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其他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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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标准〗〖汽车〗〖机动车〗〖养路费〗
    〖公路〗〖民国〗〖建国前〗〖建国后〗〖费率〗
  1933年,山东省建设厅公布《管理非营业长途汽车办法》,规定机关或个人长
途汽车、客车半年收费24元,货车3个月60元,临时一次往返4元。1934年,汽车改
按路租、车捐缴纳。载货汽车路租长途每次15元,短途7.5元。车捐,货车每月分
为26元、40元,最高125元,客车每月60元。1937年又改为客车按票价半数收费,
货车起止间200华里以内者收费1000元,300~400华里1500~2500元,超500华里收
费3000元,空驶一律收费2000元。
  解放战争期间,1947年3月解放区胶东行署公布《征收养路费暂行办法》,规
定公私客货汽车每辆每月征收3万元(北海币),不满一月者按一月计算。1949年1月,
省公路运输总局规定民营汽车养路费改按所得运费10%征收。1949年8月山东省人
民政府规定,公私营运汽车按所得运费5%缴纳养路费。
  1949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客货汽车费率按运价缴纳,好路8%,差路5
%。1951年改为按次和按月两种征收标准。汽车按月吨缴费者每半吨人民币13.5万
元(旧币,下同);按次缴费者,好路按收入额6%征收,差路5%,空驶者按最低运
价折征30%。1953年,按次缴费者改为每吨公里210元,按月缴费者每核定吨位调
为37.8万元。同年8月,客货汽车养路费改按车月行程计征,不足1000公里按1000
计,客车超3000公里按3000计,货车超2000公里按2000计。费率如下表:

1953年山东省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表
    〖1953〗〖山东〗〖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统计表〗
表7-10
┌────────┬──┬──┬──┬──┬──┐
│车月行程    │1000│1001│1501│2001│2501│
│(车公里)    │  │~ │~ │~ │~ │
│        │  │1500│2000│2500│3000│
├────────┼──┼──┼──┼──┼──┤
│每月每吨位(万元)│21.0│31.5│42.0│52.5│63.0│
└────────┴──┴──┴──┴──┴──┘

  企事业小卧车、交通车,按日行程250车公里、每月每吨位征收2.25万元,不
足1吨者按1吨计。1954年2月,专业运输企业养路费改按运费总收入额6%缴纳,其
他企、事业客货车仍按车月行程征收,货车超3000车公里,按3000计。其费率如下
表:

1954年山东省非专业运输企、事业客货车养路费征收标准表

    〖1954〗〖山东〗〖养路费〗〖征收〗〖标准〗〖统计表〗〖汽车〗
表7-11
┌────────┬──┬──┬──┬──┬──┬──┬──┐
│车月行程(车公里)│1000│1001│1501│2001│2501│3001│3501│
│        │及 │~ │~ │~ │~ │~ │以上│
│        │以上│1500│2000│2500│3000│3500│  │
├─────┬──┼──┼──┼──┼──┼──┼──┼──┤
│每月每吨位│客车│18.0│27.0│36.0│45.0│54.0│63.0│72.0│
│(万元)  ├──┼──┼──┼──┼──┼──┼──┼──┤
│     │货车│15.6│23.4│31.2│39.0│46.8│  │  │
└─────┴──┴──┴──┴──┴──┴──┴──┴──┘

  1956年改用新人民币收费标准。汽车按次缴费者,每吨公里客车0.0144元,货
车0.013元。按月按核定车公里缴费者,收费标准如下表:

  1956年山东省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表
    〖1956〗〖山东〗〖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统计表〗
表7-12
┌────────┬───┬──┬──┬──┐
│车月行程(车公里)│1000 │1001│1501│2001│
│        │及以上│~ │~ │以上│
│        │   │1500│2000│  │
├─────┬──┼───┼──┼──┼──┤
│每月每吨位│客车│14.4 │21.6│28.8│36.0│
│(元)   ├──┼───┼──┼──┼──┤
│     │货车│13.2 │19.8│26.4│33.0│
└─────┴──┴───┴──┴──┴──┘

  1959年1月始,机动车均按运价总收入6%征收。1960年7月,专业运输企业和
统一组织的营运车辆,均按运费收入总额6%计征;非运输单位自用车,按每月每
核定吨位征收80元,牵引车或拖拉机拖带的挂车,以挂车载重吨位每月每吨位按标
准20%征收,机关、学校、团体,按标准折半征收;企业车辆行驶自修自养专用公
路免费,兼行公路时折半征收。1964年5月始,专用运输企业汽车改为按总收入额8
%征收;非专业单位汽车每月每吨位75元,拖拉机15元,履带拖拉机30元;按次缴
费汽车每吨位1次(4天为1次)20元,拖拉机4元,履带拖拉机8元;机关、团体、文
教卫生部门生活服务车辆,按标准折半征收。同年8月,国营专业运输汽车费率上
调为按收入总额12%征收。
  1966年3月取消农业生产队车队搞副业行驶公路征费规定,参加营运车辆按收
入3%计征;按次缴费车辆,原4天1次改为1天1次,每次吨位征费5元,机关、团体、
学校折半。
  1967年7月,国营专业运输汽车养路费,由运费收入总额12%改按换算周转量
每吨公里0.027元计征。1972年3月,国营专业运输费率不变,集体专业运输车辆按
收入总额12%征收,其他企、事业车辆,客货汽车、油罐车每月每吨位75元,特种
车、拖盘车、半挂车48元,革新车、拖拉机24元。有专用公路单线10公里以上的企
业车辆兼行公路,每月每吨位征收60元。农业部门参加营运的汽车按收入12%计征,
革新车6%,拖拉机4.8%,油罐车每月每吨位37.5元。市内公共汽车按行驶公路部
分收入额12%征收。1975年7月补充规定,按征收标准缴费的汽车、革新车所牵引
的挂车,按主车标准折半缴费;凡按月按次缴费的车辆,查出漏费时一律按月补缴。
  1981年10月始,企、事业单位有专用公里10公里以上的,其车辆按规定标准减
征20%;出租汽车按收入12%计征;不易区分用途的汽车按标准折半;拖拉机收入
不易查对者可按每月每吨位24元计征;社队办企业的汽车、特种车,按标准折半计
征;医院等单位救护车、防疫车、环境监测车免征,营运时征全费;机关和部门所
设的宾馆、饭店、招待所车辆按规定标准征收;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团体、干校由
行政经费开支的车辆免费,超编车辆行驶公路时加倍征收。
  1985年4月,收费标准调整为:交通专业运输部门营运车辆和专营出租车辆均
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征收;城市公共汽车按跨行公路部分收入15%征收;其他企、
事业单位车辆按月每吨位计征,汽车115元,挂车58元,营运机动三轮车45元,拖
拉机45元,教练车、特种车、大型平板拖车(40吨以上部分每2吨折1吨)58元,重型
车、半挂车10吨及以下者115元,10吨以上部分58元。有专用公路单线20公里以上
者,汽车按月每吨位92元计征,挂车45元。乡镇企事业、农村个人和联户营运的拖
拉机20马力以上者,全年按8个月计征;20马力及以下者,按4个月计征。军队企业
车辆(不含农场自用车),均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同年7月始,邮运专用车按标准减
征30%,改变用途时仍全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