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矿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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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世祖至元四年(1267年),朝廷在中央设立诸路洞冶总管府。从此,改变了以
往“诸路山川,多有旧来曾立洞冶,往往势要之家,不曾兴工,虚行伙占,阻挡诸
人不得煽炼办课入官”的局面,并规定:“诸处官并自备诸色洞冶,采打矿炭……
其经行地面,所在官司及各处军民诸色人等,并不得遮当。如违,申复制国用使司
究问施行。”从而开创了中央统制与地方分管相结合的矿业管理制度。
  清顺治元年(1644年),山东巡抚衙门设立矿务,由工房掌管,后分科治事,农
工商科职掌矿务。乾隆四年(1739年),山东巡抚朱定元奏请清廷允准实行“产煤之
处,每窑立一窑户,民地以地主为窑户,其官山官地以领帖输税之人为窑户,照当
税之例领帖办税”的采煤领照和课税制度。
  1898年3月6日,德国胁迫清政府签订《胶澳租借条约》,攫取了胶济铁路修筑
权和该路沿线15公里以内的矿藏开采权。8月2日,清政府设立统辖全国铁路与采矿
事业的路矿总局。与此相应,山东设立路矿调查局。11月19日,清政府颁布《矿务
铁路公司章程》,规定路矿事业分为官办、商办、商民合办3种形式,以奖励商矿
为宗旨。然而,又规定,开办矿业“准招洋股或借用洋款”,对“所用洋人,前往
各处勘验,应责成地方官切实保护,不得推诿,倘遭意外之虞,惟地方官是问”,
从而为外国资本的侵入开了方便之门。
  1899年6月14日,德国在柏林成立山东铁道公司,10月10日成立山东矿山公司(
又名德华矿务公司),设总局于青岛,统辖德在山东的矿山事业。1900年3月21日,
山东巡抚袁世凯与山东矿山公司签订《德华矿务公司章程》,德国取得了对胶济铁
路沿线坊子、淄川煤矿和金岭镇铁矿的开采权。1904年5月24日,德使照会清外务
部称,峄县中兴煤矿系在津浦铁路沿线30里以内,今该矿借款扩修路矿,须与德华
矿务公司商办。11月,德使又照会外务部提出《山东矿务续章》4条:“①在铁路
沿线30里内,只准德方用机器开采;②在30里内华方已开之矿,仍照土法向来之大
小续办,惟不得用机器开采;③在德方开矿处15里以内,不准华方开采;④在30里
范围内德方用机器开矿,中国官员不得干预。”对此照会山东巡抚胡廷干予以驳拒。
  1899年12月,北洋大臣裕录和直隶矿务督办张翼就中兴矿界奏请光绪和慈禧允
准:“该矿附近百里不得再用机器开采煤斤,十里内不许民人用土法取煤,以示界
限。”
  1906年4月22日,山东巡抚杨士骧应德华矿务公司要求,派员与其议定合同8条,
准该公司在沂州、沂水、诸城、潍县、烟台等5处矿区内择定7个地方为限,呈请开
矿,并照章纳税。4月30日,山东京官上奏反对山东与德公司签订的五矿开采合同。
1909年,山东巡抚孙宝琦与德华矿务公司订立《山东收回德商五矿合同》,并支付
赎银34万两。
  1907年3月4日,山东路矿局与德华矿务公司议订《淄川附近土法采煤合同》,
规定在德人划定矿区内中国除现有煤矿外不得另开新矿;在德人开采的矿界外,中
国可按现有机器开矿,但不得超过6处。7月13日,山东绅民在济南倡立保矿会,要
求废除德国在胶济铁路沿线15公里内的采矿权。
  1908年2月,山东增设劝业道,并设劝业公所分科治事,矿务科职掌调查矿产、
查核探矿开矿、聘请矿师及准建矿务公司等事项。4月,江苏候补知县米汝厚禀请
在山东宁阳县东南磁窑探矿,劝业公所核准给予探矿执照。同年,德驻济领事代德
华矿务公司要求勘探大汶口煤矿,并多次干预大汶口、沂州一带华人开矿之事,均
被劝业道萧应椿驳阻。
  1910年2月7日,德使照会清外务部,索要津浦铁路两侧采矿权,并要求封禁华
人已办的宁阳磁窑和沂州一带煤矿,被山东地方当局驳拒。11月,在山东绅民收回
矿权的呼吁下,山东地方当局要求德驻济领事交还山东除坊子、淄川、金岭镇3矿
山以外的其他矿权。经多次交涉,加之慑于人民抗议,德华矿务公司代表与山东布
政使、劝业道代表于1911年7月24日签订除上述三矿之外的《收回山东省各路矿权
合同》。但德国保留开采权的坊子、淄川、金岭镇矿界范围都有扩大,其中坊子矿
界面积扩大到528平方公里。
  1913年1月,山东省行政公署设实业司职掌矿务。10月14日,工商部关于中兴
公司矿界批文称:“前农工商部赴峄调查履勘,划定全矿矿界址为中、东、西三段
……此界已复奉转行。山东各矿半为外人占据,仅此峄县一隅之煤,彼族侧目已久,
稍纵即逝,无非为保守矿权之计。且知公司已办理一十五年,用款五百万元,经营
缔造煞费苦心,尤不忍任人破坏之意,现查公司勘定中、东、西三段矿区仅合华里
三百十七方里(79.25平方公里),分年举办成一东南完全大矿,渐挽已失之利权而
减少外煤之输入,况中国完全华商自主煤矿目前仅此一隅,与其焦头烂额求事后之
挽回,曷若杜渐防微,免将来之笔舌。”
  1914年3月,农商部颁发《矿业条例》。4月,全国推行矿务监督署官制,共分
8个区,每区署长由农商部任命、矿政局指挥,不受地方节制;矿务监督署负责矿
业注册、处分用地、征收矿税、警视矿务。山东矿务属农商部设在北京的第一区矿
务监督署管辖。1915年3月,北京政府因财政困难而裁撤矿务监督署,山东矿务改
由财政厅兼理,农商部矿政司监督。
  1914年11月,日军接管德国经营的坊子、淄川煤矿和金岭镇铁矿,并交由南满
洲铁道株式会社组建的临时铁道联队管辖。12月31日,外交部山东交涉员照会日驻
济领事,要求占领坊子、淄川煤矿的日公司歇闭出境。日方置之不理。1915年3月
24日,日军青岛守备司令部令其属下山东铁道管理部矿山课接管坊子、淄川煤矿和
金岭镇铁矿。
  1922年2月4日,中日在华盛顿签订的《解决山东悬案条约》规定,德国在山东
之矿产交由中日合办公司。1923年8月12日,中日合办鲁大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天
津正式成立。8月16日,日本政府代表与鲁大公司代表签署《关于山东矿山让渡实
施协定》,将淄川、坊子、金岭镇3矿山全部移交给鲁大公司。1924年5月5日,农
商部颁发特许状,批准鲁大公司为中国政府之特许公司。实际上,日本政府仍然利
用他的山东矿业株式会社严密控制着鲁大公司。
  1930年5月23日,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矿业法》,明令规定,各地煤矿(窑)
一律更换护照;欠税过期者,注销矿权。是年,农矿部与工商部合并为实业部,内
设矿政司管理矿务;各省设建设厅掌管矿务。司(厅)分置3科,第二科主管国营矿
业权设定、国家保留区划定、矿业权核定及撤销、矿区税核定及征收、国营矿业预
决算稽核、矿业官股本息核算、矿业簿记表格审核事项。
  1930年出版的第二次《山东矿业报告》统计表显示,淄川、博山、章丘、新泰、
莱芜、峄县、临沂、潍县等14个县申请开采或探矿的领照注册矿区共138处,申报
矿区面积1139.37平方公里,其中坊子矿区面积528平方公里,占46.4%,淄川矿区
面积418平方公里,占36.7%,中兴煤矿公司矿区面积79平方公里,占6.9%,其余
135处矿区面积为114.4平方公里,占10%。这135处矿区中,面积在2~2.5平方公里
的20处,面积在0.2~2平方公里的89处,面积小于0.2平方公里的26处。1930年《
矿业法》颁布后,到抗日战争爆发的1937年,全省又有168处矿区领照注册。
  1937年12月30日,淄博矿区沦陷,日军强令淄川、博山地区的民营煤矿分别归
日人把持的鲁大、东和公司统制。1938年1月7日,日军第十三旅团第十联队长赤柴
入重藏大佐率部占领新汶地区华宝煤矿公司,并改名为赤柴炭矿。3月18日,日军
侵占枣庄地区中兴煤矿公司。由于该公司早已声明不与日人合作,驻矿经理处南迁
武汉,职员以及可移物品大部分疏散,日军占领初期只好委托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
的子公司--兴中公司(1935年成立,以掠夺华北矿产资源为目的)代管。5月,日本
在中国设立新的国策会社--华北开发株式会社,下设山东矿业、三井矿山、三菱矿
业资本集团,分别对淄博、峄县、新泰一带煤矿进行统制,到1940年,山东矿业博
山所便以“合办”名义吞并了博大、利大、东大、福大、兴大等博山民营煤矿。
  1938年1月,国民党政府实业部与建设委员会合并为经济部,管辖后方各省矿
业,同时颁发《战时领矿办法》,规定“凡呈领煤矿,经省主管官署查明图地相符,
并无重复者,俟手续完备后即予批准先行开采,再行转经济部给照。”
  1940年8月1日,山东抗日根据地建立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初由财政经济处
后改工商局辖解放区矿务。1944年2月,八路军收复竹园煤矿,由鲁中主任公署工
商局接管变为公营,后改隶于滨海直属专员公署工商局,更名为华成煤矿,成为抗
日战争时期山东境内掌握在抗日政权手中唯一的公营煤矿。1946年2月,该矿直隶
于民主政权山东省政府实业厅。
  解放战争期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太行区采矿暂行条例》(草案),有5
章30条,对采矿权的领取与转让、矿山保护等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由于战事频
繁,山东矿区几易其手,破坏严重,矿产管理与矿井生产处于不正常状态。1948年
春,山东各矿区陆续解放,人民政府先后从国民党手中收复并变为公营企业的洪山、
西河、新博、坊子、孙村、临沂煤矿开始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山东探明煤田的开发,按建设
程序规定,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级煤炭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已有生产矿井,
如若扩大边界或划减局部地段给其他单位,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1951年4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管理条例》,燃料工业部
颁发《公营煤矿暂行办法》、《土采煤窑暂行处理办法》。这3个文件对小煤窑要
求甚高,限制了它的发展。1957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发展小煤窑的指示》指
出:“鉴于1950年颁布的〈土采煤窑暂行处理办法〉对小煤窑限制过严,要求过高,
以致小煤窑封闭过多,使其发展受到影响,因此,国务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上述办
法,并鼓励县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根据自产自销的原则,就地开采小煤
窑,以解决当地民用和工业用煤。”煤炭工业部济南管理局按照国务院指示,当年
协助地方开办小煤矿9处,年设计能力169万吨,投产2处,年设计能力26万吨,实
际产煤6万吨。1958年3月,济南管理局成立地方煤矿处,专门管理全省地县社办煤
矿。
  1964年4月,煤矿工业部试办托拉斯,山东的统配煤矿由华东煤炭工业公司管
辖;省、地、县、社属煤矿由山东省地方煤炭工业公司管辖。1970年3月,山东省
革命委员会煤炭工业局成立,统一管辖部属、省属煤矿,并对地县社办煤矿实行业
务领导。1971年1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省属煤矿划归所在地矿务局统管;
地县社煤矿由省革委煤炭局地方煤矿处实行业务领导。
  1984年,根据中共山东省委指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编报并被批准的《关于重
新规划和调整地方办矿资源的报告》称:“除现有在建矿井和已行文划出的煤炭储
量外,又划出…滕北、黄河北、兖州等十块煤田的部分井田共25.9亿吨地质储量,
作为规划开发地方煤矿的建井资源。”并将探明储量4.58亿吨的淄博煤田临淄勘探
区交省规划安排地方煤矿建设。
  1986年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部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
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精神,联合印发《
关于山东统配和省属煤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商谈纪要》,决定自1986年1月1日起,
将山东境内的中央及省统配煤矿以及为其服务的其他煤炭企事业单位划归煤炭工业
部直属,原山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改为煤炭工业部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原省煤炭
工业总公司所属的地方煤炭局仍然保留,并予以充实加强,升格为副厅级单位,专
管山东省地县乡镇煤矿,并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地方煤炭工业管理机构
体制的通知》要求,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由煤炭工业部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代管。
  198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施行后,山东煤田地质部门、
矿务局和地方煤矿所拟勘查项目依法领取许可证后施工;原由省煤管局审批后提供
使用的地质勘探报告依法改由全国储委或省储委审批;已经生产和建设的中央、地
方煤矿补办了采矿许可证,全省煤炭资源管理进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