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路养路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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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养路费〗
  1950年7月,交通部下达《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公路
养路费的收支,按“以路养路,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严禁以任
何理由挪作他用。1973年2月,山东省交通邮政局下达《山东省公路养路费、港航
费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重申公路养路费是国家向行驶在公路上的车辆征收的一项
费用,是公路修建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按照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征收工作,
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公路养路费收入,专户存入银行,只准存,不准支,必
须退还收入时,报省交通邮政局批准。1982年11月,山东省交通厅颁发《山东省公
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再次重申公路养路费资金的使用“以路养路”、“统
收统支”,实行“收支两条线”。1983年7月,山东省交通厅制发了《关于对公路
养路费超收分成和开支包干试行办法》,规定超额完成省统一制定的养路费收入计
划时,超收部分50%上缴山东省交通厅,50%留征收单位。1985年改为超收部分40
%上缴山东省交通厅,60%留征收单位。留用部分60%用于生产基金,30%用于事
业基金,10%用于职工奖励基金。此《办法》促进了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减少了
漏征现象。
  公路养路费收入管理,由山东省交通厅指定省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市、地公
路管理段、站具体征收,并在当地银行设立专户,定期上缴;省公路管理部门汇总
上报山东省交通厅,由山东省交通厅统一安排使用。
  公路养路费支出,按照“取之于路,用之于路,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设养护工程费、养路事业费、养路其他费三项。养路工程费须占总支出的80%,应
满足经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支出,尽量增加改建工程投资,年终结余款额结转下年
度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