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船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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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船舶〗
    〖运输〗〖交通〗〖行业〗〖管理〗〖运政〗〖沿海〗〖内河〗
  民国时期,山东海河航运船舶,除沿海航运有极少部分船舶为官办外,其余全
系私营船行和个体船户所经营,船舶管理无统一办法。新中国建立后,各地、市、
县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颁发的有关水上航运船舶检验和航行安全等规定,将分散的社
会航运船舶逐步纳入统一管理的轨道。
  1、内河社会船舶管理。1953年山东省交通厅制定《内河航运制度》,规定社
会船舶参加由当地航运部门统一组织的货源运输,由当地航运管理部门按所运货运
费总额1%收取管理费;对不参加当地航运部门统一招揽的货源、自行组织货源运
输的,由当地航运管理部门,按所承运的货运费总额1.5%收取管理费。通过社会
主义改造,社会船舶纳入国营企业或组织成立公私合营企业和航运合作社。“大跃
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船舶管理混乱。1980年实行改革开放经济政策后,
社会船舶有所发展。船舶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得到加强。
  2、沿海社会船舶管理。1952年,北洋区海运管理局青岛海运分局按照交通部
北洋区海运管理局《关于统一领导民船完成短途运输的通知》要求,成立青岛民船
运输公司,在烟台、石臼所、石岛、张家埠、岚山头、俚岛、辛家港、薛家岛、乳
山口、涛雒等港口设立民船办事处和运输管理站,统一管理民船运输。1953年船舶
管理体制改变,民船公司和民船办事处等业务全部纳入青岛航运分局管理。1958年,
山东沿海青岛辖区民船统一移交青岛市交通局管理,其他地区民船由当地交通局管
理。1962年后,市、县航(海)运公司,全部属当地市、县交通局管理。改革开放后,
沿海社会民船原则上仍按原有规定范围由当地交通局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