或一等局所在地,转线费为1角5分;在二等
以下各局所在地, 转线费为1角;由市内电话公司负责转线,线路的多少,根据市话
的繁忙程度而定。

1934年8月起实行的省有长途电话各地与济南间通话价目表
表3-83
单位:元
┌────┬────┬────┬────┐
│通话地点│通话价目│通话地点│通话价目│
├────┼────┼────┼────┤
│夏津 │0.45 │长山 │0.35 │
├────┼────┼────┼────┤
│临清 │0.50 │石臼所 │1.85 │
├────┼────┼────┼────┤
│冠县 │0.55 │高密 │1.20 │
├────┼────┼────┼────┤
│乐陵 │0.60 │黄县 │1.65 │
├────┼────┼────┼────┤
│利津 │0.85 │烟台 │2.00 │
├────┼────┼────┼────┤
│聊城 │0.40 │潍县 │0.90 │
├────┼────┼────┼────┤
│莘县 │0.50 │嘉祥 │0.70 │
├────┼────┼────┼────┤
│堂邑 │0.45 │临沂 │1.30 │
├────┼────┼────┼────┤
│章邱 │0.20 │菏泽 │0.85 │
├────┼────┼────┼────┤
│邹平 │0.30 │泰安 │0.35 │
└────┴────┴────┴────┘

1946年之后, 由于物价高涨,省办长途电话资费标准大幅度提高。1947年7月,
各项电话资费增加了4倍,仅专力通知费每次即达1000元。1948年6月,各项电话资费
又增加了29倍,专力通知费高达每次3万元。但仍实行以通话5分钟为一次的计费办法,
通话不足5分钟亦按5分钟计费。

(三)新中国成立后山东省长途电话资费
新中国成立初期,山东省邮电部门沿用了山东邮电管理局及济南电信指挥局制定
的长话资费标准和计费办法。山东邮电管理局在1949年6月11日颁行的长途电话营业
章则中规定,长途电话资费包括通话费、销号费等,通话费按次计算,通话3分钟为
一次,不足3分钟亦照一次计算;话务繁忙时,连续通话不得超过三次;连续通话在
两次以上,自第二次起,普通通话均按普通叫号价目收费,加急通话均按加急叫号价
目收费;加急叫号通话按普通叫号通话价目加倍收费。
济南电信指挥局制定的国内长途电话营业通则自1949年8月1日起实行,计费办法
无大的变动。
关于特快电话的收费规定: 不分首次、加次,一律照寻常叫号价目4倍收费;话
务繁忙时,特快电话通话时间至多以两次(6分钟)为限。
另外,山东省邮电部门还较早地对新闻电话、军政电话、特设军政专线电话等实
行了计费优惠政策。
1949年至1950年期间,电信资费随物价的波动而频繁调整,变动较大。济南电信
指挥局在1949年两次调整通话价目,11月21日规定,长途通话各种通话费照原价增加
两倍又三分之一,例如济津寻常叫号通话费原为5400元,调整为18000元;11月24日,
通话费又增加了50%,例如济津寻常叫号通话费,由18000元调整为27000元。1950年3
月31日,济南电信指挥局公布国内电信资费调整办法,办法规定:各项电信资费按电
信单位计算(每个电信单位等于每份胜利折实公债的0.07分),在每旬的第二日进行调
整,各类电信业务规定计价单位数与同期胜利折实公债7%的乘积即是各类电信业务的
资费标准。此项办法,自4月2日起在省内实行。随着物价逐步稳定,11月份,一个电
信单位固定为折合人民币1500元。
1950年,邮电部颁布《长途电话分类价目表》,将长途电话话价级别确定为36级。
特设军政专线电话收费办法自1954年10月5日起做了修改。在此之前,特设军政
专线电话,不分加急、普通,一律按加急军政电话价目收费。自10月5日起,加急特
设军政专线电话仍按加急军政电话价目收费,普通特设军政专线电话改按普通军政电
话价目收费。
邮电部于1954年制定了会议电话定计费办法。会议电话基本计费时间为30分钟,
通话不满30分钟的,亦按30分钟计费;通话超过30分钟的,按实际通话时间计费。会
议电话不分首次与加次,一律按照发话局至每个受话地点间普通叫号价目分别计算通
话费。
大部分建国初期制定的资费标准一直沿用到1957年。由于国内各地区之间资费标
准差别很大,计费办法各异,致使计费手续复杂繁琐。各项业务资费之间还存在着比
例不当的问题,例如长话资费低于电报资费,致使电报业务量下降,电报设备负荷不
足,而长话设备却超负荷运转,最终导致通信质量下降。鉴于此种状况,邮电部在1
957年统一调整了电信资费,主要内容是简化计费标准和计费手续,使各项资费以及
各项资费之间的比例趋于合理。长话方面,话价由36级简化为18级,通话距离在200
0公里以上的长途电话不再分级,按次计费,取消了地区差价及对军政机关的资费优
待。就山东省所在的华东区而言,军政电话费降低了2.65%,一般电话费降低了38%。
各项资费的调整方案自1958年1月1日起实行,详见表3-86。

1958年1月1日起实行的国内长途电话寻常叫号电话分级基本价目表
表3-86
┌───────┬──┬───────┬──┐
│空间距离(公里)│资费│空间距离(公里)│资费│
├──┬────┤标准├──┬────┤标准│
│超过│不超过 │(元)│超过│不超过 │(元)│
├──┼────┼──┼──┼────┼──┤
│00 │25 │0.15│600 │700 │4.05│
├──┼────┼──┼──┼────┼──┤
│25 │50 │0.45│700 │800 │4.50│
├──┼────┼──┼──┼────┼──┤
│50 │100 │0.90│800 │900 │4.95│
├──┼────┼──┼──┼────┼──┤
│100 │150 │1.35│900 │1000 │5.40│
├──┼────┼──┼──┼────┼──┤
│150 │200 │1.80│1000│1250 │6.00│
├──┼────┼──┼──┼────┼──┤
│200 │300 │2.25│1250│1500 │6.60│
├──┼────┼──┼──┼────┼──┤
│300 │400 │2.70│1500│1750 │7.20│
├──┼────┼──┼──┼────┼──┤
│400 │500 │3.15│1750│2000 │7.80│
├──┼────┼──┼──┼────┼──┤
│500 │600 │3.60│2000│ │8.40│
└──┴────┴──┴──┴────┴──┘

计价办法:(1)加急电话、特种电话、航空及电力调度电话照基本价目加倍收费。
(2)叫人电话和传呼电话加收基本价目三分之一的附加费。(3)夜间减价电话半价收费。
(4)会议电话7折收费。

1958年1月1日起实行的长途电话分类价目对照表
表3-87
单位:元
┌──┬──────────┬───────────┐
│基本│寻常电话 │加急电话 │
│价目├──┬───┬───┼───┬───┬───┤
│ │叫号│叫人 │传呼 │叫号 │叫人 │传呼 │
├──┼──┼───┼───┼───┼───┼───┤
│0.15│0.15│0.20 │0.25 │0.30 │0.35 │0.40 │
├──┼──┼───┼───┼───┼───┼───┤
│0.45│0.45│0.60 │0.75 │0.90 │1.05 │1.20 │
├──┼──┼───┼───┼───┼───┼───┤
│0.90│0.90│1.20 │1.50 │1.80 │2.10 │2.40 │
├──┼──┼───┼───┼───┼───┼───┤
│1.35│1.35│1.80 │2.25 │2.70 │3.15 │3.60 │
├──┼──┼───┼───┼───┼───┼───┤
│1.80│1.80│2.40 │3.00 │3.60 │4.20 │4.80 │
├──┼──┼───┼───┼───┼───┼───┤
│2.25│2.25│3.00 │3.75 │4.50 │5.25 │6.00 │
├──┼──┼───┼───┼───┼───┼───┤
│2.70│2.70│3.60 │4.50 │5.40 │6.30 │7.20 │
├──┼──┼───┼───┼───┼───┼───┤
│3.15│3.15│4.20 │5.25 │6.30 │7.35 │8.40 │
├──┼──┼───┼───┼───┼───┼───┤
│3.60│3.60│4.80 │6.00 │7.20 │8.40 │9.60 │
├──┼──┼───┼───┼───┼───┼───┤
│4.05│4.05│5.40 │6.75 │8.10 │9.45 │10.80 │
├──┼──┼───┼───┼───┼───┼───┤
│4.50│4.50│6.00 │7.50 │9.00 │10.50 │12.00 │
├──┼──┼───┼───┼───┼───┼───┤
│4.95│4.95│6.60 │8.25 │9.90 │11.55 │13.20 │
├──┼──┼───┼───┼───┼───┼───┤
│5.40│5.40│7.20 │9.00 │10.80 │12.60 │14.40 │
├──┼──┼───┼───┼───┼───┼───┤
│6.00│6.00│8.00 │10.00 │12.00 │14.00 │16.00 │
├──┼──┼───┼───┼───┼───┼───┤
│6.60│6.60│8.80 │11.00 │13.20 │15.40 │17.60 │
├──┼──┼───┼───┼───┼───┼───┤
│7.20│7.20│9.60 │12.00 │14.40 │16.80 │19.20 │
├──┼──┼───┼───┼───┼───┼───┤
│7.80│7.80│10.40 │13.00 │15.60 │18.20 │20.80 │
├──┼──┼───┼───┼───┼───┼───┤
│8.40│8.40│11.20 │14.00 │16.80 │19.60 │22.40 │
└──┴──┴───┴───┴───┴───┴───┘

说明:表中的话费是指通话3分钟应收话费
例假日减价长话业务自1958年4月1日起开放,用户在法定假日(包括元旦、五一
节、国庆节和春节,共7天)及星期日挂发的各类长途电话,一律减半收费。
1958年7月1日起,会议电话的基本计费时间改为15分钟(即5次)。
1958年8月1日,邮电部再次降低长话资费,平均降价幅度达到43.2%,分级话价
简化为13级,详见表3-88。

1958年8月1日起实行的长话分级基本价目表
表3-88
┌───┬─────┬────────┐
│话价 │空间距离 │基本价目 │
│级数 │(公里) │(3分钟应收话费) │
├───┼─────┼────────┤
│第1级 │25以内 │0.15元 │
├───┼─────┼────────┤
│第2级 │25-50 │0.30元 │
├───┼─────┼────────┤
│第3级 │50-100 │0.60元 │
├───┼─────┼────────┤
│第4级 │100-150 │0.90元 │
├───┼─────┼────────┤
│第5级 │150-200 │1.20元 │
├───┼─────┼────────┤
│第6级 │200-300 │1.50元 │
├───┼─────┼────────┤
│第7级 │300-400 │1.80元 │
├───┼─────┼────────┤
│第8级 │400-600 │2.10元 │
├───┼─────┼────────┤
│第9级 │600-800 │2.40元 │
├───┼─────┼────────┤
│第10级│800-1000 │2.70元 │
├───┼─────┼────────┤
│第11级│1000-1500 │3.00元 │
├───┼─────┼────────┤
│第12级│1500-2000 │3.30元 │
├───┼─────┼────────┤
│第13级│2000以上 │3.60元 │
└───┴─────┴────────┘

计费办法:(1)长途电话按分钟计费,通话不满3分钟亦按3分钟计费,通话超过3
分钟, 自第4分钟起按每1分钟价目加收话费,即每1分钟加收一个基本价目三分之一
的话费。
(2)人民防空电话、代号电话、特种电话、特设军政专线电话及航空及电力调度
电话等一律改按寻常价目计费。
1963年7月1日起,经邮电部修订的长途电话资费标准统一在国内实行。见表3-8
9、3-90。其主要内容有:

1963年7月起实行的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表
表3-89

┌────┬─────┬────┐
│话价级数│空间距离 │收费标准│
│ │(公里) │(元) │
├────┼─────┼────┤
│第1级 │25以内 │0.05 │
├────┼─────┼────┤
│第2级 │25-50 │0.10 │
├────┼─────┼────┤
│第3级 │50-100 │0.20 │
├────┼─────┼────┤
│第4级 │100-150 │0.30 │
├────┼─────┼────┤
│第5级 │150-200 │0.40 │
├────┼─────┼────┤
│第6级 │200-300 │0.50 │
├────┼─────┼────┤
│第7级 │300-400 │0.60 │
├────┼─────┼────┤
│第8级 │400-600 │0.70 │
├────┼─────┼────┤
│第9级 │600-800 │0.80 │
├────┼─────┼────┤
│第10级 │800-1000 │0.90 │
├────┼─────┼────┤
│第11级 │1000-1500 │1.00 │
├────┼─────┼────┤
│第12级 │1500-2000 │1.10 │
├────┼─────┼────┤
│第13级 │2000以上 │1.20 │
└────┴─────┴────┘

1963年7月实行的长途电话分类价目表
表3-90
单位:元
┌────┬─────────────────┬───┐
│基本价目│开始3分钟价目 │预告费│
│(1分钟 ├────────┬────────┤(每10 │
│价目) │寻常电话 │加急电话 │个字) │
│ ├──┬─────┼──┬─────┤ │
│ │叫号│叫人及传呼│叫号│叫人、传呼│ │
├────┼──┼─────┼──┼─────┼───┤
│0.05 │0.15│0.20 │0.30│0.35 │0.05 │
├────┼──┼─────┼──┼─────┼───┤
│0.10 │0.30│0.40 │0.60│0.70 │0.10 │
├────┼──┼─────┼──┼─────┼───┤
│0.20 │0.60│0.80 │1.20│1.40 │0.20 │
├────┼──┼─────┼──┼─────┼───┤
│0.30 │0.90│1.20 │1.80│2.10 │0.30 │
├────┼──┼─────┼──┼─────┼───┤
│0.40 │1.20│1.60 │2.40│2.80 │0.40 │
├────┼──┼─────┼──┼─────┼───┤
│0.50 │1.50│2.00 │3.00│3.50 │0.50 │
├────┼──┼─────┼──┼─────┼───┤
│0.60 │1.80│2.40 │3.60│4.20 │0.60 │
├────┼──┼─────┼──┼─────┼───┤
│0.70 │2.10│2.80 │4.20│4.90 │0.70 │
├────┼──┼─────┼──┼─────┼───┤
│0.80 │2.40│3.20 │4.80│5.60 │0.80 │
├────┼──┼─────┼──┼─────┼───┤
│0.90 │2.70│3.60 │5.40│6.30 │0.90 │
├────┼──┼─────┼──┼─────┼───┤
│1.00 │3.00│4.00 │6.00│7.00 │1.00 │
├────┼──┼─────┼──┼─────┼───┤
│1.10 │3.30│4.40 │6.60│7.70 │1.10 │
├────┼──┼─────┼──┼─────┼───┤
│1.20 │3.60│4.80 │7.20│8.40 │1.20 │
└────┴──┴─────┴──┴─────┴───┘

(1)长途电话的价目根据通话两地间的空间距离量订,并以寻常叫号电话通话1分
钟应收的费用作为分级基本价目。(2) 特种电话和紧急调度电话一律按照加急电话价
目计费。(3)长途电话基本收费时间为3分钟,通话不满3分钟的,亦按3分钟计费,通
话超过3分钟的,按实际通话分钟数计费。
通过上述几次调整,长话资费逐步降低,体现了邮电低资费的国家政策。
“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或降低了部分资费和附加费,资费管理出现了某些混
乱。以3分钟为基本收费标准的长话收费制度和叫人、传呼电话的附加费制度于1966
年取消。
邮电部于1976年对编码半自动电话业务和长途自动电话业务的计费办法和计费标
准做了规定。编码半自动电话业务计费时不分业务类别,加急电话和普通电话一律按
普通电话价目计费。长途自动电话按实际通话时间计算话费,不实行3分钟收费办法,
也不加收叫人附带费。
1979年,恢复了以3分钟为基本收费标准的长话收费制度,同时叫人和传呼电话
恢复加收1分钟基本价目的附加费。
1983年,邮电部规定,国内长途自动电话的基本收费时间为1分钟,以6秒即0.1
分钟为计时单位;通话不足1分钟的,亦按1分钟计费;通话超过1分钟的,其尾数等
于或超过6秒时,即加收1分钟的话费。邮电部同时还规定,长途自动电话有权用户连
接费为每户15元。
80年代初期和中期,邮电部对长话资费做过几次局部调整,其中包括恢复了会议
电话以30分钟为基本计费计费时间的计费办法、确立了半自动电话以3分钟为基本计
费时间的计费办法。随着电话业务的发展、服务水平的提高和国家物价的调整,长途
电话成本在不断增加,而资费仍维持在较低水平上,致使长途电话的经济效益有所下
降,近距离长途电话业务甚至出现了亏损;即使较低的资费水平,也无法使邮电企业
的自我发展能力得到应有的积累。因此,邮电部于1987年11月1日对近距离长途电话
资费做了调整。

1987年11月起实行的近距离长途电话资费标准
表3-91
单位:元
┌──┬───────┬────┬─────┐
│话价│空间距离(公里)│现行标准│调整后标准│
│级别├──┬────┤基本价目│基本价目 │
│ │超过│不超过 │(1分钟) │(1分钟) │
├──┼──┼────┼────┼─────┤
│1 │00 │25 │0.05 │0.10 │
├──┼──┼────┼────┼─────┤
│2 │25 │50 │0.10 │0.20 │
├──┼──┼────┼────┼─────┤
│3 │50 │100 │0.20 │0.30 │
├──┼──┼────┼────┼─────┤
│4 │100 │150 │0.30 │0.40 │
├──┼──┼────┼────┼─────┤
│5 │150 │200 │0.40 │0.50 │
├──┼──┼────┼────┼─────┤
│6 │200 │300 │0.50 │0.60 │
└──┴──┴────┴────┴─────┘

近距离长途电话资费调整后,长途电话话价级别也由13级改为12级,见表3-92。

1987年11月起实行的长话分级价目表
表3-92

┌───┬───────┬─────┐
│话价 │空间距离(公里)│基本价目 │
│级别 ├──┬────┤(元/分钟) │
│ │超过│不超过 │ │
├───┼──┼────┼─────┤
│第1级 │00 │25 │0.10 │
├───┼──┼────┼─────┤
│第2级 │25 │50 │0.20 │
├───┼──┼────┼─────┤
│第3级 │50 │100 │0.30 │
├───┼──┼────┼─────┤
│第4级 │100 │150 │0.40 │
├───┼──┼────┼─────┤
│第5级 │150 │200 │0.50 │
├───┼──┼────┼─────┤
│第6级 │200 │400 │0.60 │
├───┼──┼────┼─────┤
│第7级 │400 │600 │0.70 │
├───┼──┼────┼─────┤
│第8级 │600 │800 │0.80 │
├───┼──┼────┼─────┤
│第9级 │800 │1000 │0.90 │
├───┼──┼────┼─────┤
│第10级│1000│1500 │1.00 │
├───┼──┼────┼─────┤
│第11级│1500│2000 │1.10 │
├───┼──┼────┼─────┤
│第12级│2000│ │1.20 │
└───┴──┴────┴─────┘

80年代末期,由于社会用话量增长迅猛,对邮电部门的通信能力形成了较大压力,
通信紧张局面一度十分严重。为筹集资金加快通信建设,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
政府的支持下, 邮电部门对通信资费进行了一些改革。1987年12月1日起,国内长途
电话加收附加费,收取标准为每分钟0.10元。自1988年6月1日起,山东省邮电管理局
取消了节假日长途电话半价收费的优惠办法,节假日长途电话改按全价收费;但夜间
长途电话仍实行半价收费。 1993年1月10日起,国内长途电话附加费改为每分钟0.30
元。
1994年12月22日,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公布了“200”业务的资费标准:(1)服务费,
国内长途电话每张1.00元;(2)通话费,按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标准计费,另加收电信
附加费每分钟0.30元,农话过线费每分钟0.05元;(3)市内公话代办“200”业务,每
拨通一次收取服务费0.50元,不再收取市话、长话通话费和附加费。
1995年6月,节假日长途电话恢复实行半价计费办法。
1995年11月,邮电部公布了国内被叫集中付费电话业务的资费标准:(1)开户费
100元;(2)基本服务费,每月50元;(3)密码接入功能使用费,每月20元;(4)通话费,
本地(含市话、本地网)电话按本地电话资费标准收费,长途电话按长途电话资费标准
收取。

二、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资费
国际电话资费基本价目是邮电部与有关国家依据通话距离、通话传输与接续方式、
是否转接等因素协商订立的。国际电话业务开办初期,政务电话按照普通电话价目收
费,加急电话加倍收费。关于政务电话还实行以下特殊规定:
(1)凡合于挂发国际政务电话的中国及社会主义国家发话人挂发的至越南、朝鲜、
苏联、捷克斯洛伐克、波兰、保加利亚、东德和罗马尼亚的政务电话,照普通电话价
目减半收费;
(2)凡合于挂发国际政务电话的中国或芬兰发话人挂发的去芬兰的政务电话,照
普通话价减半收费;
(3)以上减半收费政务电话的销号费,减半收取;国际电话实行以3分钟为基本计
费时间的收费制度,通话时间在3分钟以内的国际电话,一律照最初3分钟的话费价目
计算话费;通话时间超过3分钟的国际电话,按每分钟的话费价目计算话费,不足1分
钟的,按1分钟计算。
预告电话和传呼电话皆加收相当于普通电话一分钟话价的附加费。

1964年4月15日起实行的国际电话简明资费表
表3-93
单位:元
┌──────┬──────┬────┬───┬───┐
│通话地点 │开放通话时间│最初3分 │每分钟│经转地│
│ │(北京时间) │钟的话价│的话价│ │
├──────┼──────┼────┼───┼───┤
│朝鲜 │00.00-24.00 │4.80 │1.60 │北京 │
├──────┼──────┼────┼───┼───┤
│蒙古 │00.00-24.00 │5.46 │1.82 │北京 │
├──────┼──────┼────┼───┼───┤
│印度 │12.00-13.00 │20.40 │6.80 │上海 │
├──────┼──────┼────┼───┼───┤
│印尼 │10.00-11.00 │20.40 │6.80 │上海 │
│ │18.30-21.00 │ │ │ │
├──────┼──────┼────┼───┼───┤
│日本 │09.00-12.00 │14.40 │4.80 │北京 │
│ │15.00-17.00 │ │ │ │
├──────┼──────┼────┼───┼───┤
│叙利亚 │14.00-15.00 │24.00 │8.00 │北京 │
├──────┼──────┼────┼───┼───┤
│捷克斯洛伐克│00.00-24.00 │24.00 │8.00 │北京 │
├──────┼──────┼────┼───┼───┤
│法国 │16.15-18.00 │30.72 │10.24 │上海 │
├──────┼──────┼────┼───┼───┤
│东德 │00.00-24.00 │26.34 │8.78 │北京 │
├──────┼──────┼────┼───┼───┤
│荷兰 │16.15-18.00 │30.51 │10.17 │上海 │
├──────┼──────┼────┼───┼───┤
│瑞典 │16.15-18.00 │34.23 │11.41 │上海 │
├──────┼──────┼────┼───┼───┤
│苏联 │00.00-24.00 │19.68 │6.56 │北京 │
├──────┼──────┼────┼───┼───┤
│南斯拉夫 │00.00-24.00 │26.40 │8.80 │北京 │
├──────┼──────┼────┼───┼───┤
│阿尔及利亚 │15.00-16.30 │28.80 │9.60 │北京 │
└──────┴──────┴────┴───┴───┘

1966年,邮电部在整理重印的《国际电话业务处理办法》中规定,中国与苏联间
的遇险电话照普通电话价目收费,中国与越南间的遇险电话免收费用;普通新闻电话
照普通电话半价计费,加急新闻电话照普通电话全价计费;业务电话免收费用。
去未商定资费和通话路由国家的国际电话,其最初3分钟的话费总价按下列标准
收取:亚洲26.40元;欧洲28.80元;大洋洲28.80元;拉丁美洲36.00元;非洲33.60
元。
大部分国际电话计费标准和计费办法沿用到80年代初期。

1981年起实行的国际、港澳电话资费表
表3-94
单位:元
┌────┬────┬───┬───┬───────────────┐
│通话 │最初3分 │每分钟│销号费│备注 │
│地点 │钟价目 │价目 │ │ │
├────┼────┼───┼───┼───────────────┤
│美国 │14.40 │4.80 │ │开放政务、受话人付费和信用卡电│
│ │ │ │ │话业务 │
├────┼────┼───┼───┼───────────────┤
│日本 │28.80 │9.60 │ │开放受话人付费和信用卡电话业务│
├────┼────┼───┼───┼───────────────┤
│澳大利亚│28.80 │9.60 │ │开放受话人付费和信用卡电话业务│
├────┼────┼───┼───┼───────────────┤
│香港 │12.00 │4.00 │1.20 │开放叫人和传呼来话业务 │
├────┼────┼───┼───┼───────────────┤
│澳门 │12.00 │4.00 │1.20 │开放叫人和传呼来话业务 │
└────┴────┴───┴───┴───────────────┘

国际半自动长途电话采用与国际人工长途电话基本相同的计费办法。
进入80年代后,国际电话成本不断增加,而较低的资费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
国际电话业务的发展。另外,国际电信业务的结算货币金法郎与人民币的比价也发生
了较大变化,而电信部门仍按原定较低的金法郎与人民币的比价向用户收取人民币,
然后拿其中相当一部分按调整了的外汇牌价从中国银行购买外币支付关联国家,致使
大部分收入摊分给了关联国家,中国电信部门无法得到商定的份额,同时也导致了外
汇收入的损失。为了改变上述状况,邮电部根据人民币与外币比价的变化情况,决定
自1986年10月1日起,提高国际电信业务收费价目,提高幅度在50%左右。

1986年10月起实行的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表
表3-95
┌────┬────────┬───────┐
│通话地点│资费总价金法郎数│去向业务收取价│
│ │(每字或每分钟) │(每字或每分钟)│
│ │ │(人民币:元) │
├────┼────────┼───────┤
│南朝鲜 │9.00 │10.90 │
├────┼────────┼───────┤
│以色列 │9.00 │10.90 │
├────┼────────┼───────┤
│台湾 │5.00 │6.00 │
└────┴────────┴───────┘

国际、港澳台直拨电话电话开通以后,其通话费以1分钟为单位计算,不足1分钟
按1分钟计算;对外结算时以6秒为计费单位,每月按6秒累计数对外结算。
1987年11月起,发往未与中国商定资费标准国家或地区的国际电话每分钟价目改
按下列标准收取:亚洲、大洋洲、欧洲国家10.90元;非洲、拉美国家14.50元。
1988年6月1日,邮电部再次提高了国际、港澳电信业务资费标准,提高幅度在2
0%左右。经过这次调整,使国际、港澳台电信业务的国际结算价与向用户收取的价目
之间基本上达到了平衡。

1988年6月起实行的国际、港澳台普通电话资费表
表3-96
单位:元

┌────┬────┬───┐
│通话地点│最初3分 │每分钟│
│ │钟价目 │价目 │
├────┼────┼───┤
│日本 │19.80 │6.60 │
├────┼────┼───┤
│美国 │32.70 │10.90 │
├────┼────┼───┤
│澳大利亚│29.10 │9.70 │
├────┼────┼───┤
│香港 │18.00 │6.00 │
├────┼────┼───┤
│澳门 │18.00 │6.00 │
└────┴────┴───┘

邮电部在自1989年10月起实行的《国际电话业务规程》中规定,经中国岸台所在
地邮电局至当地岸台间的话路传递的国内各地与外籍船舶间的船舶电话资费由陆线费
和岸台费组成;经国际电路传递的此类电话,还须加收中国至受话国的国际电话费;
船舶电话仍实行3分钟起算的计费办法。 海事卫星电话资费由中国至经转国的国际电
话费与海事卫星费用两部分组成,叫人海事卫星电话还须按经转国的话费标准加收叫
人附加费。发往未商定资费标准国家或地区的电话每分钟收取价目改为:亚洲、大洋
洲、欧洲国家14.40元;非洲、拉美国家19.20元。
1990年12月,邮电部将各种国际、港澳台电信业务的资费收取价提高了9.57%,
详见表3-97。

1990年12月起实行的港澳台电话资费表
表3-97
单位:元
┌─────┬─────┬─────┬───────┐
│发话地点 │受话地点 │每分钟价目│呼人电话附加费│
├─────┼─────┼─────┼───────┤
│内地各地 │香港 │11.00 │11.00 │
│(广东除外)│ │ │ │
├─────┼─────┼─────┼───────┤
│内地各地 │澳门 │11.00 │11.00 │
│(广东除外)│ │ │ │
├─────┼─────┼─────┼───────┤
│大陆各地 │台湾省各地│11.00 │11.00 │
└─────┴─────┴─────┴───────┘

1992年10月15日, 邮电部制定了大陆至台湾108、受付和信用卡电话业务的收费
办法:(1) 108电话业务,每分钟收取价11.00元,结算价每分钟5.00法郎,香港得
0.60法郎,大陆和台湾各得2.20法郎。(2) 受付和信用卡电话业务,每张电话加收
5.00法郎附加费,该附加费全部归发话方所得。(3) 来向话务员电话业务,每分钟话
费总价5.00法郎,香港得3.00法郎,大陆和台湾各得0.85法郎。
1994年9月1日起,邮电部又将国际电信业务的资费标准提高了50%。
1994年12月22日,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公布了“200”电话业务的收费标准:(1)服
务费,国际电话每张2.00元;(2) 通话费,按国际电话资费标准收费,并加收电信附
加费每分钟0.30元,农话过线费每分钟0.05元;(3)市内公话代办“200”业务,每拨
通一次,收取服务费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