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造林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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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年4月,煤炭工业部、财政部《关于煤矿企业造林费用和育林费用暂行管
理办法》规定:煤矿企业经营的林场,在基本建设造林阶段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成林后进行采伐经营的作为煤矿企业进行管理;煤矿企业新建林场所需的一切费用,
从经营林场的矿务局原煤成本中按每年实际产量吨煤计算,提取一定比例的造林费
用解决,造林费用的提取比例,每吨煤不超过0.1元;主采伐的林场实行育林基金
提取制度,即按实际全省销售的原木计算,从每立方米中提取10元作为解决设施更
新和有关设备购置的资金来源。山东煤矿在该办法颁发后未能及时办理报批手续,
因而没有提取造林费用。1976年,各矿务局根据省革委煤炭工业局的规定要求开始
按当年原煤计划产量(后改为按实际产量)吨煤提取0.1元作为造林费用,并先后开
办矿柱林场。1980年造林费用由省煤炭工业局集中使用,各矿务局当年提取和历年
结余的造林费用全部上缴,省煤炭工业局利用该项资金先后办起梁山、嘉祥林场;
矿务局需要使用造林费用时由省局批拨。到1990年末,全省共提取造林基金5039万
元,其中用于林场建设等支出3289万元,1990年末结余造林基金17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