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一)船物检丈签证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交通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40/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40/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40/article/39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40/article/39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交通〗〖待业〗〖航行〗〖签证〗〖船舶〗〖登记〗 〖检丈〗〖外轮管理〗 1949年前,船舶登记与签证由海关具体办理。1950年,山东各水系相继成立航 运机构,对公私营运船舶普遍进行登记、检丈和核校载重吨位、确定船籍、发放牌 照和证书等。1964年山东省交通厅规定,除军用舰艇外,所有船舶都必须经所在地 港航监督部门登记、检丈,发给《适航证书》、《航行签证簿》始准航行。不经签 证的船舶不准出港。对于参加国防重点建设的船舶,更应认真检查,以防事故发生。 未设港航监督机构的港口,由当地边防哨所负责登记、检丈、签证;无边防、哨所 的港口,由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审查、登记、签证。 1979年9月,交通部颁发《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规定:“船舶必须 检验、丈量、登记,取得规定的有效的船舶证书,并领有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 发给航行签证簿后,方准航行。” 山东沿海港口有涉外任务,青岛市设外轮管理办公室,专事外国籍轮船管理。 沿海开放港区,由港务监督、海关、边防、检疫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开展对 外轮的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