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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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政〗〖管理〗〖山东〗〖交通〗〖行业〗〖公路〗〖运输〗〖市场〗
    〖营运〗〖规则〗〖民国〗〖建国前〗〖建国后〗
  民国初期,汽车营运逐步发展。1918年,北洋政府交通部颁布《长途汽车公路
条例》、《长途汽车营业规则》和《长途汽车公司发给执照规则》等办法,规定:
“凡经营汽车运输业者,须将经营理由、公路名称、创办人、资本数额、经营路线、
车辆种类、数量等,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经营执照后,始可运行。”1919年,
山东官办和商营汽车运输业开始按上述规定申报营业。1922年,山东省道筹备处制
定《沿用官道汽车营运规则》(暂定),规定:“凡沿用旧有官马大道经营汽车运输
业,须经批准立案后,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方可行驶。同一路线或同一起止点,
不准由两家汽车运输行同时经营。不准在官马大道左右30华里以内开办平行汽车营
运业务。”
  1930年,山东官商营运汽车有所增加,山东省政府规定,官营汽车以经营干线
公路客运为主,干线公路货运和支线公路客、货运,则招用商车经营。山东省建设
厅制发《招用商车暂行办法》和《补充办法》,规定商营车辆须经所在区路局检验,
破旧车辆一律不准行驶;所行驶路线和车辆载重量,需报省建设厅备案。招用商车
以满足客货运输需要为限,商车以其票价、运费收入为依据,按比例进行官、商分
配,其比例由省建设厅视各区营业情况,按票价、行李费和货运费标准确定。商车
在各区路局没有设汽车站的路线上运行,按月向所在路局缴纳车捐。
  1935年1月,山东省建设厅废除原有《招用商车暂行办法》和《补充办法》,
另行制发《管理商车暂行办法》,规定商车经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和车辆牌号,
由全省汽车管理局按车商营运收入提成和缴纳捐税。
  日本侵华时期,山东公路交通运输业由日本华北交通株式会社特务部控制,定
有《华北汽车事业对策》。中国商人经营汽车运输,须经批准发给执照后方可运行,
但需随时听从日本特务部调用。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公路管理局于1947年4月恢复原《管理商
车暂行办法》,对全省营运车辆重新登记,并制定《商车包营路线办法》。批准运
行的商营客货汽车,车主应与省公路管理局签订包营路线合同,按规定缴纳运费总
收入5~15%的管理费和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养护路费。商营客货汽车不准相互兼
运。未准登记的营运汽车,不准在公路上行驶,如有违犯,除追缴养路费外,按起
运前被查出、中途被查出、终点站被查出,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公路运输局在全省公路运输业和运输市场较为混乱的情
况下,于1950年4月实行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的“三统”政策,整顿运
输秩序。
  在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中,私营汽车运输业纳入国营企业或组成公
私合营汽车运输业;个体马车、人力车业等,组成不同形式的初、高级运输合作社。
1956年,山东省交通厅制定《县运输管理站暂行组织章程》,规定在运输任务和运
输工具较多的县,由县交通科增设专门人员管理。
  “文化大革命”初期,运输市场出现严重混乱。1973年4月,山东省革命委员
会商业、财政、交通等三局联合制定《山东省运输市场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凡物资集散点、运输任务重的矿区和较大集镇,均应设立交通运输管理站,贯彻“
三统”政策,管理运输市场,组织农副业和城镇运输车辆承担短途运输任务。
  贯彻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以后,社会运力大量增加,争货源的矛盾日益突出。
1979年5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交通局发出《关于加强公路运输市场管理的意见》,
规定公路运输货源,由市地县交通局统一受托,统一平衡安排,统一运输价格;禁
止机关、企事业到社会招揽货源,从事营业性运输;农村副业运输车辆,由区乡交
通运输管理站,视货源以货定车。1980年2月始,按国务院规定,跨省和省内跨市、
地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以节约能源、稳定运输市场秩序。
  1984年12月,山东省交通厅下达《关于公布全省公路运输重点管理的港站厂矿
名单的通知》,规定凡在重点港站、厂矿发生的公路运输,均纳入统一管理。其中
属于营业性运输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平衡安排;属商、粮、供、贸运输企业承
运本系统内的物资,暂由其主管部门安排。跨市、地运输,由山东省交通厅平衡安
排;市地范围内跨县(市)运输,由市、地交通局(处)平衡安排;县(市)范围内运输,
由县、市交通局平衡安排。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