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河港航养护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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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护费〗〖港口〗〖航道〗〖港航养护〗〖港务费〗〖航道养护费〗
  山东省自1951年5月开始征收海河港航养护费,所征资金,本着“以港养港、
专款专用”的原则,列省级港航养护特种资金进行管理。具体征收工作由各地航政
部门办理,统一上缴省航运管理局,汇总上报山东省交通厅,用于海河航道疏浚、
养护和改善航道条件等。年终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1964年8月,交通部、财政部颁发《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
省交通厅、财政厅结合山东情况,于1965年3月下达《山东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
和使用暂行办法》,重申航道养护费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1973年3月,省交
通邮政局重新下达《关于加强公路养护费、港航费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再次重
申:海河港航养护费(包括港务费、航道养护费、过闸费等),是国家向行驶在航道
上的船舶和堆放在港口的货物征收费用,是港航修建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严格
使用范围,坚持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港航费收入,专户存入银行。如须退
还收入时,报山东省交通邮政局批准。1981年5月,山东省交通厅为加强海河港航
养护费的管理,调动港航费征收部门的积极性,促进增收节支,制发《山东省港航
事业费收入分成和工程支出包干试行办法》,规定征收的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
航道养护费、过闸费、监督收入等,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基数以内的收入,5
%留征收单位,95%上缴山东省交通厅;超过基数的收入,20%留征收单位,80%
上缴山东省交通厅。分成收入款,可用于港航修建、养护、房建工程、机具购置、
奖励基金、集体福利设施、弥补事业工程超支、费用超支和职工福利基金超支等。
海河港航养护费支出,按山东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应用于海港、内河航道的养护
和修建,管理机构的经费,设备、工具、器具购置等。1979年6月,山东省交通厅
制发《山东省港航事业费使用范围暂行规定》,重申使用范围为港航修建工程、港
航养护、机具购置、房屋、船闸经费、监督支出、港航事业管理费、其他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