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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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运输〗〖铁路〗〖收缴〗〖收入〗
  1946年,运输进款由车站填具解款单,连同现金,密封装入款袋解济南局,银
行派员到局代收后转入本铁路局银行往来账户。
  1948年10月后,各站运输进款由济南局派员到沿线各站收缴。1950年起,铁道
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铁路总金库,各车站运输收入交当地银行用汇款方式汇出,
存入总金库(北京)帐户,只能存入,不得支用。1953年,取消总金库合同,各车站
在当地银行设“运输收入专户”(1957年改为“运输收入存款户”),办理存缴、清
算事宜,车站每日汇总上缴一次。1958年起,每月运输收入,除保留计划支出和超
计划利润供本局运用外,其余款额按旬上缴铁道部财务会计局。1962年起,又实行
专户管理,除规定的动支范围可办理转拨外,每月按规定日期将收入全部上缴铁道
部(只能上缴,不准动用)。1964年始,先后与各煤炭矿务局、胜利油田等单位签订
集中交纳运杂费协议。各站汇款采取信汇自带或电报汇款方式,上交运输收入。
1964年末,在途资金天数压缩到0.91天,比1963年末缩短了0.22天。1966年“文化
大革命”开始后,放松了对车站上缴收入的管理,在途资金天数增加,到1969年末
达到9.3天,比1964年末增加8天多。1971年,整顿运输收入汇缴不及时的问题。
1978年,车站运输收入改汇分局。1984年末,在途资金天数下降到2.82天比1969年
末压缩了6天多。1985年起,铁道部试行以运输收入抵拨运营支出。省内铁路根据
规定拨款额和日期,通知银行将款从运输收入户拨入运营结算户,余额上缴铁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