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工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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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工〗〖建勤〗〖用工〗〖制度〗〖建设〗〖公路〗〖规定〗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1950年公路工作的决定》指出:“在
必要与可能条件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动员民工修补公路。”1951年5
月又规定,民工整修公路以每个劳动力全年负担不超过10个标准工为原则;民工整
修公路的主要工作为土方工程及简易石方工程,桥梁工程及其他构造物普通工作,
排水防水、路面材料采运、公路植树等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同年9月制发《关于
1951年民工整修公路实施细则》,民工整修公路的工作,增加了公路紧急抢修及临
时修补工程。并规定在一般地区,民工整修公路以义务劳动为原则;在情况特殊地
区,如灾区或从较远地区动员民工时,由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酌予补贴口粮,或
结合救灾以工代赈。整劳动力每年负担的义务劳动,不超过10个标准工;半劳动力
每年负担的义务劳动,不超过5个标准工。1955年11月又将每年每个劳动力义务建
勤工作日,改为至多不超过5个,增加车、船等运输工具及兽力义务建勤为每年2个
工作日。明确凡有劳动力的年满18岁至45岁的男性农民和年满18岁至40岁的女性农
民,都有建勤义务。动员范围以道路两侧15公里以内为限。1957年5月,山东省人
民委员会公布施行《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暂行办法》,规定国
道、省道(未划定前的干线公路)养护和改善及县道、乡道的修建、养护、改善,均
使用建勤民工。道路两侧各5~10公里以内村庄整劳动力及农业合作社的兽力车、
农畜、人力地排车、手推车,参加义务建勤。民工建勤采取远修近养的办法,一般
以沿路附近的村庄组成护路村,负责公路经常养护工作;距路较远的村庄,负责公
路整修和改善工作。民工建勤为义务制,不给报酬。施工单位负责供给开水、工具
赔偿、医药、奖励以及重伤、死亡抚恤等费用;在农忙时间,为某些紧急工程动用
的及需要在工地食宿5天以上的民工,由施工单位酌给生活补贴。
    〖建勤〗〖民工〗〖养路员〗〖报酬〗
  在具体执行中,建勤民工,每个养路员每日只给茶水和医药补助费1角。多数
地区个人实得5分,其余由公路站统一掌握。民工建勤用于公路改善工程时,给以
适当生活补贴。1957年1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复山东省交通厅《关于使用民工
建勤问题的报告》规定:干线公路的改善工程,如需在工地食宿者,施工尽量在春
冬农隙时间,每工日给予生活补助4角,小车工日生活补贴5角。施工单位并负责杂
费开支。干线公路的桥涵工程,使用技工、壮工,均按当地工资发给。干线公路雨
季水毁抢修工程,在非夏收夏种、秋收秋种的农忙季节,每工日生活补贴4~6角。
正当夏收夏种、秋收秋种农忙时,按当地工资发给。随着干线公路改善工程的发展,
修建沥青路面的非技术性和辅助劳动,也都执行民工建勤开支生活补贴的办法。
  1962年以后,根据远修近养原则,原定建勤动员范围改为经常养护用工在公路
两侧各2.5公里;修建用工可在公路两侧5公里范围内动员。随着公路密度的增加,
除少数沿海地区和山区外,几乎所有村庄都有建勤义务。建勤工日,原规定每年每
个整劳动力不超过5个工作日,实际上养护用工一般不到2个工作日。改建任务重的
县、乡、大队,有时超过5个工作日。
  1979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批转山东
省交通局《关于减轻农民修建养护公路负担的措施报告》,确定精简养路员,每公
里定员沥青路0.7人,碎石路干线1.5人,县乡公路0.9人。养路员每日茶水、医药
补助费,由1角改为出勤补贴6角。集中食宿的,由6角改为8角。
  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1983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山东省
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的实施办法》,规定干线公路、县公路
及在养的乡公路(即原已纳入省计划的乡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均使用民工建勤;
干线公路和运输繁忙的县公路,实行专业工人与建勤代表工相结合的养路组织形式,
逐步实施专业化养护;一般县公路和乡公路实行民工建勤专业养路队的组织形式。
民工建勤主要负责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扫雪防滑,水毁防护抢修,路树栽植、
管理和养护备料等。民工建勤的待遇,实行小段包干、定额管理、联质计酬。每完
成一个标准工作日,发给出勤补贴8角,集中食宿的另补2角,并享受按规定应得的
奖励。新建、改建工程每完成一个标准工作日发给补贴1.25元。承担干线公路养护
义务的乡、生产队,有权按政策规定的比例,分享行道树、矮林的收益。
  1983年,山东省交通厅根据定员标准,调整了养路员实行民工建勤与养路承包
责任制相结合的办法,养路员出勤生活补贴由公路站或工班统一掌握,公路养护任
务由养路员承包。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即发给全部出勤生活补贴,或实行定额管理,
按定额发给生活补贴。在大中城市郊区,农民经济收入较高,建勤民工待遇适当提
高,实际开支的养路员费用,有时超过规定的民工建勤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