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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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监察〗〖机构〗〖铁路〗〖监理所〗〖监察员〗
  1937年以前,胶济、津浦两路均无行车安全监察机构。1938年日本侵占山东铁
路后,在济南、青岛、张店、兖州、临城和德州设立铁路监理所,监理人员巡视检
查辖内单位的全面业务和行车安全。1945年日本投降,各监理所撤销。
  1950年7月,成立济南局安全监察室和济南、青岛分局安全监察分室。两级监
察室均配主任及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教育、锅炉、事故分析等专业监
察员。铁路局监察员以50%的时间、铁路分局监察员以70%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
检查活动,发现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时,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临时停止其
工作。对于危及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问题,提出意见限期解决,情况严重的,有权
采取扣留、封闭措施。监察员发现问题除口头指示纠正外,还要填入行车安全监察
指导簿(后改为行车安全监察指示簿),限期解决,经原填写监察员复查后注销。遇
有特殊重要问题,监察部门可以写出专题报告,请求有关领导解决。两级安全监察
部门每年春秋两次组织进行省内铁路安全设备大检查,牵头组织落实国家、铁道部
和山东省布置的开展“安全月”和“质量月”等活动。遇有重大、大事故,两级安
全监察室主任及有关监察员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救援和组织调查处理,从中找
出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通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各业务部门的文电指示,凡
涉及行车安全的都要经过安全监察部门会签,方可下发。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对行
车安全起到一定作用。1956年10月,安全监察部门改变单纯靠填写“指示簿”和“
查扣、封闭”的工作手段,遇事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密切与行车部门的关系。
1958年,在“大跃进”影响下,安全监察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行车事故连年上升。
1963年,全面恢复安全监察工作,行车安全大有好转。“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安
全监察工作被迫停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全监察工作复得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