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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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审查〗〖铁路〗〖制度〗〖文件〗〖工程〗
  1953年起,由济南局所属设计部门设计的工程,一般为限额以下工程的一阶段
施工设计。先由设计部门提出设计及预算,送基建处审查分送工程处。基建处汇总
审查意见,填写“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送设计部门修正后,基建处、工程处长盖
章呈局。主管领导盖章批准,作为施工依据。限额以上初步设计送部审查。
  1955年后,济南局在审批较大工程时,召集有关业务处(室)参加,共把设计文
件质量关。此阶段审批工作,未发现重大设计质量问题。
  1958年,由基建处监察科负责审查设计文件。津浦铁路双线建设全面开工后,
将设计人员派往各施工单位自行设计,不执行设计审查制度。1959年,按路局的《
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办法》,对编的初步工程设计,除增建双线、枢纽改建
和将来与干线计划有关的地方线工程初步设计需送铁道部鉴定外,均由局长或总工
程师审批。必要时由局领导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审查。一般施工设计由设计单位自行
审查。
  1962年,恢复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设计事务所设计的文件,按规定由路局审批
的,先由基建处技术监察科、处领导审查后,送计划处会审,再送局总工程师审批。
同年,路局执行铁道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三个文件的措施
和办法》,鉴定设计文件采取1、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送部鉴定的:按
三阶段设计的为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按两阶段设计的扩大初步设计。2、铁路小
型建设项目在设计任务书中指定由部鉴定的:无论按三阶段或两阶段设计的文件,
铁道部只鉴定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上项小型项目的技术设计,以及不指定由
部鉴定的小型项目的设计文件,均由铁路局、部主管业务局或建设单位另订办法组
织审批。3、施工图和预算不须经部鉴定,一律责成现场三方协作委员会或基建单
位组织会审。
  1964年,一般工程设计文件,先送计划处审查后,再送局基建处审查,经基建
处领导签章,尔后呈局总工程师审批。1966年,路局工程总队成为基建大修施工单
位,从此路局就既无基建管理职能,更无审查设计机构和制度。1972年,由综合技
术室对工程总队勘测设计队设计的文件进行审查批准,并恢复了审查设计制度。
1973年,由路局基建办公室负责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准。1975年,设计文件由基建处
监察科审查,交处领导审查后送计划处会审签章。1977年,路局试行《基本建设文
件审查、施工验交等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后,设计文件由基建处施工科审查,使
设计文件偏重于便于施工;施工预算或补充施工预算失之偏高。1978年,执行国家
建委颁发试行《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局内审批设计文件送基建处审查盖
章后,送计划处会审盖章,提高了送审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加强了审查单位的责任
感,保证设计文件的审查质量。
  1985年,工程承包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
工程承发包合同制或工程实行招标制。为此制订了《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进一步
强化了设计文件审查的标准化、程序化、作业和技术责任制,提高了设计文件审查
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