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船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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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待业〗〖航行〗〖船舶〗〖检验〗〖规则〗〖标准〗〖沿海〗
    〖内河〗
  船舶检验,分为营运船舶检验和修造船舶检验两种。
  1950年,山东省交通厅对全省各河系船舶统一进行清理登记、检丈、核载、发
证,以确保安全运输。1954年3月,青岛港务监督对沿海各类机动船舶进行登记、
检丈;青岛航运分局对全部木帆船进行登记、检验、丈量、发证。1962年,山东省
交通厅对全省沿海、内河统一换发《船舶检验证》和《船舶资料簿》。
  山东沿海和内河水系航运单位,对各类船舶分别建立船舶设计、图纸、施工标
准等资料档案,供船舶检查部门检验使用。凡营运船舶维修和制造,均需由使用单
位和维修建造单位向港航监督部门申报检验,附送维修、造船图纸和技术资料,经
审核无讹、签章同意后,方准施工。造、修船舶竣工,按设计图纸检验合格后,方
可交付用船单位使用。
  1963年7月,山东省交通厅制发《船舶检验规则》,规定全省有船单位均须向
港航监督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才准航行。各港航监督要与航运单位、船厂建立正
常业务关系,对船舶技术检验行使职权。
  1980年10月,山东省交通厅制发《关于加强船舶制造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
船舶修理制度》,规定当地港航监督部门参与船舶制造、设计和船舶维修的管理。
1984年7月,山东省船舶检验处(对内是省航运管理局船检科)制发《山东省检验船
舶细则》,将船舶检验主要分为船体检验和船机检验两种。船体检验又分年度和特
别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是定期对船体主要部位进行检验和时效试验;特别检验是
每隔4~6年对船舶进行一次测定、检验,审定船舶强弱度、稳定性和抗沉性,保证
船舶处于正常技术状态。船机检验也分年度和特别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是定期了
解主机的技术状况,分作外部检验和系部试验;特别检验,是检查主机磨损、变动
和走线等情况,达到验船规范要求,保证主机运转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