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公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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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交通〗〖行业〗〖路政〗〖管理〗〖公路〗〖行车〗〖规章〗
    〖保护〗〖设施〗〖规定〗
  1935年,山东全省汽车路管理局《保护公路处罚规则》规定:“不得私自伐取
专路树、草、坊,因作业耕种破坏桥梁涵洞、磁管及其他公路上建筑物,须照价赔
偿,公路两旁禁设建筑物。”
  1949年5月,解放区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护养公路的布告》规定:“凡
属公路范围内一切建筑和桥梁、涵洞、路基、路面、路标等,严禁破坏(如挖掘、
拆卸、耕种、取土、涂抹及横开水沟等)。凡公路界线内,禁止妨碍交通之堆积及
建筑。”1949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再次发布布告,重申“凡因车辆行驶不慎,
致损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通标志或其他建筑设备时,应视情节轻重,令其
赔偿,或处以小米10~100斤折价之罚款”。山东省公路运输局制订《山东省公路
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补充规定:“凡公路界线内,禁止妨碍交通之堆积及建筑。”
  “大跃进”期间,各地大规模兴修农田水利,挖断公路而不修桥涵;修建水库
淹没公路而不改移路线,不修防护工程;利用公路边沟开渠引水或蓄水,不加固路
基边坡,路基被浸泡;随意堵塞桥涵或拦河筑坝蓄水等,造成公路交通断阻。1960
年,仅山丘区修建水库即截断公路达32段;平原区因挖河打乱地表水流势,冲断公
路数百处。1962年,交通部发布《关于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
案)重申: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两旁已划定的用地界内,禁止建房、搭棚、筑
坝蓄水,不准在路肩上、排水沟内堆积杂物或种植农作物;桥梁上下游附近河床上,
不准挖取砂石、筑拦水坝等,如有发生应坚决制止,并根据情节认真处理。1963年
后,山东省交通厅加强公路管理,乱占公路、阻断交通等现象大为减少。
  “文化大革命”时期,各地兴修农田水利时,出现占用公路等情况。1974年12
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交通局转发交通部《关于加强路政管理工作保证安全运转的
通知》,1975年山东省革委会发出《关于加强路政管理的通告》,交通部下达《关
于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除重申有关要求外,明确规定“禁止在公路上开挖渠
道,打场晒粮,设市摆摊,堆物盖房等”。198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
强公路管理的布告》指出:“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人人有责,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侵占和破坏;不得在公路上搭棚盖屋、堆集物料、积肥制坯、放炮采石、挖沟
筑槽、放牧牲畜;不得在公路路肩、边坡、边沟取土;不得损坏公路标志和桥梁栏
杆、标注。”“超过桥梁负荷的车辆,通过桥梁要事先报告公路管理单位,按要求
加固后才许通行。各地修桥修路中断行车时,要先把临时便桥便道修好,设置绕行
标志。”“不准随意开挖公路中断交通。横穿公路引水,一律要埋设涵管,并事先
征得公路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利用干线公路边沟作引水渠道,已利用干线公路边沟
挖成的渠道,使用单位应采取砌筑护墙等措施,不使公路受到破坏。”“禁止在公
路上打场晒粮,开设集市,已在公路上开设集市的要限期迁离。”“干线公路两侧
严重影响行车视线和安全的障碍物,要认真做工作,予以清除。今后在干线两侧修
造建筑物,一般要离公路10~15米。”1981年3月,山东省交通厅召开全省交通安
全路政管理会议,贯彻《布告》精神,组织全省广泛宣传,清除路障,处理路政管
理事件。山东省交通厅、公安厅联合发出《进一步贯彻省政府〈布告〉的通知》,
要求“凡公路两侧生产队打场晒粮尚未解决的,公路附近集市未迁移的,提出改整
方案,限期解决”。1983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
通的通知》,规定:“公路(社队自修、自养的乡村道路除外)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两旁已划定的用地,都是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任意侵占或破坏。”并规定:“严
禁在公路上和两侧留地范围内建房搭棚、挖沟、引水、埋设管线和电杆、烧窑、开
山采石等。公路两侧留地是为修建排水系统、取土修路、造林绿化、巩固路基用的,
并非征而不用,已被侵占的要限期退还。”“农田灌溉,临时确需引水跨过公路,
事前要报请公路部门批准,并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公路,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严禁在公路上和排水沟内打场晒粮、摆摊贸易、堆放物料、积肥制坯、放牧牲畜、
种植农作物、设置路栏等,已有的应限期撤除。”“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
各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筑坝拦水、压缩河床,在桥涵附近不得烧荒、倾
倒垃圾等。”“严禁动用、迁移、损坏和涂改公路标志、测桩、界碑、护栏及其他
附属设施和养护材料、机具等。”“严禁乱砍滥伐和毁坏公路树木、花草。公路两
侧树木是为巩固路基、保护路面、防风固沙、美化环境、舒适行旅种植的。生产的
木材是国家资源,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砍伐。”据此,山东省交通厅
在各市地公路、监理部门与公、检、法单位互相配合下,共拆除路边违章建筑房屋
2864间、敞棚4697处、围墙8289米,清除摊点31210处,迁移集市103处,清除堆积
粪肥谷物81160处,损坏、占用公路现象减少。
  1984年2月,山东省交通厅发出《关于加强路政管理开展文明路建设的通知》,
确定路政管理好、交通秩序好作为文明路重要标准,并成立路政管理领导小组,配
备各级路政专用车辆,推行划段包干负责制,使路政管理逐步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