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危险品装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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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品〗〖装运〗〖规定〗
  对危险品的运输、存放、装卸,1960年交通部颁发《关于签发装运出口危险品
安全装载证书的几项规定》,规定港航监督要对装运危险品的船舶进行现场监督检
查。
  1971年1月,交通部颁布《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当
地港监部门须亲临现场,按存放规定和搬运程序进行监督,一切无讹后,始可放行。
1981年,山东省交通厅制订《山东省地方港口船舶装载危险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明确装载危险品,均需使用《危险品货物监装证书》、《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
1984年交通部公布《危险品货物管理暂行规则》,山东省按照《暂行规则》要求和
山东省制订的《山东省地方港口船舶装载危险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统一贯彻执行。
凡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要事先向港航监督提出申请,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配装表》规
定,安排配载,并应悬挂明显标志。装载危险货物船舶,不得靠近其他船舶;不得
在港内、航道附近锚泊;装卸、航行和停泊时,要远离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装卸
现场严禁吸烟和明火;严禁无关人员上船,必要时应划定临时警戒线和派人监护。
凡经批准为临时性危险品货物仓库,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避雷、消防设备。对石油、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承运、装载、停泊和操作,都要有预防措施和意外事故的处理
方法。凡承运石油的非机动船,在承运前应将船舶技术状况、消防、救生设备及装
运限额等,以书面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由各港(无港口处,应由船舶单位负责)
申请所在港航监督派员进行现场监督。装卸石油的港区,要指定专用区域装卸,没
有专用区域的,也应严格与其他物资隔离,尽量压缩船舶在港停留时间,中途停靠
时两油船间至少应相距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