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兽力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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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力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建国后〗
  1949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兽力车每月每套按运价收入20%缴纳养路费。
至1956年3月,兽力车均分套别按月征收。在社会主义改造时,个体运输户成立县、
市搬运公司、马车运输合作社。1957年4月,马车合作社兽力车养路费由原按月分
套计征改为按运费收入4%征收。1959年始,按营运收入计收的费率调低,一律按3
%计征。1960年下半年始,非专业运输单位自用车,改按每吨位每月7元征收;机
关、团体、学校等自用车则按上述标准折半征收。1964年5月,山东省交通厅和财
政厅联合颁发新的征收办法,对其他企业的兽力车改为按月分套别征收,机关团体
等自用车仍折半征收,征收费额比原来的分别调高50%以上。1972年3月始,非专
业车实行按季分套别征收,征收费额调整为半套9元,单套及套半18元,双套以上
36元。对农村生产队营运收入不易查对者,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自1982年后,专
业运输单位兽力车已被淘汰。1985年,山东省计委、交通厅、财政厅联合公布《山
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规定厂矿、企事业兽力车按月分套别征收,费额相当
于1972年按季标准的1/3。机关、团体、学校自用兽力车,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