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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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类〗〖假期〗〖时间〗〖职工〗〖铁路〗
  1923年,济南局执行国有铁路规定的例假、病假、事假(每年不超过14日)3种
假期。1945年,实行事、病、婚、丧、产5种假期。其中病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个月,
婚假15天,丧假最多20天,产假2个月。3年未请事假的每年加10天优待假。
  建国后,济南局有薪假逐年扩大为9种。1949年,事假沿用旧制;婚假7天;丧
假因丧父母、配偶的7天,丧祖父母或子女的为3天;搬迁假4天。1950年,事假改
为折薪制度;产假45天,另给工资额的5%的补助金;病假期工资按劳动保险规定
支给。1951年,产假改为56天。1958年,规定职工探亲假12天,两年合并使用为24
天。1961年,规定日勤制的行政管理人员1季度有2天有薪事假;婚假改为双方同一
地区5日,异地7天;丧假统一定为3天。1981年,探亲假分别改为探配偶每年1次30
天;未婚探父母每年1次20天;已婚探父母4年1次20天。1983年,增加职工哺乳期
留职假,实行晚婚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给予2年的哺乳期留职假,发75%工资,工龄
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