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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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民间办矿以劳动为主要投入,营造少量工程,见炭即采,遇水则停,沿
煤层露头地段攻采的“边边地”,投入少,周期短。元代初期提倡办矿,淄博、莱
芜、新汶、枣庄等矿区的“份子井”数户合伙,自由协作,聚散不常,一直延续到
明、清时代,开办无定金,随生产积累而继续投入。
  明末清初,枣庄矿区煤矿企业兴起,办煤窑积累巨金而“与王侯埒富”者称“
八大家”,至民国期间,其中的崔氏仍在煤矿企业投资30万元。
  清光绪五年(1879年),北洋大臣李鸿章委派戴华藻集股银2万两在枣庄矿区开
办中兴矿局,1896年停办。1898年,直隶候补道张莲芬受命复办中兴煤矿公司,初
招股本300万两银,1921年改定资本1000万元(实招额750万元),前后主要股东有徐
世昌、黎元洪、荣禄、裕禄、袁世凯、王文韶、周自齐、朱桂辛、张勋、张作霖、
张学良、赵尔巽、张怀芝等清朝和民国军政大员,并有瑞记、礼和、交通、金城、
大陆、浙江、盐业、中南等银行财团支持。在淄博与章丘矿区,独资或集资开办的
煤矿企业多达数十家,其中资本额20万元以上的有悦升、华东、同兴、恒通、吉成、
振业、天源、旭华、协达等煤矿公司,独资开办的悦升公司资本额达400万元。新
汶矿区集资开办的华宝和华丰两个煤矿公司,资本额达百万元。
  1898年德国入侵山东,1899年成立德华矿务公司,资本额1200万马克,其中投
入淄川煤矿623万马克。
  1914年日本入侵后,以订立买卖煤炭契约、预付资金的方式窃取矿权,至1917
年5月仅博山就有32家煤矿与日商有借款或投资关系,日本投资总额64万多元,到
1920年达74个矿井,日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1923年日本成立山东矿业株式会社,资本3500万日元。1938年“七七事变”后,
改由华北株式会社直接统治,三井集团开发枣庄矿区,预定资本2500万日元;三菱
集团开发新汶及莱芜等矿区,预定资本1500万日元;山东矿业会社与鲁大公司以“
合办”方式开发胶济铁路沿线淄博和坊子矿区,额定资本500万元(实际250万元),
中日各半。至1941年,山东省各矿区民族资本煤矿企业均被日本侵占。
  1946年4月,经民主政权山东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山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资本
额30万元,1949年5月按时价折北海币2亿元退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煤矿企业由政府开办,在煤矿建设中企业继续筹集资
金用于矿井改建和技术装备。3年恢复与“一五”期间,企业用于煤矿建设的自筹
资金由生产积累形成。
  “二五”至“三五”期间,企业继续以生产积累形式自筹资金用于煤矿建设。
1958-1960年,淄博、枣庄、新汶、临沂、坊子等矿区在生产矿井井田内开凿“卫
星井”228对,其中200对井的费用由企业利润及生产成本支出。新汶矿务局动员
3000多名职工集资22万元支援小煤井建设。1959年山东煤矿共自筹2598万元资金用
于矿井建设,所需材料和设备均未纳入国家计划。
  1971年,全省煤矿财务改为山东省财政管理后,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煤矿建设开
始纳入国家计划,1971-1978年有3215万元企业自筹资金用于煤矿建设,年均402万
元。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自筹资金已成为煤矿建设投资的一个重要来源,
1979-1990年用于煤矿建设的自筹资金达8348万元,年均6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