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船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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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待业〗〖航行〗〖船员〗〖管理〗〖规定〗〖考试〗
    〖船员证书〗
  1949年前,仅对远海船舶船员有一定的技术要求,而近海和内河船舶则靠船员
实践操作航行,时有事故发生。
  1956年11月,山东省交通厅制发《山东省内河小型机动船船员考试须知》,并
组成考试委员会,对在职船员每年进行两次考试,合格者发给船员(包括船长、驾
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报务员等)证书。船舶在1100总吨或4080马力以上者为一
等证书;200至1600总吨或1020至4080马力者为二等证书;未满200吨或1020马力以
下者为三等证书。1962年5月,山东省交通厅制定《沿海、内河未满100总吨、主机
马力未满150匹的轮船船员考试办法》,划分黄河、小清河、运河三个内河考区,
沿海青岛海运局为一个考区。每个考区均成立考试委员会,每年考试两次,经主管
机关批准后发证。1964年4月,山东省交通厅制定《山东省小轮船船员考试办法》,
规定不满200总吨和主机马力未满150匹的轮船船员考试发证,沿海船员由青岛海运
局负责,内河船员由各河系航运港监负责。
  1979年6月,交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规定应
由港监会同有关院校、科研机关、航运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试委员会,对船员
进行考试发证工作。船员(包括远洋、近海、沿海、内河船的船长、轮机长、驾驶
员、轮机员、电机员、船舶报务员和电话员)年满18周岁并具备所规定的实际服务
资历,可提出申请,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船员申请考试发证,须由船员本人填写
《轮船船员考试发证申请书》并附《船员体格检查表》,由船员所在机关或企业主
管部门审核,报请船员考试委员会批准。同年1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交通局制发
《山东省小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规定“内河、沿海小轮船船员考试合格后,
由考试机关发给相应的船员证书。”原《山东省小轮船船员考试办法》同时废止。
1980年,交通部监督局下达《关于当前船员考试发证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200
总吨或已满1020马力以上船舶的船长、轮机长的船员证书及其试卷,须报航政主管
部门复核后,始可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