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船舶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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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修理〗〖山东〗〖沿海〗〖航运〗〖维修〗〖标准〗
  山东沿海营运船舶的维修,主要由企业机务部门根据船舶修理规定和船舶修理
实施细则要求定期进行。国营航运船舶修理,由企业机务部门统一管理,以船厂修
理为主,船员保养维修为辅,贯彻安全质量第一和勤俭节约的方针,以原样修复为
主,针对船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船龄12年以内的船,按原设计要求进行修理,
恢复其基本性能,不降低使用标准,修后达到一类船技术水平。船龄在12年以上不
超过20年的船,在原有设备和结构基础上,按照安全营运的要求进行修理,保持其
尚可达到的使用年限,修后其技术状况达到二类船标准,但其基本性能允许略有差
异。船龄在20年以上而未到使用期的船舶,可以在减载和限制功率的条件下,进行
维持性小修,以保持安全营运。对于使用期满或基本折旧已经提足的船舶,包括老
旧废钢船和木质船舶在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小修。根据安全营运的要求,充分利用
其尚可使用的价值,直至不能使用,报废为止。
  船舶修理按照损坏原因和修理工程的性质分为计划养护修理、基本恢复修理和
事故修理三大类。
  计划养护修理包括大修、小修和停修。大修,即按规定周期,定期检查进厂修
理。通过厂修,对船体、主副机及其他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重点修复在小修时不能
解决的较大缺陷,保持船舶强度和主要设备运转性能。小修,即按规定周期,有计
划地结合中间检验和年度检验进厂修理。通过厂修消除在营运中产生的过度磨损,
保证船舶在两次计划修理期内安全运转。停修,即船舶按计划修理期停止营运,以
船员为主、船厂配合进行保养检修。
  大修、小修间隔时间:钢质机动船大修4~5年,小修1~1.5年;钢质非机动船
大修6~7年,小修2~3年;木质船无大修,小修1~1.5年。
  基本恢复修理对象包括:打捞的沉船;航行中遭受重大损伤或过度损坏不能航
行的船舶;虽已达到使用年限,但因特殊需要,有修复价值,恢复其营运性能或改
进其技术状况的船舶。
  事故修理是在船舶发生事故或由于建造、修理质量不佳而发生损坏时进行。船
舶事故修理,可结合本船舶计划养护修理期和基本恢复修理期,提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