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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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管理〗〖山东〗〖交通〗〖财务〗〖资金〗
    〖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折旧〗
  1949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公路运输局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流
动资金进行清点、登记、建立帐卡、核定资金等工作,为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加强各
项资产、资金的管理创造了条件。
  1951年6月,中央财经委员会颁发《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
山东交通企(事)业单位遵照执行,清理资产,核定资金,建立资产、资金管理和固
定资产折旧制度,并开始按年、分季核定流动资金定额。1952年,财政部下达《国
营企业提缴折旧基金摊销和清理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办法》。山东省交通厅规定固定
资产折旧为:营运汽车按行驶里程折旧,按车辆种类,一般定为40、60、80、100
万公里不等。海运船舶,钢质船最高折旧年限为40年,木质船25年;内河船舶多为
木质,一般定20~30年不等。其他房产、设备等,按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折旧年限。
  1961年9月,山东省交通厅制订《山东省地方国营交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草案)》和《关于加强地方国营交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将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即车船、机械设备、建筑设施、管理用具、检验
设备等)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即职工宿舍、医院、托儿所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
等),规定“凡经核定的企(事)业流动资金,只能用于企(事)业生产周转的需要,
严禁挪作他用。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最低需要时,可由生产基金中补充或向当地
银行申请贷款”。
  1966年以后,全省交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管理严重混乱。1979
年6月,山东省交通厅遵照国务院下达的《全国清产核资办法(草案)》要求和省政
府的统一部署,在所属国营运输企业单位再次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逐步扭转了企业
资金管理混乱状况,提高了资产、资金的运用效能。在此次核定企业流动资金总额
中,按国家统一规定,将85%列为上级调拨资金,15%改列银行贷款,按期由企业
贷款户向各贷款银行支付定额利息,促使企业单位在经济上精打细算,节约使用流
动资金。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30%由企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70%按分配
比例由企业留用或上交主管部门统一备用。同时,为了恢复资产更新改造,对固定
资产采用按不同年限(资产)和里程(车船)进行折旧处理,以回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