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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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处理〗〖铁路〗〖事故〗〖行车〗
  1914~1922年间,胶济铁路由业务课庶务系和工务课庶务系分掌事故调查之职
责。1923年后,行车事故由责任部门调查分析,交总务处办理奖惩手续。涉及两个
部门责任的事故,由铁路局批交“行车事变审查委员会”审核处理,仍由总务处办
理奖惩手续。津浦铁路行车事故的处理与胶济铁路大致相同。1938年起,行车事故
由责任单位或发生事故地点的所属单位写出事故报告,报送铁路局总务部事故科审
核处理;并且不定期地在《局报》上刊登事故概要、奖惩和统计数字。日本投降后,
仍沿用上述办法。
  建国初期,行车事故由有关部门调查分析,确定责任,提出奖惩意见,报由人
事部门处理公布。1950年7月后,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一度由两级安全监察室负责。
1951年,执行铁道部修订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发生行车事故后,有关的
机车司机、运转车长或站长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调度员按调度系统逐级上报。重
大、大事故,调度员须向铁路分局长及有关科室和公安部门报告;铁路局调度员向
铁路局长及有关处室报告,分别由铁路分局、铁路局领导干部为首,组成事故调查
处理委员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开通线路,查明原因,确定责任。责任单位
写出事故报告,提出奖惩意见和防范措施,经铁路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研究同
意后,由责任部门主稿公文,重大事故报经铁路局复核报请铁道部审核批复;大事
故由铁路局审核批复,报铁道部备案。下级单位定性、定责或处理不当时,上级单
位有权纠正。险性事故由铁路分局有关业务科和安全监察室调查分析,分局下令处
理。一般事故则由有任免权限的基层单位调查处理。事故责任涉及两个部门不能统
一意见的,报请上级裁决。对情节恶劣、损失惨重的行车事故,有时也采取召开现
场会议或召开电话会议的方法进行处理,共同总结汲取经验教训,扩大教育面。
  行车中发生的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建国前和建国初均列入行车事故。50年代末
期分别按职工伤亡和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统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