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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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分配〗〖公路〗〖绿化〗〖规定〗〖办法〗〖行道树〗〖砍伐〗
  1947年3月,解放区山东省政府要求各县动员各村庄沿公路两侧植树,由村自
筹树苗,自行保护。树木成材作为本村收入,用作养路小组之奖励。新中国建立初
期,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解放前由政府所栽行道树归国家所有,解放后由国家出苗
组织群众栽植的归国家所有,集体筹苗栽植的归集体所有。为鼓励个人自愿在公路
上栽树,规定其树权归栽植者个人所有。1961年,山东省交通厅、林业厅根据国务
院《关于确定树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生产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共山东
省委、省人委《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生产的决定》确定:凡专业工人养护路线,由国
家负责栽植管理,树权和收益归国家;工群共养路线,由工人和养路群众栽植管理,
树权归国家,风枝矮林收益大部或全部归养路社队;群众养护路线,由养路社队自
行栽植管理,树权和收益全部归养路社队。自1963年5月起,凡是干线公路和重要
支线以及国防公路,均由交通部门统一筹划苗木,组织养路工人、群众栽植管理,
树(林)权归国家所有。其修枝和矮林的收益,属专业工人养护的路线,由工人栽植
管理,收益全部归国家,公路管理部门可从收益中提取10~20%作为专业工人的奖
励;属专业工人与群众共同养护的路段,由工人群众共同栽植管理,其收益由公路
管理部门提取30%作为绿化投资和工人奖励,70%归出工养路的社队,养路社队从
分成收益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养路、护树群众的奖励。凡属群众养护的一般支线和县
乡公路,由养路的社队出工出苗,自行栽植和保护,树(林)权和收益均归出工养路
护树社队。1964年修订公路绿化收益分配办法:树权归国家所有乔木(树干)收益全
部归国家。树权归国家所有的风枝和矮林的收益分配,工群共养路线,以收益中的
20%归国家,10%作为群众养路员的奖励,70%以实物发给养路的社队;专业养路
工人养护的路线,收益中的30%奖给护林有成绩的社队,70%上交省交通厅;群众
养护路线原由国家栽植的树木其风枝和矮林的全部收益,均由公路站发给养路社队
实物。树权归群众所有的,一切收益均归群众。1966年2月,全省公路绿化会议决
定,工群共养路线树权归国家,风枝矮林树头全归养路社队。原有树木采伐时,胸
径在10厘米以上的木材,70%归国家,30%归养路社队;胸径在10厘米以下和以后
栽植采伐的木材,30%归国家,70%归养路社队。群众养护路线树权和收益归养路
社队。对困难社队的育苗投资,按队办公助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文化大革命”期间,对收益分配办法曾作两次较大的修改。1969年10月,山
东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关于公路树木权属、收益分配问题的意见》规定,国
有树木,采伐的木材全部归国家,树枝(胸径10厘米以下)、树根收益归养路社队。
矮林收益20%归国家,80%归养路社队。养路社队所有林木,全部收益归养路社队。
1972年4月,山东省交通邮政局、济南铁路局、省农业局《关于认真贯彻省革命委
员会关于加速全省绿化的指示,搞好铁路、公路绿化的意见》确定,干线公路采伐
时,树干50%归公路部门,50%归养路社队,树根和直径不足10厘米的枝柴归养路
社队;矮林收益20%归公路部门,80%归养路社队。县社公路由养路社队自行筹苗、
栽植、管理,收益全部归养路社队。
  1984年,山东省交通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
,确定将干线公路已由公路部门绿化的1200公里,分段包给养路工班、队或沿线农
民抚育管理。树木采伐时,树根和直径不足10厘米的树枝及矮林,收益全部归承包
者,树干对半分成。县乡公路由承包者筹苗、栽植、管理,收益归承包者。此后干
线公路绿化,或者由公路部门统一规划,提供苗木和资金,包给村庄农户管理,收
益比例分成,大头归户;或者由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由承包者筹苗,谁栽谁有,签
订承包合同,承包期不少于15年。
  1977~1985年,各地公路部门经省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共采伐更新行道树2000
公里。1985年采伐更新行道树8434.7立方米,价值63.5万元。其中3529.2立方米归
公路部门所有,价值24.5万元,其余归原养路社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