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绿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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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化〗〖管理〗〖公路〗〖建国后〗〖行道树〗〖规定〗〖砍伐〗
  民国时期,山东省建设厅即有《保护行道树暂行办法》,订有各种奖惩条例。
  1949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养护公路的布告》规定:“公路两侧之树
木,除阻碍交通必须修剪者外,任何人不得任意砍伐。”195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
规定:“公路行道树不论公有私有,非经公路部门同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
有树须专署批准),不得擅自砍伐。”“大跃进”及其之后的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
期,公路行道树被乱砍滥伐100万株。山东省交通厅、林业厅联合通知各地交通、
林业部门,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实行按社、按队划段包干,调动广大群众保护林木
的积极性,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现象继续发生,切实保护好现有行道树。1963年2月,
山东省交通厅、林业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已有的行道树要严加保护,严禁
任意砍伐”的指示精神,发出《关于公路行道树、矮林栽植、抚育管理的若干规定》
,规定:“凡属干线、重要支线和国防公路的行道树,应由各地交通部门编制采伐
计划,报省交通厅批准;大量采伐需经省交通厅转报省人委批准,并应在采伐前一
年,先栽好接班树后,再行采伐。凡一般支线和县乡公路上由社队栽养的行道树,
采伐时一律要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先栽好接班树后,再行采伐。”公路管
理部门为管理好行道树、矮林,与养路社队划段包干,将原有行道树进行登记,制
订绿化卡片,明确责任和权利,分存于社队和公路部门,每年登记一次。按计划采
伐更新公路行道树时,必须在前一、二年栽好接班树。采伐的木材主要用于公路桥
梁、养路工房的养护修理,并按规定作价,列入养路收入上报。1965年2月,交通
部、林业部《关于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联合通知》指出:“认真贯彻《森林保护条
例》,严格执行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政策。对于植树、经营、保护公路树有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损伤树木、滥伐、盗伐和其他破坏
林木等行为的,应当给予严肃处理。”山东省公路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规定,发动干
部群众,加强公路树木抚育管理,严格执行护树奖罚政策。荣成县组织学生看护树
木,在树上挂自己的名牌,捉虫挖蛹子,既保护了树木,又培养了学生爱护公共财
产的优良品德。
  “文化大革命”中,山东省再次出现乱砍公路树木的现象。到1970年3月,全
省被砍公路树41055株,伐树头2182株,80%路段矮林被刨光。1972年4月,山东省
交通邮政局、济南铁路局、省林业局联合通知各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采伐
公路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严格执行既定的审批程序。1979年11月,国务院批转
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木的通知》指出:“要严格履行公路树
木采伐更新批准手续,凡未按批准权限乱砍滥伐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赔偿经济
损失。对乱砍滥伐公路树木的事件,有关单位应进行检查,并由当地公安、政法、
林业部门配合公路交通部门,认真调查处理。对破坏公路树木的为首分子和打死、
打伤护林人员的罪犯,必须依法惩处。”各地交通部门主动配合公安、政法、林业
部门查处毁林案件,打击不法分子。1980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
公路管理的布告》。1982年5月,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坚决制止
乱砍滥伐林木风的通报》,指出“今后哪里再发生乱砍滥伐林木案件,特别是重大
案件,就是哪里的党政领导没尽到责任,上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加以追究,对严重失
职的领导干部,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制裁。”各地认真执行了上述文件,公路绿化得
以正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