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事分类解析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40&rec=399&run=13

    〖交通〗〖待业〗〖航行〗〖1953-1985〗〖河事〗〖次数〗〖经济损失〗
    〖海事〗〖管理〗〖建国后〗〖海损事故〗〖处理〗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对外接连签订不平等条约,外国轮船自由航行于山东沿
海和内河,发生碰撞事故中国政府无权处理。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人民政府责成山东省交通厅于1953年设海事处理委员会,
组织领导全省海事处理工作。全省各航运单位分别成立海事小组,以《水上货物运
输事故调查处理细则》等有关规定为海事处理的准则。
  1979年12月,交通部颁布《海损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则》(试行),规定发生海事,
应立即组织港监等有关部门到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报有关主管部门等待处理。
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舶、设施
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
“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
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提交
仲裁机关仲裁”。
  新中国建立初期,海、河航政和港航监督等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海事较多。随
着港航监督制度的逐渐健全,船舶航行安全系数提高,海损事故相对减少。
  1953~1958年共发生海事1679次,年均279.8次。沿海事故1954年最高,达118
次;内河事故1953年最高,达459次。1959年后规章制度逐步健全,不断加强管理,
海事有所下降。1959~1985年共发生海事1875次,年均56.8次,其中1982、1983、
1985年最少,每年1~2次。
  1953~1985年,海、河事总数3554次,年均107.7次。其中沿海889次,年均26.
9次,占海事总次数的25%;内河2665次,年均80.8次,占海事总数的75%。经济
损失达495.0万元,年均损失15.5万元。其中沿海经济损失251.9万元,占50.9%,
年均损失8.0万元;内河经济损失243.1万元,占49.1%,年均损失7.6万元。
  按海事分类,海河均以船舶发生碰撞为多,共发生644次,占海事总数的18.1
%;其次是风灾,共发生387次,占海事总数的10.9%;再次是搁浅,共250次,占
海事总数的7%;其他2273次,占海事总数的63.9%。海事中,沉船共474艘、9125
吨位、608马力。其中沿海沉船29艘、2304吨位、183马力,占海事总数的6.1%。
1967年沉船1艘,载重量200吨。1975年沉船2艘,载重量425吨。内河沉船445艘、
6821吨位、425马力,占海事总数的93.9%。其中沉船最多年份是1958年,高达63
艘,载重量810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