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办公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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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公助〗〖公路〗〖建设〗〖经费〗〖筹集〗〖使用〗
  新中国建立初期,各地地方财政收入微薄,安排公路修建费用很少。1963年1
月,国务院批转交通部《关于全国交通支援农业会议的报告》,同意各地恢复在地
方财政预算中的交通事业费。并规定集镇以下的交通建设,可以根据当地的条件试
行民办公助的办法。但要求做得恰当,不得不适当地加重农民的负担,更不允许一
平二调。从1963年起,交通事业费列入地方附加税留成。修建和改善集镇以下的乡
村道路、桥梁、渡口,群众自愿举办力所能及的交通建设,由社队出劳力、土地和
就地取材,按各社、队受益大小,合理负担;由国家加以组织,给予技术指导,并
有重点地补助外请技工工资和外购材料费用,实行民办公助。山东各地从地方自筹
资金中安排交通事业费,全省每年共拿出200万元以上用于县乡公路的修建;山东
省交通厅从公路养路费中每年以二三百万元至六七百万元补助县乡公路建设。1976
年,除县乡公路经常养护补助700万元外,还安排1100万元专项工程补助,用于修
建县乡公路沥青路面和重点桥梁。
  1979年1月18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山东省交通局《关于减轻农民修建养护
公路负担的措施报告》,确定增加县乡公路新建、改建工程补助费,新建县乡公路
(包括小桥涵)每公里补助1万元,铺筑沥青路面每公里平原区由1.5万元增加到2万
元,山丘区由1万元增加到1.5万元;修建桥梁每米平原区由1000元增加到1500元,
山丘区由500元增加到1000元。1980年,专项补助又增加县际断头路路基桥涵配套
工程项目。除县乡公路经常养护补助外,1977~1985年,县乡公路专项补助达1.8
亿余元。共完成路基工程2848公里,铺筑沥青路面5156公里,修建桥梁620座、
4101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