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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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建设〗〖规定〗〖方法〗〖专用线〗〖铁路〗
  建国前,津浦区铁路管理局对用户申请铺设专用线,要求用户填报申请表,有
担保店铺,经审核后签订合同,同时交专用线半年费用作为保证金,然后才进行设
计与施工。
  建国后至1954年,专用线审报工作由济南局运输处负责。先由用户向管理站填
写新建或改建的申请,后由管理站会同工务段查勘,同意后报运输处,抄工务处。
运输处与有关部门再审查,后呈请局长批准,由工务处主办勘查设计及编造预算等
事项,预算报部批准。1955~1958年间,前期审查工作移交局总工程师室,并对建
专用线提出要有中央或省市主管领导机关、市政建设总门批准的文件及市政建设规
划资料、专用线建设计划资料、材料来源及劳力安排的情况等,先由车站报分局,
分局签意见报路局,局总工程师室召集有关单位研究技术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方案及主要技术条件,后与企业签订技术协议。一般为年运量、接轨点、线路等级
标准、装卸车设备、谁承担设计施工、投资与备料等。如再有变更,须由企业主管
部或厅批准的文件为依据,路局方可修正补充。1958年后,一度不按基建线路程序
办事,建专用线无批准文件、无资料,因此落空的多,青岛分局范围内的企业要求
签订6条钢铁厂专用线,只有1条落实。1960年与济南局签协议书的有47条专用线,
实际建设仅有12条。1961年,铁道部公布建设专用线的办法,1972年,济南局对建
设、使用、维修专用线等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办法,不足5公里者由分局与建设单位
签订协议,5公里以上由分局签注意见,企业派员到局与总工程师室研究,确定方
案后再签协议。设计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济南局办理,设计完成后按协议交铁路
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在勘查设计过程中,对原协议如有变更,报局总工程师室同意
后,签订补充技术协议,变动较大者则须重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