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河航行规则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40&rec=390&run=13

    〖交通〗〖待业〗〖管理〗〖监理〗〖规章〗〖山东〗〖规则〗
    〖避碰〗〖沿海〗〖航行〗〖船舶〗〖内河〗
  新中国建立初期,山东沿海机动船舶沿用1948年国际通用的《海上避碰规则》
航行。1960年6月,交通部制定《海上避碰规则》。1975年3月,山东对沿海航行船
舶的灯、笛等信号设置进行全面检查,按照《规则》要求配齐安全设备,保证安全
航行。1981年4月,交通部通知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山东省交通厅下达《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出海船舶或入海的内河船舶,须
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配齐安全设备,否则不准航行。
  新中国建立初期,山东没有制订内河航行章程。1951年4月参照华东区《内河
航行章程》组织试行。1960年8月,山东省交通厅制订《山东省内河航行规则》,
经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下达执行。1980年5月,交通部颁布《内河避碰规则》,
山东省按照《规则》要求组织实施,所属内河航运单位普遍成立检查组,对内河船
舶、号灯、号声及灯光信号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内河各航运单位船员普遍进
行轮训,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船。1981年为避免农副业船只、渡船发生事故,组织
船员举办学习班并进行考试,凡不及格者和不具备《内河避碰规则》要求、装备不
全的农副业船舶,一律不准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