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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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港航养护费〗〖航道〗〖养护费〗〖种类〗〖港务费〗
    〖建国后〗〖征收〗〖港口〗
  1963年7月,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海河港口费收规则》规定货物港务费征收
标准:一、二类货物进出港每吨次征收0.1元;三、四、五类货物进出港每吨次征
收0.2元;军用品、邮件、船舶自用燃料、垫缚材料和有特殊情况的货物免征货物
港务费。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船舶进出港每净吨(马力)次征收0.1元;拖轮按季
征收,每季每马力3.6元;本省内河港籍的木帆船按季征收,每季每净吨0.5元;军
事、公安机关自用、征用或租用的船、在港内无商业行为的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
  1975年12月,山东省交通邮政局修订《山东省海河港口费收规则》,1976年1
月起执行。货物港务费新订标准为:经港口吞吐的货物,每吨次征收0.2元。免征
货物中增加了行李包裹、港区内运输的货物、因意外事故及其他原因临时卸在港内
但仍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船舶港务费标准为:船舶进出港每次征收港务费一次,
轮船(包括机帆船)每净吨、拖轮每马力征收0.1元,驳船、帆船每净吨0.05元;本
省内河籍船舶按季征收,轮船每净吨、拖轮每马力每季3.6元,驳船、帆船每净吨
每季1元;临时参加运输的船舶、外省来本省参加运输的船舶可按次征收;军事、
公安、海关、捕鱼及港内工作船,非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船舶,避难船舶以及运费收
入不满船舶港务费5倍并提出证明的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征收标准为:
经港务部门同意,渔船停靠码头每6小时为一期,按船舶长度每期每米征收停泊费0.
15元;在港装卸结束后4小时仍不出港或不在港口装卸的船舶,因待修、检修船舶
在港口码头停泊,避难来港、警报解除4小时未离港的船舶,每净吨(马力)每日征
收停泊费0.05元;扫舱或港口原因造成船舶等装、等卸、等潮、等手续的时间,不
征停泊费;军事、公安、检疫、海关边防等公务船舶及港口工程船免征停泊费。
  1983年11月,山东省交通厅再度修订《山东省海河港口费收规则》,自1983年
12月1日执行。修订内容有:
    〖货物港务费〗
  1、货物港务费。经港口吞或吐的货物计费单位按重量吨的每吨次征收0.2元,
计费单位按重量吨或体积吨择大计费的货物,每吨次征收0.15元。免征货物中去掉
了邮件、行李包裹、使馆用品、展品、渔船捕获的鱼鲜、港区内运输的货物等。
    〖船舶港务费〗
  2、船舶港务费。本省内河籍船舶按季征收港务费。轮船(包括机帆船)每净吨、
拖轮每马力征收5元,驳船、帆船每净吨征收2元。外省来的船舶按次征收港务费。
轮船(包括机帆船)每净吨、拖轮每马力征收0.2元,驳船、帆船每净吨0.1元。非常
运的军事、公安、检疫、港内工作船,运费收入不满船舶港务费5倍并提出证明的
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
    〖停泊费〗
  3、停泊费。经港务部门同意停泊码头的船舶按净吨(马力)每日征收停泊费0.
05元。渔船停泊码头每6小时为一期,按船舶长度每期每米征收停泊费0.15元。下
列情况均征收停泊费:装卸完毕4小时后因船舶原因继续留泊的船;等修、检修的
船舶;因避难来港警报解除4小时后未离港的船;渔船、旅游船舶和其他原因来港
停泊的船舶。免征停泊费的船舶有:军事、公安、检疫等公务船舶、港口工程船、
因气候影响或港方原因在港停泊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