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职工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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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3月,根据国家经委批转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几个经济政策问题
的请示报告》规定,全省统配煤矿实行吨煤奖励基金制度,山东省革委煤炭工业局
按照全国统配煤矿每生产一吨煤提取奖金平均1元的标准,根据矿务局的不同生产
条件进行了分解,其中莱芜、临沂、淄博矿务局和坊子煤矿按吨煤1.20元,肥城矿
务局按吨煤0.9元,其他矿务局按吨煤1元提取,并由矿务局集中使用,节约归己。
当年全省统配煤矿共提取吨煤奖励基金3519.5万元,支用3077.8万元,年末结余
441.7万元。12月,煤炭工业部转发《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改进统配煤矿奖励
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矿务局每月按标准提取吨煤奖金的方法不变,使用
条件为:完成月原煤生产和开拓进尺计划的允许使用当月奖金80%,完不成的使用
70%;平时留存的奖金,到年底完成原煤生产、开拓进尺和利润计划的可继续使用,
完不成三项计划中任何一项的不准再用。1981年煤炭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
统配煤矿计件超额工资由工资基金总额项下开支,相应核减吨煤奖金提取标准的通
知》规定,在奖金总额仍控制在吨煤1元的前提下将计件超额工资改为从工资总额
中开支,不再从吨煤奖金中开支;原规定1吨煤全国平均提取奖金1元降为0.8元。
各矿务局1981年提取奖金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相应降低20%。煤炭工业部《关
于1982年统配煤矿继续实行按吨煤提取奖金的通知》,又将1981年规定的矿务局完
成和完不成月度生产计划,分别按80%和70%使用吨煤奖金的比例分别改按90%和80%
执行。这些规定,在山东统配煤矿执行到1983年。1984年实行吨煤工资包干以后,
经常性奖金包括在包干工资之内,不再作为奖励基金核算,职工奖励基金项目只有
少数材料节约奖之类的单项奖励以及减亏增盈留用部分用于职工奖励方面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