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物检丈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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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待业〗〖航行〗〖签证〗〖船舶〗〖登记〗
    〖检丈〗〖外轮管理〗
  1949年前,船舶登记与签证由海关具体办理。1950年,山东各水系相继成立航
运机构,对公私营运船舶普遍进行登记、检丈和核校载重吨位、确定船籍、发放牌
照和证书等。1964年山东省交通厅规定,除军用舰艇外,所有船舶都必须经所在地
港航监督部门登记、检丈,发给《适航证书》、《航行签证簿》始准航行。不经签
证的船舶不准出港。对于参加国防重点建设的船舶,更应认真检查,以防事故发生。
未设港航监督机构的港口,由当地边防哨所负责登记、检丈、签证;无边防、哨所
的港口,由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审查、登记、签证。
  1979年9月,交通部颁发《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规定:“船舶必须
检验、丈量、登记,取得规定的有效的船舶证书,并领有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
发给航行签证簿后,方准航行。”
  山东沿海港口有涉外任务,青岛市设外轮管理办公室,专事外国籍轮船管理。
沿海开放港区,由港务监督、海关、边防、检疫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开展对
外轮的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