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综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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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铁路〗〖职工〗〖奖金〗〖综合奖〗
  建国初期,济南局沿用旧的年终全勤双薪奖励制度,每月全勤者加发1天工资。
1953年,实行与生产部门挂钩的奖励制度。1959年,实行综合奖励制度,奖金为工
资总额的10~20%,生产人员按月、技职人员按半年评奖。1962年,改按100分评
奖,划分5个档次,个人所得不超过15元。1963年,又改为综合评奖。1966年,将
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工人每月4元,基层干部2元。
  1978年济南局恢复综合奖,每月最多的7元,最低的4元;铁路局、分局机关技
职人员每季10元;机车乘务员节约燃料提取节约价值的10%作奖金。1982年,济南
局下放生产奖励权给分局,在不突破奖励基金留成总额前提下,,自行确定奖励方
式和数额。1984年,实行联安全、产量、利润、进款收入的“四联”浮动升级办法,
全局职工上浮1级工资,同时实行生产综合奖。1985年,取消综合奖,实行以经济
责任制为考核内容的奖励形式,按季考评评分,分值由当季奖金清算总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