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航道养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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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港航养护费〗〖航道〗〖养护费〗〖种类〗〖航道养护费〗
    〖建国后〗〖征收〗〖港口〗〖过闸费〗
  1965年3月10日经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山东省交通厅、财政厅联合公布施
行《山东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1972年8月,山东省交通厅又
制发《山东省内河船闸征收过闸费试行办法》。上述两种《办法》执行的具体标准
是:
  1、航道养护费。(1)国营、集体和其他运输单位专业运输船舶中的机动船、驳
船和被拖木帆船,按运费收入总额的6%计征;木帆船按运费收入总额的4%计征。
(2)机关、企事业、人民公社、农场、水利、水产、林业等担负本部门运输和经营
副产运输生产的船舶,以及其他有经营运输业务性质的船舶,按登记吨位计征航道
养护费。轮驳船(包括被拖木帆船)每月每吨黄河3.5元,卫运河2.3元,小清河2元,
京杭运河山东南段(包括南四湖、东平湖等干支航道)2元。黄河中木帆船每月每吨1.
1元。(3)免征航道养护费的有:交通部门的工程船、港作船等非常运输船舶;军事、
公安、水利、农业、卫生、铁路、地质、科研等部门非营运的工作和工程船;其他
非经营运输的专用船舶;用于横渡的船舶;经山东省交通厅核准免征的船舶。
  2、过闸费。(1)船舶通过船闸按核定的吨位计费。重载按实载吨位(载客3人折
1吨)每吨次征收0.1元;空载每吨次征收0.05元。拖轮按建造总吨位每吨次0.05元。
(2)5吨以上农船、渔船按准载吨位每吨次征收0.05元。(3)各类排筏每立方米每次
征收0.1元。(4)部队、公安机关自有船舶、义务支农、救灾运输船舶、准载吨位不
足5吨的农船、渔船免征过闸费。
  3、其他费收。包括船舶检验、丈量、登记、船员培训与考试等征收的费用。
黄河泺口、济阳两处归黄河航运局管理的渡口净收入,60年代末列归港航养护费收
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