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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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管理〗〖山东〗〖交通〗〖财务〗〖资金〗〖成本〗
  1951年4月,山东省交通厅所属交通企业单位建立成本和成本核算等管理制度,
加强了企业的成本管理。1961年5月,山东省交通厅制定《关于地方国营交通企业
成本支出划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规定成本支付范围限于生产和管理部门职
工工资、职工福利基金和生产奖金;各种燃材料、配件、物料、饲料、轮胎、低值
易耗等;按规定支付的劳动保护费,运输生产中发生的事故损失费、停工损失费用
等;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扩大业务广告、宣传、展销订货等所需经营业务
费用等。全省地方国营交通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
本监督等管理制度,按年、分季进行定期成本考核、检查,减少了非生产性开支,
降低了各项费用支出,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1978年6月,山东省交通厅重新划分
成本范围。运输企业和交通工业企业成本包括工资、燃料、轮胎(汽车运输部门)、
折旧费、大修费、保修费、材料(交通工业部门)管理费、其他等。水运企业为工资
及附加费、燃料、润料、材料、基本折旧、修理费、港口费、事故损失、企业管理
费、其他等。1982年11月,山东省交通厅颁发《山东省公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将公路养护中的公路小修保养、修建工程、车辆运输、施工机械(使用或出租)、
产品生产等,纳入成本核算范围(但不包括固定划归道班房管理和使用的运输设备
和施工机械等),并规定在加强成本管理的同时,各公路基层单位按年编制公路小
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以及车辆运输、施工机械的使用、产品生产等成本
计划,作为考核成本的依据。成本计划确定后应制定节约材料、提高工效和设备利
用率、减少消耗费用等措施,以保证降低成本。1984年4月,国务院和财政部相继
颁发《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厅在全省地方国营交通企业中组织贯彻和实施,统一了企业成本管理原
则、核算方法和企业成本定期分析及成本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