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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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管理〗〖供应〗〖财务〗〖管理〗〖铁路〗〖流动资金〗
    〖专用基金〗〖营业资金〗〖折旧基金〗
  1951年起,济南局对定额流动资金进行核定。1958年,路局年度流动资金平均
定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30%的定额放款。作为路局流动资金的正常来源,其余
由财政拨款。1959年,路局的流动资金采取了由人民银行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信
贷方式,定额外需要和季节性储备需要资金,向当地银行贷款。1961年,专用基金
不参加流动资金周转,流动资金一律改由银行贷款。1962年,取消银行定额贷款的
规定,按1961年底“定额借款”的帐面数额,转作企业自有基金。1962年,划分资
金的内容。自有流动资金是为保证铁路运输生产不间断地进行,在进行生产前所需
材料、燃料、配件、低值易耗品等最低储备量的资金;清算流动资金是路局在收到
铁道部拨给的营业资金之前,运输生产进行中对自有流动资金储备物资消耗的补充
和其他开支所需的资金。大修基金路局除线路大修折旧及货车大修折旧等缴由铁道
部平衡统筹使用外,其余部分由路局自提自用,自行安排大修计划。1971年,路局
实行交通部《运营、大修拨款清算办法》,运营拨款清算是每月1日,拨付工资除
外的60%经费;每月15日,拨付工资全部及其余40%经费。大修拨款清算,在批准
的年度计划内按工程进度并考虑预付款与大修往来余款,进行拨款。1979年,开始
提取折旧基金,综合折旧率为4%,基本折旧率为2%。1980年,重新核定流动资金
定额。1985年,折旧基金的综合折旧率提高到6.5%,基本折旧率提高到3.5%;同
时,为支持各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在路局资金支付能力许可范围内,分局级单
位,可提出书面借款报告,经审查同意后,酌情解决,但需按月征收资金使用费,
年限暂定为1年至4年,各年征收标准为3.6%、4.8%、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