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工福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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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福利基金建立于1969年。其前身是1949年解放时国营煤矿从生产成本中按
劳务费总额3.5%提取的福利费,1953年以来从成本中按工资总额提取5.5%的医药卫
生基金,2.5%的福利基金和在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1969年11月,财政部军
管会关于《1969年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中央国营企业的企业奖励基金和
福利费、医药卫生费实行合并提取办法的应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按工资总额
11%提取,直接计入成本;没有实行合并办法仍单独提取企业奖励基金的,其提取
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3%。1970年2月,山东省革委财贸办公室《关于地方国营
企业几项财务制度的改革意见》中规定,将企业的医药卫生补助金5.5%、福利补助
金2.5%、企业奖励基金3%合并为一个资金渠道,统称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可以按
工资总额11%的比例从生产成本中提取,统筹安排,包干使用。依据上述规定,山
东煤炭企业从1970年起一直使用这一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在具体使用上仍按3
块核算和管理,即在职工福利基金项下设医药卫生基金、福利补助金和企业奖励基
金3个明细科目,日常分别核算,年终统一调剂。这样做,只是为了方便掌握与管
理。但有些单位由于认识上的误解,错误地把企业奖励基金用于职工奖励。通过80
年代的全国财务物价大检查发现和纠正了这一偏向,并把用职工福利基金当作奖励
发放的行为视为违反财经纪律予以查处。
  1979年以前,工资总额组成比较单纯,之后,随着各种副食品价格的调整和工
资形式多样化,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基数便突出起来。1979年10月,国务
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指示:
“副食品价格补贴,在核算上作为工资基金,统计上列入工资总额,但不作为计算
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奖金和企业基金的基数。”
  1980年煤炭工业部转发财政部《关于改按扣除各种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提企业
基金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1980年1月1日起,企业提取企业基金、福利基金和
工会经费时,均按扣除各种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算。1981年12月财政部《关于实行
计件工资等工资总额如何提取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的复函》进一步明确,实行
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浮动工资或其它经济责任制的,其所得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
应视同奖金从工资总额中扣除后计提。根据这些规定,山东煤炭企业提取职工福利
基金按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后的工资总额计算。