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航海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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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待业〗〖管理〗〖监理〗〖规章〗〖山东〗
    〖航海〗〖通行〗〖规定〗〖发布〗〖单位〗
  1976年2月,交通部、农林部、海军司令部在天津联合召开航海通告工作会议,
审定《关于发布航海通告暂行规则》,规定:凡属沿海航标临时发生故障、漂失、
移位等情况,按交通部指定区域负责发布民用航海通告;山东辖区地方沿海航海通
告,由青岛港航监督提出拟文,转知青岛海运局电台于当日10点和16点通电各轮船
和各港周知;定期性的变化,则由青岛港航监督拟文,以航海通告形式告知各轮船
和有关港知照。除港航监督外,任何单位不准播发航海通告。
  1985年,航海通告改由龙口、威海两港电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