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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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11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从
1978年起,国营企业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
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
8项年度计划指标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
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4项指标和供货合同,
可按工资总额3%提取,在完成4项指标的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多完成1项可增提0.5%;
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条件提取企业基金,其他计划亏损企业
可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基金;企业主管部门按其直属企业汇总计算超过国家年度
利润指标的部分,可分别不同比例提取企业基金,煤炭为15%。12月,山东省革委
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的综合答复》中明确,煤炭系统按计划和交库
考核单位的矿务局为计提单位,同时规定企业基金一律为当年计提,下年使用,在
年度中间一律不得按季按月预提。山东煤炭企业由此始建企业基金,并按规定全系
统生产企业当年提取1190.7万元。
  1979年10月,财政部《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对1978年规定
考核提取企业基金的8项指标改为产量、质量、利润(含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和供
货合同4项,全面完成4项指标提取5%,没有全面完成4项计划指标的可在完成利润
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指标提1.25%,利润指标没有完成的不提企业基金;
煤炭企业可以从利润比上年增长或亏损比上年减少的数额中提取15%的企业基金,
主管部门可以从中适当提取一部分但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提取的20%。山东省革委财
政局转发这个文件时对施工企业、基本建设和地质勘探单位提取企业基金的考核指
标作了规定。是年,山东煤炭生产企业共提取基金1215.2万元。1978-1980年累计
提取企业基金3242.9万元。
  1981年,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对省财政实行利润盈亏包干。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
于实行盈亏包干的单位不能同时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规定,山东煤炭企业由此停止
提取企业基金,但在盈亏包干指标分配时各单位预留了一块相当于企业基金数额的
预留分配额,只要完成盈亏指标还归单位所有,所以在会计核算上仍将预留分配额
和减亏增盈留用数作为企业基金核算。1983年起,又将预留分配额和减亏增盈留用
数按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规定使用比例计入各项专用基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