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航标设置标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40&rec=391&run=13

    〖交通〗〖待业〗〖管理〗〖监理〗〖规章〗〖山东〗
    〖设置〗〖标准〗〖沿海〗〖航标〗〖内河〗〖种类〗
  山东沿海航标,最早建于清同治六年(公元1867年)。此年,清政府登莱青道筹
款修建烟台崆峒岛灯塔。清同治十年(1871年),英国侵略者于山东黄县龙口境的屺
 岛修建木质六角形白色灯塔。
  1949年后,山东沿海由人民海军先后在龙口、烟台、石岛、张家埠、石臼所等
港口建立27处航标,1961年1月移交山东省交通厅管理,并制订《山东沿海航标定
期检查维护制度》和《山东省沿海航标管理条例》,山东省交通厅责成青岛海运局
港航监督负责管理。1969年,普遍改旧式油灯发光为电源发光。1982年8月交通部
颁布《海区航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海区航标系指设置在海区的灯塔、
灯桩、浮标、雾号、雾钟、无线电示标站、导航台等助航设施”。“管理部门应保
证规定布设的航标,日夜不间断地发挥助航交通”。“对视觉航标要求标位准确,
灯质正常、涂色鲜明、结构良好;音响航标要求清晰,发放及时;无线电航标要求
讯号准确、频率稳定、功率正常、工作连续”。1985年3月,山东省交通厅责成青
岛港航监督按照《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规定,编制山东沿海海区航标和水上助
航标志改革方案,对沿海航标方位、专用标志进行调整和更新。内河航标多为三角
型(铁),其中黄河为长木浮标和浮鼓(铁桶)浮标两种,上置照明灯指示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