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汽车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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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运价〗=〖运输价格〗〖建国前〗〖公路〗〖建国后〗
  民国初期,山东省汽车运输实行分区设局制,各区局路线实行分区定价,运价
不一。1934年,山东全省汽车路管理局统一规定客运运价,普通客车每人每华里1
分5厘(旧银币),特种车加价50%。次年12月颁布《山东省长途汽车运价收费暂行
办法》,规定汽车运输货物运价,按油脂市价和各营运路线收支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并按货物分为三等:以丙等(零担)货为基础,按每100市斤运载1华里收费若干推算
出运费标准;乙等货运费按丙等运输费加50%计算;甲等货运费按丙等货运费加
100%计算。整车运输运价按丙等货九折计算。
  抗日战争胜利后,山东各地汽车运价不一。1946年,济南地区客运每人公里70
元(旧法币,下同),货运每吨公里1400元;青岛地区客运每人公里40元,货运每吨
公里800元。1947年,济南地区客运每人公里增至250元,货运每吨公里2500元。
  1948年11月,山东解放区公路运输总局公布《暂定汽车运费价目》,客运每人
华里100元(北海币,下同),行包每斤(市斤)华里1元,货车重载每斤华里0.9元,
中载每斤华里1元,浮载每斤华里1.2元。马车运价未作统一规定,由车主和货主面
议。
  新中国建立初期,1949年10月山东省公路运输局调整全省汽车运价:省内客运
每人公里25元;货运低载每斤里0.17元,中载每斤里0.19元,浮载每斤里0.21元。
马车运价仍未统一规定。1950年11月,省人民政府交通局制订新的《汽车运价和马
车运价标准》,并自次年3月5日起执行。
  至1951年6月,又连续三次降低客货运价,以利土特产品运销。同年10月,为
鼓励招揽回程货运,减少车辆空驶,规定往返用车者,运价按75%优待。同时大幅
度降低马车运价和不同农业季节的运价标准,促进马车运输业务。1952年后,随着
运输经营的改善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运价多次调整、降低。1956年1月,省运
输公司再次调整汽车运价:(1)降低客货运价,客运运价由每人公里0.026元降为0
.024元;货运五等货物基本运价由每吨公里0.24元降为0.22元。(2)货运短途运价
改行递远递减的计算方法,整车1~25公里分五等货级、125个不同运率;零担货物
增加1~10、11~15、16~20、21~25公里分别按四个档次分等计价。(3)增加特价
运输规定,利用空驶车辆运输农用、农产物资,按基本运价减20%;限期运到和紧
急运输需要夜间行车者,按基本运价加收5%加快费。同年5月,全国公路运输会议
确定国家统一管理汽车运价,交通部公路总局下达《汽车运价计算办法(草案)》,
山东省调整汽车运价。1957年9月,《山东省汽车运价计算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原有汽车运价计算标准一律废止。马车运价仍由省管理。1960年1月,省交通厅数
次调整运价,一般按照分乡副路以10公里运价为标准,单位运价调为0.3694元。
1961年3月调为0.4433元。7月20日加收50%空驶费。11月,马车实行收取饲料补助
费,每吨公里运费由0.10元增至0.13元。1965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交通厅制
订《降低汽车货运运价取消货物分类计价的规定》,整车长途货运运价一律降为每
吨公里0.20元;整车短途和零担运价也按此比例降低,零担运价降至每公斤公里0
.0002元。1973年9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颁发《山东省公路汽车货物运
输规则实施细则》,取消支农运费优待规定。
  1975年9月,山东省计划委员会、交通局联合下达《小型机动车货运运价规定》
,凡1~2吨机动车和拖拉机长途货运运价,每吨公里0.28元;2吨及以上拖拉机长
途货运运价,每吨公里0.20元。此《规定》自同年10月15日起执行。1979年5月,
交通部颁布《全国公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凡参加运输单位,实行“三统”管理,
即由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受理货源、统一安排运力和统一计费标准,以利把社会
运输力量有秩序地纳入计划运输轨道。1984年2月交通部、国家物价局颁布《汽车
运价规则》,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制发《山东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规定货物分
类计算运价和分车型、长短运输等差别运价。新运价标准自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
同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的若干规
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时规定,各运输单位和个体运输联户可实行浮动运价,并
可自行组织货源,从而出现全省国营、集体、个体运输共同经营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