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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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0年,山东省政府建设厅制定《管理非营运长途汽车办法》,规定机关、商
业、个人自用长途汽车行驶公路时,应向省建设厅领取临时或长期通行执照。临时
通行执照适用于一定路线和日期,一次往返为限;长期通行执照适用于一定路线和
日期,其中客运汽车以六个月为限,到期可续,每期收取执照费24元;货运汽车以
三个月为限,到期可续,每期收取执照费60元。如违犯有关规定,除缴销执照外,
并酌情罚款。
  1935年,山东省建设厅针对非营运货车搭载乘客和非营运客车捎运物资的混乱
现象,重新修订《管理非营运长途汽车办法》,规定非营运客车按乘座人数,每人
按普通专营客车半票收费;无人乘车者,按一人普通专业客车半票收费。非营运货
车,无论载货多少,按每百华里2元收费。其余收费里程依此类推,超过500华里按
12元收费。如系空驶,不论里程远近,一次收费4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7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公路管理局除恢复执行《管理非
营运长途汽车办法》外,又制定《发售自备汽车通行票暂行办法》,规定自备汽车
行驶公路时,须事先领取通行票证始可通行。
  新中国建立后,1957年12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下达《山东省机关、企业自用
货运汽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机关、企业自用货车,应向当地公路管理部门申请
登记。进行运输时,要由公路运输部门统一平衡安排,除收取运费总额2%的代办
费外,其余运费全部属有车单位。
  1958年,一些大型厂矿企业自货自运,货运汽车大量增加,运输市场混乱。“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车辆大幅度增加,运输市场再度出现混乱。1973年,山东
省革命委员会商业、财政、交通局联合下达《关于机关、企业单位多余车辆统一由
公路运输部门组织安排运输的通知》,规定乡镇农副车辆,须经当地交通管理站统
一组织,统一安排运输。
  1979年,国务院批转交通部《关于统一组织管理机关、企业单位汽车的情况报
告》,要求凡属机关、企业单位的载货汽车,统一由交通部门组织运输,以节约能
源,减少空驶,提高车辆运输效率。
  1982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试行办法》,重新规
定:“长期从事非营运性运输的车辆,只能承运本系统、本部门生产、经营的物资
和生活用品;从事营业性的运输车辆,须按省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运价、行车
路线和运费结算凭证执行。非营运性车辆,从事临时性运输时,应经县以上交通部
门批准,发给临时准运证,按营业收入缴纳税金和按吨位交纳养路费,始可运行。”
  1983年以后,贯彻执行放宽搞活的经济政策,汽车运输市场出现多层次和多家
经营的局面,打破地区界限,放宽营运范围,非专业性运输单位和个体联户只需取
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执照,即可从事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