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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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修〗〖专用线〗
  因产权归建设单位,所以投资、用地、劳力及由此引起增加、拆迁铁路各种设
备等皆由建设单位负责。在养护维修方面,用户自备材料建设的线路,其中里程较
长、又有能力的可自行维修,但要与车站签定行车安全合同;也可委托济南局代为
养护维修,但要与维修部门签订维修合同,与车站签订运输合同。用路料建筑的则
由铁路维修。
  1963年,对66条专用线作了一次调查,22条铺有32公斤/米以下轻轨者约为21
.700公里,大部是建国前铺设的。由于长期失修,轨底及腹部均已严重锈蚀。青岛
石油公司有的线路较原定速度下降了5至25公里。对此,铁道部再次强调加强维修,
特别对军用专用线,具体提出了有关维修合同、用料、劳力以及状态报告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