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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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全省统配煤矿各级审计机构相继建立后,根据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
工业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所明确的审计工作范围与任务、审计机构职责权限、审
计方式与程序、内部审计监督与其他业务监督的关系等联系实际,制定了本单位的
具体审计规章,以此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审计制度:一是目标审计制
度,各级审计机构于每年开始的第一个月内,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提
出年度目标审计计划,凡达到15个工作日的审计项目列为目标计划并报上级审计机
构,以便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目标审计计划的完成以审计报告为准;二是审计报告
制度,每一审计项目完成后必须写出书面审计报告,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直辖单位的
主要审计报告要报送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审计处,筛选其有典型意义的转报煤炭工业
部审计局,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和矿务局每年都要进行书面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并报
送上一级内部审计机关,各审计机构都要按时报送月度、季度审计报表,每一基层
审计机构每月终了都要对本单位所有会计凭证、帐簿进行1次审计,并将审计发现
的问题分门别类填列报表,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三是审计工作评比制度,根据
1986年10月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炭工业企业审计工作竞赛评比试行办法》,山东
煤炭工业管理局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审计计划、审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等完成的数
量和质量情况进行定量评分,年终进行评比,得总分80分以上者,除通报表扬外,
并分一等、二等两个档次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且持之以恒;四是年度财务决算审
计制度,根据煤炭工业部下达的《煤炭工业198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办法》要求,全
省统配煤炭财务决算及其审计实行“三同时”,布置决算时,财务与审计部门同时
参加,决算编制与审计同时进行,财务决算及其审计意见书同时上报,并按照《办
法》对决算审计面的规定要求进行审计,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对所属大中型企业决算
抽审面达到25%左右,矿务局对矿(厂)抽审面不低于40%。以后煤炭工业部规定,基
层单位决算自审面要达到100%,矿务局对基层单位抽审面要达到70%,省局对直辖
单位抽审面不少于30%。为保证实现提高后的决算审计面,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于
每年决算审计前召开专门会议,分析财务形势,明确决算审计重点,有针对性地采
取预审与终审结合,统一组织,分组审计,统一组织联合审计等方式,周密部署,
有步骤地实施,从而形成一套比较规范的决算审计办法;五是定期审计和巡回审计
制度,为解决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审计自审难、发现问题处理难
的问题,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计处直接对直属事业单位进行定期审计,初为每季、
后为半年审计1次,对直属矿(厂)企业由煤炭工业管理局审计处牵头组织巡回审计,
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由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下达,收到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