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工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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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管理〗〖用工制度〗〖建国前〗〖铁路〗
  1899年修建胶济铁路时,沿线所用工人,系委托当地“殷实之老住户”代雇,
由代雇主禀承地方当局发放凭单,工人与业主为雇佣关系。1913年,省内的铁路机
构执行北京政府颁布的调用人员办法,中级以下人员由甲路调往乙路须经两方先期
商妥自行办理,中级以上人员由交通部授定。1931年后,执行南京国民政府铁道部
《国有铁路工人雇用通则》,雇用工人由主管人员先将工作业务需要人员的理由、
名额、工资等报主管处长核准,呈局备案;所雇工人经体检和技术考试合格录用,
但不能录用犯案和有劣迹者;雇用或解雇工人均由主管人员按月造进退报表呈主管
处备查。
    〖工人〗〖管理〗〖用工制度〗〖建国后〗〖铁路〗〖固定工〗〖录用〗
  建国后,铁路运营企业采取以固定工制为主的用工制度。
  工人的录用,1949年执行华东区铁路管理总局制定的《整理人事办法》,录用
工人时需说明繁忙情况和所需人数,报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录用。1951年,通过社会
招工及合同工转正,录用了新工人10658人。1958年,为适应“大跃进”形势对铁
路运输的需要,经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准31000名招工计划,先后从山东、江苏、
安徽、河南省招收24741名新工人;1959年又继续在省内招收工人2328名;1961年,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生产规模和劳动力进行
了调整。次年开始,精简1958年以来招收的新工人、合同工等,到1962年全局先后
精简了22294人。1975年,铁道部制定《关于加强铁路人事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规定招收新工人将批准的招工计划报送省市劳动部门统筹安排,不能滥招或超计划
用人,不符合招收条件的半年之内退回。1979年,山东省又将招收新工人的条件放
宽。1983年,将社会招工权下放到分局级单位,按铁路局下达的招工计划,自行确
定用工地点、用工单位、工种及任用手续。自1970~1985年,通过社会招工共录用
工人67288人,使全局1985年工人总数达到106677人。
    〖建国后〗〖工人〗〖调配〗〖管理〗〖制度〗〖铁路〗
  工人的调配管理,实行集权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1958年,工人调配管理
权自铁道部下放到局,铁路局有调出调入人员的批准权,局内各单位间的工人调转,
由主管处和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双方协商办理。1960年,跨省市自治区的职工调配权
收回到劳动部。1962年,对劳动计划范围内的跨局调动的铁路工人调动,由双方单
位协商办理,一次超过50人时需报铁道部备案。1965年,只办理两地分居的铁路职
工,其余由铁道部审批。1972年,制定了《加强劳动力管理的几点措施意见》,路
外和跨局调转由铁路局批准,局内调转由分局级单位办理。1982年,跨局对调权下
放到分局级单位。1985年,又将跨局和路内外调动权下放给分局级单位,由他们在
劳力计划内自行办理。
  对直接参与运输生产的机车乘务员、车辆检车员、车站调车员和扳道员、运转
车长、通信和信号工、线路和桥涵养护维修等主要工种的工人采取重点管理的办法。
1949年,先后制定了《招考机车乘务员办法》和《机车乘务员补充办法》,随时招
考乘务员补充缺额。1953年,对任用、调迁的行车人员开始按《行车人员健康检查
标准》进行健康检查,不合标准的调离。1962年,加强运输第一线行车有关人员的
配备,使定员保持满员;固定包乘组、包修组、调车组人员;新配人员经政治审查、
体格检查和业务考试合格后任用。1978年,下发《加强主要工种的配备管理和教育,
确保运输生产安全正点优质高产的通知》,全部配齐了“三员一长”(机车乘务员、
检车人员、调车人员、运转车长)的定员。1982年,加强“三员一长”和管理,建
立了统计月报、主要工种统计月报和分析制度;“三员一长”的调动或改职须经分
局批准,保持相对稳定。1984年,将线路工纳入到主要运输生产工种内进行管理。
    〖职工〗〖退休〗〖子女〗〖顶替〗〖用工制度〗〖规定〗〖铁路〗
  职工退休子女顶替,自1961年起执行省政府规定。职工退休退职后生活确实困
难的,其子女可补充到铁路上工作,但须符合17~25岁、城市人口、无正式工作,
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条件。1962年,增加了政治历史清白、思想进步、年满
16岁等条件。1964年,按铁道部《补充自然减员审批手续通知》,顶替条件放宽到
子女外的其他一切符合条件的赡养亲属。1966年,停止顶替。1975年,根据山东省
《补充自然减员通知》,恢复了退休退职的职工子女顶替工作。其条件是批准留城
的、已“上山下乡”的和家居农村的职工子女。1978年,对家居农村、户口迁回农
村的退休退职工人,规定招收其1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铁路工作。1982年起,停
止了家居城镇和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工人子女顶替工作。1984年,省政府规定离退
休、死亡、退职及其他自然减员的空缺,按社会招收条件进行一次性招工补充。自
1975~1985年,为离退休、病退职职工24937人办理了离职手续,招收其子女24792
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